【宝鸡5岁娃小区内被流浪狗咬伤 谁该担责?】近日,宝鸡三迪世纪新城丽舍小区业主海先生的5岁孩子在小区玩耍时被狗咬伤,事发后他们赶紧将孩子送往医院打狂犬疫苗。之后,海先生调取监控,并询问小区其他业主得知,这是个流浪狗,没有主人。而5天过去了,这只狗又出现在小区内,海先生给物业反映,物业却说他们没工具管不了……海先生认为,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理应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尽快排除此类安全隐患。
对此,律师表示,未成年人被咬伤,家长和物业都需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物业公司和家长划分责任为90%与10%或80%与20%。但同时提醒:在小区内经常性、长期性喂养流浪狗的人,被视为流浪狗的管理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就需向受伤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华商报 二三里)
对此,律师表示,未成年人被咬伤,家长和物业都需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物业公司和家长划分责任为90%与10%或80%与20%。但同时提醒:在小区内经常性、长期性喂养流浪狗的人,被视为流浪狗的管理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就需向受伤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华商报 二三里)
#代律师普法您学法##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新增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
刑法的目的及任务是保护法益,法益保护原则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公共安全作为重要的社会法益,关乎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安全一直是刑法所重要保护的法益对象。
其中公共交通安全最为典型,例如我国刑法将醉酒驾车、驾驶车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就是考虑到行为本身的抽象危险不针对某个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公共交通参与人的危险,而这种行为的危险性值得刑法予以科处,所以刑法将之规定为犯罪行为。
公交车作为最为常见公共交通工具,在现代公共交通运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近些年,乘客与驾驶员发生口角进而辱骂、殴打驾驶员,抢夺操纵装置妨害安全驾驶危及公关安全的行为鲜有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补充规定七》在这次修改中新增一罪状及罪名,规定在刑法第133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这次修改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该种行为予以明确,并配置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刑罚,这有助于国家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以及精确量刑,有利于避免将相关行为认定为重罪,同时对防止轻罪重判具有实际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新增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
刑法的目的及任务是保护法益,法益保护原则也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公共安全作为重要的社会法益,关乎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安全一直是刑法所重要保护的法益对象。
其中公共交通安全最为典型,例如我国刑法将醉酒驾车、驾驶车辆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就是考虑到行为本身的抽象危险不针对某个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公共交通参与人的危险,而这种行为的危险性值得刑法予以科处,所以刑法将之规定为犯罪行为。
公交车作为最为常见公共交通工具,在现代公共交通运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近些年,乘客与驾驶员发生口角进而辱骂、殴打驾驶员,抢夺操纵装置妨害安全驾驶危及公关安全的行为鲜有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补充规定七》在这次修改中新增一罪状及罪名,规定在刑法第133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这次修改通过立法的形式将该种行为予以明确,并配置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刑罚,这有助于国家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以及精确量刑,有利于避免将相关行为认定为重罪,同时对防止轻罪重判具有实际意义。❤️
#法治时评#【英烈人格权受多部法律保护】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造谣生事,情不可恕,法不可容!英烈人格权受到英雄烈士保护法、刑法、民法等多部法律保护。
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2月21日消息,2月20日,有群众向北京市公安机关举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引发群内成员强烈不满。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天21时许,将网民陈某强(男,28岁)查获,该网民对为发泄个人情绪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网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卫国戍边英雄们的事迹发布后立刻成为全网讨论的热点,在一片致敬声中标新立异的陈某强,无论其动机如何,如此“蹭热点”“博眼球”的方式显然触碰了全国人民的底线。
近年来,我国法律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愈加重视。2018年5月1日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侮辱英雄烈士的案件一般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2020年12月26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1日施行,届时,对英烈人格权的保护将更加明晰。
除刑法之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也有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是对逝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特别强调了对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可以看出,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已经涉及国家和民族优秀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护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6年发布的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雄人物人格利益系列案件的典型案例明确指出,英雄人物的精神价值已经内化为民族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应当予以保护。
事实证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造谣生事,情不可恕,法不可容!(王硕)(来源:人民法院报)
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2月21日消息,2月20日,有群众向北京市公安机关举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引发群内成员强烈不满。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天21时许,将网民陈某强(男,28岁)查获,该网民对为发泄个人情绪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网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卫国戍边英雄们的事迹发布后立刻成为全网讨论的热点,在一片致敬声中标新立异的陈某强,无论其动机如何,如此“蹭热点”“博眼球”的方式显然触碰了全国人民的底线。
近年来,我国法律对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愈加重视。2018年5月1日实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侮辱英雄烈士的案件一般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2020年12月26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1日施行,届时,对英烈人格权的保护将更加明晰。
除刑法之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也有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是对逝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规定,特别强调了对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可以看出,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已经涉及国家和民族优秀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护范畴。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6年发布的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雄人物人格利益系列案件的典型案例明确指出,英雄人物的精神价值已经内化为民族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应当予以保护。
事实证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造谣生事,情不可恕,法不可容!(王硕)(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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