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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劳动合同试用期被解雇法官依法断案获锦旗】
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9月2日作为销售员入职被告公司,约定试用期至2020年3月1日。然而就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刘某某却收到了被告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原告在近半年的试用期内业绩为零且在基础知识考试中成绩不合格,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又提出原告存在任职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情况,违反了《员工行为准则及惩罚条例》的规定,故被告在试用期内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兰津积极组织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严格适用法律规定。经过依法审理,严谨研判,最终确认被告主张的原告在任职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理由并未载明于被告给原告的辞退通知书中,因此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不予认可。同时,被告未能举证证实与原告之间有岗位指标或相应要求的约定,即以原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特地向承办法官送来书有“厚德尚法暖人心、秉公执法为人民”的锦旗,以表达对法官工作的认可与感谢。
该案中,法院依法规范了被告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并指出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说明所担任岗位的指标或明确相应要求,为企业合法合规用工提供了指引,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9月2日作为销售员入职被告公司,约定试用期至2020年3月1日。然而就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刘某某却收到了被告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原告在近半年的试用期内业绩为零且在基础知识考试中成绩不合格,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又提出原告存在任职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情况,违反了《员工行为准则及惩罚条例》的规定,故被告在试用期内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兰津积极组织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严格适用法律规定。经过依法审理,严谨研判,最终确认被告主张的原告在任职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理由并未载明于被告给原告的辞退通知书中,因此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不予认可。同时,被告未能举证证实与原告之间有岗位指标或相应要求的约定,即以原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特地向承办法官送来书有“厚德尚法暖人心、秉公执法为人民”的锦旗,以表达对法官工作的认可与感谢。
该案中,法院依法规范了被告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并指出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说明所担任岗位的指标或明确相应要求,为企业合法合规用工提供了指引,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公正审判暖人心 锦旗凝聚感恩情】
9月2日,吴某来到吴江法院,将一面写有“厚德尚法、明察公正”的锦旗赠与陈晓君院长及游佳副庭长,对她们的公正审判和辛勤付出致以深深的敬意。
案情简介
2016年,吴某与周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其向周某借款360万元。同日,周某向吴某转账360万元,吴某收款后立即将360万元通过其儿子的账户分别转至三名案外人王某、李某和张某。现周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归还上述借款。
庭审中,周某否认与该三名案外人的关系。承办法官遂至银行调取该三名案外人的银行流水,发现其中一名案外人王某是周某的岳母,其不从事经营活动但账上资金往来异常频繁,金额达1亿余元;另一名案外人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长期资金往来;第三名案外人张某在收款当天就将款项全部转至王某。另外,通过查询关联案件发现,周某曾经在其他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并向法庭陈述“张某是公司合伙人,借款通过李某账户转出”。最终,法院认为周某制造虚假资金给付行为,已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故裁定驳回其对吴某的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周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其制造银行流水提起虚假诉讼,在向法庭出具《民间借贷案件诚信诉讼承诺书》后仍在庭审中多次否认与王某、李某、张某等人的关系,视法律为儿戏,行为恶劣,吴江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目前,周某已向法院缴纳10万元罚款。
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理念,严厉打击滥用诉权、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充分维护司法公信,保障公民权益。
9月2日,吴某来到吴江法院,将一面写有“厚德尚法、明察公正”的锦旗赠与陈晓君院长及游佳副庭长,对她们的公正审判和辛勤付出致以深深的敬意。
案情简介
2016年,吴某与周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其向周某借款360万元。同日,周某向吴某转账360万元,吴某收款后立即将360万元通过其儿子的账户分别转至三名案外人王某、李某和张某。现周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归还上述借款。
庭审中,周某否认与该三名案外人的关系。承办法官遂至银行调取该三名案外人的银行流水,发现其中一名案外人王某是周某的岳母,其不从事经营活动但账上资金往来异常频繁,金额达1亿余元;另一名案外人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长期资金往来;第三名案外人张某在收款当天就将款项全部转至王某。另外,通过查询关联案件发现,周某曾经在其他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并向法庭陈述“张某是公司合伙人,借款通过李某账户转出”。最终,法院认为周某制造虚假资金给付行为,已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故裁定驳回其对吴某的起诉,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针对周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其制造银行流水提起虚假诉讼,在向法庭出具《民间借贷案件诚信诉讼承诺书》后仍在庭审中多次否认与王某、李某、张某等人的关系,视法律为儿戏,行为恶劣,吴江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目前,周某已向法院缴纳10万元罚款。
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理念,严厉打击滥用诉权、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充分维护司法公信,保障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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