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9家公司、1134名董监高被点名,上交所一线监管发威!58人提出复核
近年来,上交所聚焦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零容忍”震慑,及时对各类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
据了解,2019年至今,上交所共计作出308单纪律处分,涉及329家上市公司、1134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及相关主体;其中,公开谴责案件93单,通报批评案件215单,并公开认定69名责任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同时,严厉查处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控缺陷等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提高的违规行为,处理相关案件共计55起,占期间纪律处分总数的17.86%。
同时,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上交所持续完善纪律处分听证、复核制度和运行机制,针对当事人就纪律处分提出的复核申请,及时组织复核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发挥自律监管内部救济机制功能,同时通过复核机制,明晰自律监管逻辑和标准,传递一线监管立场。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部分当事人向上交所提出了复核申请。上交所共处理复核事项13件,占期间纪律处分总数的4.22%,涉及复核申请人共计58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
对“关键少数”主导实施的“掏空”上市公司行为,上交所予以严厉惩戒。同时,公司的董监高未勤勉尽责,对控制权行使缺乏有效监督约束,也是此类违规行为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上交所对其一并予以相应惩戒,以督促其勤勉履职。
此类案件提起复核的共有3起,主要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股地位,越过公司内部控制和决策程序,实施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开展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情节恶劣,如某控股股东违规接受上市公司共计37笔担保,合计金额超40亿元,导致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从复核申请理由来看,申请人主要提出违规行为涉及极端犯罪难以防范,相关责任人对此不知情,独立董事不参与日常经营不应承担责任等复核理由。
从复核审议情况来看,复核委员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始作俑者”和实际受益方,对违规不知情的理由实难令人信服;董监高未能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有效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缺乏持续、深入关注和有效的监督举措,未能达到勤勉尽责标准,不能以违规行为涉及犯罪、不知情、不参与为由推卸其应尽职责;公司独立董事对督促公司建立健全有效内部控制、依法合规运作负有法定义务,在其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下,理应承担责任。
定期报告披露违规
上交所通过实施违规惩戒,督促董监高充分运用法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手段勤勉履职,及时关注年报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解决,保证上市公司及时依规披露定期报告,推动上市公司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此类案件提起复核的共有5起,占比呈上升趋势。从基本案情来看,除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外,未按时披露年报、全体董监高年报不保真案件时有发生,如某公司延迟披露年报达4个月之久,再如某公司全体董监高无法保证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严重影响投资者获取投资决策信息,又如某公司存在年报编制不规范且拒不整改的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
申请人主要提出年报审议时间不足、董监高有权对年报不保真、不认可年审会计师意见等复核理由。
复核委员认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年报是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重要的法定义务,董监高应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及年报编制事项,督促公司及时解决年报编制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而非仅在年报审议时点,被动等待公司发送年报。公司与会计师意见不一致等是需要董事、监事和高管积极履职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免责的理由。
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对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定期报告的保证义务以及异议机制均提出了具体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定期报告发表异议,应当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不能以笼统的不保真声明免除其法定职责。
公司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违规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披露的经营业绩等预测性信息高度关注,此类信息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性。上交所对重大资产重组中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承诺履行不到位、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等违规行为从严监管,严防并购重组成为不当套利工具和风险传递管道。
此类案件提起复核的共有3起。一是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某公司收购标的实际业绩仅达业绩承诺的1/4,交易对方拒绝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二是重大增资信息披露违规,某公司未及时披露收购标的无法取得重要采矿权相关重大信息;三是重组文件等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如某公司未如实披露重组标的存在对外担保,且在重组完成后,重组标的还存在财务造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
申请人主要提出业绩预测是由上市公司及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已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风险提示、违规行为是交易对方恶意犯罪导致且自身未参与、不知情等复核理由。
复核委员认为,交易对方作为标的资产的控制主体,对于业绩预测的合理性及业绩承诺实现的可能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审慎预测并保障信息披露客观、合理,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仅作为参考,不能代替交易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的标的资产的相关信息与事实情况不符,具有误导性,且未针对性提示标的资产的潜在风险,风险提示不到位;公司跨行业实施高风险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董监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与重组风险程度相匹配的勤勉尽责义务,理应承担责任。
公司重大事项披露违规类案件复核情况
公司业绩预告、重大对外投资公告等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上交所立足信息披露监管,通过“刨根问底”式监管,对业绩预告不准确、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蹭热点”“炒概念”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严厉打击,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生态。
从基本案情来看,一是业绩预告不准确,某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额高达 21.6 亿元,差异幅度达 125%,严重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二是重大投资误导性信息披露,某公司未如实披露重大投资实际投资金额和从事业务等关键信息,导致股价大幅波动。
申请人主要提出已就业绩预告作出提醒、需依赖会计师意见、已就对外投资事项发布风险提示、股价变动与信息披露无关等复核理由。
复核委员认为,针对业绩预告不准确,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较一般独立董事而言,对财务事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仅片面笼统提醒公司注意业绩预告准确性、被动等待公司及会计师向其汇报、依赖中介机构意见等,未能达到勤勉尽责标准。针对重大投资误导性信息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公告故意隐瞒实际投资金额等关键信息,反而一再提示强调热点行业信息,加重对投资者的误导,且公司股价走势偏离明显,与对外投资公告之间存在明显关联性。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依法合规履行听证、复核相关职责,引导监管对象充分寻求内部救济,积极妥善化解相关争议纠纷。同时,坚决贯彻落实‘零容忍’‘精准监管’要求,持续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从严快处重点领域大案、要案,加大对‘关键少数’以及中介机构追责力度,强化市场内生约束机制,净化市场生态。”
近年来,上交所聚焦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零容忍”震慑,及时对各类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
据了解,2019年至今,上交所共计作出308单纪律处分,涉及329家上市公司、1134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及相关主体;其中,公开谴责案件93单,通报批评案件215单,并公开认定69名责任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同时,严厉查处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控缺陷等严重影响上市公司质量提高的违规行为,处理相关案件共计55起,占期间纪律处分总数的17.86%。
同时,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上交所持续完善纪律处分听证、复核制度和运行机制,针对当事人就纪律处分提出的复核申请,及时组织复核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发挥自律监管内部救济机制功能,同时通过复核机制,明晰自律监管逻辑和标准,传递一线监管立场。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部分当事人向上交所提出了复核申请。上交所共处理复核事项13件,占期间纪律处分总数的4.22%,涉及复核申请人共计58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掏空”上市公司
对“关键少数”主导实施的“掏空”上市公司行为,上交所予以严厉惩戒。同时,公司的董监高未勤勉尽责,对控制权行使缺乏有效监督约束,也是此类违规行为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上交所对其一并予以相应惩戒,以督促其勤勉履职。
此类案件提起复核的共有3起,主要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股地位,越过公司内部控制和决策程序,实施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开展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情节恶劣,如某控股股东违规接受上市公司共计37笔担保,合计金额超40亿元,导致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从复核申请理由来看,申请人主要提出违规行为涉及极端犯罪难以防范,相关责任人对此不知情,独立董事不参与日常经营不应承担责任等复核理由。
从复核审议情况来看,复核委员认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始作俑者”和实际受益方,对违规不知情的理由实难令人信服;董监高未能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有效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缺乏持续、深入关注和有效的监督举措,未能达到勤勉尽责标准,不能以违规行为涉及犯罪、不知情、不参与为由推卸其应尽职责;公司独立董事对督促公司建立健全有效内部控制、依法合规运作负有法定义务,在其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下,理应承担责任。
定期报告披露违规
上交所通过实施违规惩戒,督促董监高充分运用法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手段勤勉履职,及时关注年报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解决,保证上市公司及时依规披露定期报告,推动上市公司不断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此类案件提起复核的共有5起,占比呈上升趋势。从基本案情来看,除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外,未按时披露年报、全体董监高年报不保真案件时有发生,如某公司延迟披露年报达4个月之久,再如某公司全体董监高无法保证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严重影响投资者获取投资决策信息,又如某公司存在年报编制不规范且拒不整改的违规行为,市场影响恶劣。
申请人主要提出年报审议时间不足、董监高有权对年报不保真、不认可年审会计师意见等复核理由。
复核委员认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年报是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重要的法定义务,董监高应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及年报编制事项,督促公司及时解决年报编制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而非仅在年报审议时点,被动等待公司发送年报。公司与会计师意见不一致等是需要董事、监事和高管积极履职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免责的理由。
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对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定期报告的保证义务以及异议机制均提出了具体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管对定期报告发表异议,应当发表明确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不能以笼统的不保真声明免除其法定职责。
公司并购重组信息披露违规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披露的经营业绩等预测性信息高度关注,此类信息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性。上交所对重大资产重组中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承诺履行不到位、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等违规行为从严监管,严防并购重组成为不当套利工具和风险传递管道。
此类案件提起复核的共有3起。一是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某公司收购标的实际业绩仅达业绩承诺的1/4,交易对方拒绝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二是重大增资信息披露违规,某公司未及时披露收购标的无法取得重要采矿权相关重大信息;三是重组文件等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如某公司未如实披露重组标的存在对外担保,且在重组完成后,重组标的还存在财务造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
申请人主要提出业绩预测是由上市公司及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已就相关事项进行充分风险提示、违规行为是交易对方恶意犯罪导致且自身未参与、不知情等复核理由。
复核委员认为,交易对方作为标的资产的控制主体,对于业绩预测的合理性及业绩承诺实现的可能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审慎预测并保障信息披露客观、合理,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仅作为参考,不能代替交易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的标的资产的相关信息与事实情况不符,具有误导性,且未针对性提示标的资产的潜在风险,风险提示不到位;公司跨行业实施高风险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董监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与重组风险程度相匹配的勤勉尽责义务,理应承担责任。
公司重大事项披露违规类案件复核情况
公司业绩预告、重大对外投资公告等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上交所立足信息披露监管,通过“刨根问底”式监管,对业绩预告不准确、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蹭热点”“炒概念”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及时查处、严厉打击,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生态。
从基本案情来看,一是业绩预告不准确,某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差额高达 21.6 亿元,差异幅度达 125%,严重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二是重大投资误导性信息披露,某公司未如实披露重大投资实际投资金额和从事业务等关键信息,导致股价大幅波动。
申请人主要提出已就业绩预告作出提醒、需依赖会计师意见、已就对外投资事项发布风险提示、股价变动与信息披露无关等复核理由。
复核委员认为,针对业绩预告不准确,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较一般独立董事而言,对财务事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仅片面笼统提醒公司注意业绩预告准确性、被动等待公司及会计师向其汇报、依赖中介机构意见等,未能达到勤勉尽责标准。针对重大投资误导性信息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公告故意隐瞒实际投资金额等关键信息,反而一再提示强调热点行业信息,加重对投资者的误导,且公司股价走势偏离明显,与对外投资公告之间存在明显关联性。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依法合规履行听证、复核相关职责,引导监管对象充分寻求内部救济,积极妥善化解相关争议纠纷。同时,坚决贯彻落实‘零容忍’‘精准监管’要求,持续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从严快处重点领域大案、要案,加大对‘关键少数’以及中介机构追责力度,强化市场内生约束机制,净化市场生态。”
【死亡12人,强对流比台风还危险,城市该怎么办?】
近期,我国多地出现#强对流天气#,部分地区出现龙卷风。5月15日10时,中央气象台升级发布强对流黄色预警。
据报道,14日19时前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部分地区突遭龙卷风袭击,灾害共造成4人死亡、19人轻伤;#武汉龙卷风#现场共有8人遇难,230人受伤,3568人受灾。
在此之前,4月中下旬以来,我国已经接连发生几场强对流天气。
首先自4月底开始,强雷雨从山东南部启程,狂风冰雹横扫江浙沪,在南通、舟山留下15级风速的数据,创造了江苏最大的风速实测纪录。
随后,自5月9日又一场强雷雨从贵州发端,后席卷湖南、湖北、江西,以及浙江西部和上海局部。其中,最强烈的风雨出现在武汉市区,二七大桥出现14级阵风(44.9米/秒),为有气象记录以来武汉最大风速。这期间,武汉罕见暴雨大风,导致当地两名工人不幸身亡。
为什么几场强对流天气,会飙出堪比强台风的狂风,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
天气过程犹如迁徙的象群
按照《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发布强对流黄色预警的标准为: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相邻省(区、市)部分地区将出现10级以上雷暴大风,或者直径15毫米以上冰雹,或者30毫米/小时以上强度的短时强降水并伴随雷暴大风或冰雹或龙卷风,或者上述任一类情况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当前我国强对流天气主要特点为高发、类型多、极端性较强、影响范围广。”中央气象台首席预报员张涛介绍,目前我国进入强对流高发期,且类型复杂、混合,包括风雨、雷电、极端大风、极端降水、龙卷风等,主要集中在长江中下游地区。“这样大范围的强对流天气过程就好像一群迁徙的‘超级象群’,自西向东从重庆贵州一路跑到了浙江江苏,影响长江中下游广大地区。”
各个地方各类天气和强度分布不均,各自的体量有差异。“10日下午武汉出现强雷雨大风,就好比成年象腿;江西北部、湖南、安徽等地出现的大风和短时强降水,程度就像大象身体和鼻子等。”张涛说。
在这两场强对流之前,发生地附近都有高达35度以上的温差,有明显的“环流错配”。简单来说,就是北方还是冬天的环流,但南方已经快到夏天,冬天和夏天不同环流打架,让大气能量引爆地如此激烈彻底。
突然出现,无法精确预报
“其实,即使是14级、15级狂风,以我们强大的基础设施和防御能力,并非不能抵御,前提是有充足而精确的准备。而强对流区别于台风的最大特点,就是让你没法精确准备。”中国气象爱好者分析,“这两次雷雨之前,我们都知道狂风暴雨要来,但谁也不知道,南通的通州湾要刮15级风,江南的最大风力,会在武汉市中心的长江大桥上。从无风到15级风,台风要酝酿好几个小时,但这两次雷雨,只给你几分钟的时间。等你反应过来,狂风暴雨已经过去了。”
这就是强对流天气的最大危险:突然出现,无法精确预报,更来不及做任何响应和准备。正因为此,虽然强对流天气系统的总能量远不及台风系统,但由于台风可预报可做防御,强对流灾害有超过台风灾害的趋势。
事实上,在应急管理部发布的《2020年的全国自然灾害基本情况》中代表强对流的“风雹灾害”,就已经排在了台风灾害之前。
根据中国气象局预报,5月14日的雷雨大风虽然猛烈,但下雨的地方不算多。随着副热带高压的进一步北抬,5月15日我国南方的大气能量将达到鼎盛状态,高温的范围还会继续扩大,浙江东部的宁波等地有可能接近5月高温历史纪录。可以预料,明天长江中下游、淮河流域的雷雨仍然非常危险,而且雨量还会加大。
为此,中央气象台已发布强对流和暴雨双重预警,请提高警惕、做好防护,非必要不出门。
“在气候变暖的背景下,大气能量也水涨船高,达到过去几十年未曾达到的高度,且还在继续上升;反常的’环流错配’会频繁发生,强对流天气有更加激烈、更加频发的趋势。”中国气象爱好者分析。
需要更即时、更灵活的防御体系
随着近期南方强对流天气多发,降雨明显增多增强,城市防灾减灾形势日趋严峻。由于城市人口密集,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害也往往要比乡村地区更加突出和严重。比如,城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相互之间联系十分紧密,一旦因灾害受损,产生连锁反应,会引发一系列次声灾害与衍生灾害。
气象灾害来临之际,如何更快速、精细地传递灾害信息极为重要,关系到气象灾害应急救灾如何展开,而政府部门的危机决策与精准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准确性。
可以说,“城市进行有效防灾减灾的关键就是强化灾害预警。”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余勇在汛期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会议上提出。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气象现代化水平一直处于全国前列。2017年,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正式在上海市区推行,该办法合理分配了政府组织、社会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立法的措施,创新上海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法律条款的支撑下,推动预报和风险预警业务的开展,增强气象灾害预警监测能力。”业内人士分析。
城市建设让强对流的次生灾害增加,而人们的要求却在提高。这就需要我们的城市要像关注台风一样关注强对流,配套更即时、更灵活的防御体系。
比如,滚动做好汛期气候趋势分析研判和预测服务,及时加强重大天气过程总结和复盘分析,特别要加强对强对流天气的实时监测、短临预警;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机制,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扩大覆盖面等等。(文 | 万宏蕾)
近期,我国多地出现#强对流天气#,部分地区出现龙卷风。5月15日10时,中央气象台升级发布强对流黄色预警。
据报道,14日19时前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部分地区突遭龙卷风袭击,灾害共造成4人死亡、19人轻伤;#武汉龙卷风#现场共有8人遇难,230人受伤,3568人受灾。
在此之前,4月中下旬以来,我国已经接连发生几场强对流天气。
首先自4月底开始,强雷雨从山东南部启程,狂风冰雹横扫江浙沪,在南通、舟山留下15级风速的数据,创造了江苏最大的风速实测纪录。
随后,自5月9日又一场强雷雨从贵州发端,后席卷湖南、湖北、江西,以及浙江西部和上海局部。其中,最强烈的风雨出现在武汉市区,二七大桥出现14级阵风(44.9米/秒),为有气象记录以来武汉最大风速。这期间,武汉罕见暴雨大风,导致当地两名工人不幸身亡。
为什么几场强对流天气,会飙出堪比强台风的狂风,造成如此巨大的损失?
天气过程犹如迁徙的象群
按照《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发布强对流黄色预警的标准为: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相邻省(区、市)部分地区将出现10级以上雷暴大风,或者直径15毫米以上冰雹,或者30毫米/小时以上强度的短时强降水并伴随雷暴大风或冰雹或龙卷风,或者上述任一类情况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当前我国强对流天气主要特点为高发、类型多、极端性较强、影响范围广。”中央气象台首席预报员张涛介绍,目前我国进入强对流高发期,且类型复杂、混合,包括风雨、雷电、极端大风、极端降水、龙卷风等,主要集中在长江中下游地区。“这样大范围的强对流天气过程就好像一群迁徙的‘超级象群’,自西向东从重庆贵州一路跑到了浙江江苏,影响长江中下游广大地区。”
各个地方各类天气和强度分布不均,各自的体量有差异。“10日下午武汉出现强雷雨大风,就好比成年象腿;江西北部、湖南、安徽等地出现的大风和短时强降水,程度就像大象身体和鼻子等。”张涛说。
在这两场强对流之前,发生地附近都有高达35度以上的温差,有明显的“环流错配”。简单来说,就是北方还是冬天的环流,但南方已经快到夏天,冬天和夏天不同环流打架,让大气能量引爆地如此激烈彻底。
突然出现,无法精确预报
“其实,即使是14级、15级狂风,以我们强大的基础设施和防御能力,并非不能抵御,前提是有充足而精确的准备。而强对流区别于台风的最大特点,就是让你没法精确准备。”中国气象爱好者分析,“这两次雷雨之前,我们都知道狂风暴雨要来,但谁也不知道,南通的通州湾要刮15级风,江南的最大风力,会在武汉市中心的长江大桥上。从无风到15级风,台风要酝酿好几个小时,但这两次雷雨,只给你几分钟的时间。等你反应过来,狂风暴雨已经过去了。”
这就是强对流天气的最大危险:突然出现,无法精确预报,更来不及做任何响应和准备。正因为此,虽然强对流天气系统的总能量远不及台风系统,但由于台风可预报可做防御,强对流灾害有超过台风灾害的趋势。
事实上,在应急管理部发布的《2020年的全国自然灾害基本情况》中代表强对流的“风雹灾害”,就已经排在了台风灾害之前。
根据中国气象局预报,5月14日的雷雨大风虽然猛烈,但下雨的地方不算多。随着副热带高压的进一步北抬,5月15日我国南方的大气能量将达到鼎盛状态,高温的范围还会继续扩大,浙江东部的宁波等地有可能接近5月高温历史纪录。可以预料,明天长江中下游、淮河流域的雷雨仍然非常危险,而且雨量还会加大。
为此,中央气象台已发布强对流和暴雨双重预警,请提高警惕、做好防护,非必要不出门。
“在气候变暖的背景下,大气能量也水涨船高,达到过去几十年未曾达到的高度,且还在继续上升;反常的’环流错配’会频繁发生,强对流天气有更加激烈、更加频发的趋势。”中国气象爱好者分析。
需要更即时、更灵活的防御体系
随着近期南方强对流天气多发,降雨明显增多增强,城市防灾减灾形势日趋严峻。由于城市人口密集,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害也往往要比乡村地区更加突出和严重。比如,城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工程,相互之间联系十分紧密,一旦因灾害受损,产生连锁反应,会引发一系列次声灾害与衍生灾害。
气象灾害来临之际,如何更快速、精细地传递灾害信息极为重要,关系到气象灾害应急救灾如何展开,而政府部门的危机决策与精准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准确性。
可以说,“城市进行有效防灾减灾的关键就是强化灾害预警。”中国气象局副局长余勇在汛期气象防灾减灾工作会议上提出。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气象现代化水平一直处于全国前列。2017年,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正式在上海市区推行,该办法合理分配了政府组织、社会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立法的措施,创新上海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法律条款的支撑下,推动预报和风险预警业务的开展,增强气象灾害预警监测能力。”业内人士分析。
城市建设让强对流的次生灾害增加,而人们的要求却在提高。这就需要我们的城市要像关注台风一样关注强对流,配套更即时、更灵活的防御体系。
比如,滚动做好汛期气候趋势分析研判和预测服务,及时加强重大天气过程总结和复盘分析,特别要加强对强对流天气的实时监测、短临预警;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机制,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扩大覆盖面等等。(文 | 万宏蕾)
来源:中国证券报
精选层又迎一项差异化政策。
5月14日,证监会发布消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精选层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特别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于5月1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证监会官网
分析人士表示,制定出台《特别规定》是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进一步助力精选层挂牌公司发展、更好发挥新三板融资功能、提升精选层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全国股转公司后续将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业内人士预计,首单精选层再融资项目有望在今年下半年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结合精选层特点,《特别规定》从协同效应、持股情况、参与公司治理等方面对战略投资者定义作了原则性规定。战投限售适用“1/3”原则。
合理确定募资规模
《特别规定》重点对精选层再融资的规则适用、发行方式、发行条件及要求、审议决策程序、审核机制以及定价与认购安排作出规定,构建完善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精选层持续融资机制安排。
对于存在不得进入精选层相关规范性瑕疵情形的,如发行人在申请股票发行时存在被立案调查、立案侦查、定期报告披露不及时、财务会计工作不规范等情形,要求相关情形已经解除或消除影响。但发行人属于因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而不得进入精选层的情形,且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合理约束发行数量。《特别规定》要求发行人单次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涉及收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外;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
中证君注意到,为约束精选层公司频繁融资的行为,《特别规定》对募资的合理性做了要求。一方面发行人应当结合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发展目标、前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充分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另一方面,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定向发行可打八折
在发行程序方面,《特别规定》明确了审议安排、审核程序及定价机制。
一是简化行政许可方式。借鉴注册制理念,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职能,证监会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是明确定价原则。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应当不低于市价发行,按照《公众公司办法》有关要求,可以采取询价、竞价或直接定价的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应当不低于市价八折发行,原则上应当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但发行对象属于五类特定情形的,可以自主选择定价基准日并直接定价发行。
三是明确限售安排。因向特定对象发行可折价发行,为避免一二级市场套利,要求普通投资者限售不少于6个月,五类特定对象限售12个月,战略投资者分批解除限售。
四是引入授权发行机制。允许精选层公司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1亿元且不超年末净资产20%额度范围内实施“年度股东大会一次审议,董事会分期发行”的授权发行机制,提高小额发行效率。
突出精选层特色
再融资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三板改革落地以来,精选层公司业务规模稳步扩张,资金投入不断加大,对持续融资的需求日益迫切。
《特别规定》按照“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理念,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制度安排。
一是发行方式多元,精选层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二是发行要求适度包容,挂牌期间存在部分规范性瑕疵的,可以在相关情形解除或消除影响后发行融资。
三是发行机制灵活,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强制保荐承销,同时引入了授权发行、自办发行等机制,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据了解,精选层公司再融资政策在发行方式、定价机制、限售安排等方面充分借鉴了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的先进经验,防范制度套利,为后续转板制度衔接打好基础。
同时,立足中小企业特点,在发行条件、募集资金使用、自办发行、授权发行等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差异化安排,保持精选层再融资的适度灵活,进一步提升融资效率,满足精选层公司持续融资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为平衡一二级市场股东利益,防范利益输送,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建立了新股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挂钩机制,明确了“以竞价为原则,以直接定价为例外”的发行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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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层又迎一项差异化政策。
5月14日,证监会发布消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X号——精选层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特别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于5月1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证监会官网
分析人士表示,制定出台《特别规定》是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进一步助力精选层挂牌公司发展、更好发挥新三板融资功能、提升精选层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全国股转公司后续将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业内人士预计,首单精选层再融资项目有望在今年下半年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结合精选层特点,《特别规定》从协同效应、持股情况、参与公司治理等方面对战略投资者定义作了原则性规定。战投限售适用“1/3”原则。
合理确定募资规模
《特别规定》重点对精选层再融资的规则适用、发行方式、发行条件及要求、审议决策程序、审核机制以及定价与认购安排作出规定,构建完善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精选层持续融资机制安排。
对于存在不得进入精选层相关规范性瑕疵情形的,如发行人在申请股票发行时存在被立案调查、立案侦查、定期报告披露不及时、财务会计工作不规范等情形,要求相关情形已经解除或消除影响。但发行人属于因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而不得进入精选层的情形,且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合理约束发行数量。《特别规定》要求发行人单次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涉及收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外;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配售前股本总额的50%。
中证君注意到,为约束精选层公司频繁融资的行为,《特别规定》对募资的合理性做了要求。一方面发行人应当结合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发展目标、前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充分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另一方面,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定向发行可打八折
在发行程序方面,《特别规定》明确了审议安排、审核程序及定价机制。
一是简化行政许可方式。借鉴注册制理念,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职能,证监会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是明确定价原则。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应当不低于市价发行,按照《公众公司办法》有关要求,可以采取询价、竞价或直接定价的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应当不低于市价八折发行,原则上应当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但发行对象属于五类特定情形的,可以自主选择定价基准日并直接定价发行。
三是明确限售安排。因向特定对象发行可折价发行,为避免一二级市场套利,要求普通投资者限售不少于6个月,五类特定对象限售12个月,战略投资者分批解除限售。
四是引入授权发行机制。允许精选层公司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1亿元且不超年末净资产20%额度范围内实施“年度股东大会一次审议,董事会分期发行”的授权发行机制,提高小额发行效率。
突出精选层特色
再融资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三板改革落地以来,精选层公司业务规模稳步扩张,资金投入不断加大,对持续融资的需求日益迫切。
《特别规定》按照“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理念,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制度安排。
一是发行方式多元,精选层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二是发行要求适度包容,挂牌期间存在部分规范性瑕疵的,可以在相关情形解除或消除影响后发行融资。
三是发行机制灵活,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强制保荐承销,同时引入了授权发行、自办发行等机制,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据了解,精选层公司再融资政策在发行方式、定价机制、限售安排等方面充分借鉴了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的先进经验,防范制度套利,为后续转板制度衔接打好基础。
同时,立足中小企业特点,在发行条件、募集资金使用、自办发行、授权发行等方面进行一定程度的差异化安排,保持精选层再融资的适度灵活,进一步提升融资效率,满足精选层公司持续融资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为平衡一二级市场股东利益,防范利益输送,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建立了新股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挂钩机制,明确了“以竞价为原则,以直接定价为例外”的发行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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