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身边事#【紧急通知!今日起,滨州两地培训机构、幼儿园停课停学】惠民县教育和体育局发布停课停学公告:目前,南京、烟台等地相继出现多点散发的聚集性新冠疫情,变异毒株传播速度快、传染性极强,防疫形势异常严峻复杂。为积极应对不确定的疫情发展形势,我县周边东营、高青、无棣、博兴等地于8月5日、6日、7日相继发布停课停学公告。根据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做好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8月6日下午全省、全市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为避免随时因疫情要求关停给大家带来的不便和损失(如退费等),8月6日已下发《通知》,要求学科类停止线下培训;现请已完成暑期首批培训的各培训机构,不得再组织第二批培训;首批培训尚未结束的,限期在8月13日前务必完成所有培训工作,且不得组织第二批培训(含非学科类)。全县各幼儿园自即日起暂停教学活动。各培训机构、幼儿园要正确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要求,凡违规开展线下培训和教学活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惠民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8月10日
滨城区关于迅速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幼儿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如图)
#儿童暑期安全如何保障#
惠民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8月10日
滨城区关于迅速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幼儿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如图)
#儿童暑期安全如何保障#
“离职要提前30天通知”?这9种误区,你踩过几个?#职场干货##职场[超话]#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30天进行沟通,但是,到底哪些情况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很多人对这一问题搞不太清楚,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误区一
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法律赋予员工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员工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只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即可。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员工,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三
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做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误区四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
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当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员工,这样便于员工做好重新就业的时间准备,而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时间上的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误区五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误区六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改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同样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
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误区七
员工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存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无需提前30天。
由于该解除合同行为是由于员工的过错所导致,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误区八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即可。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
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只要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可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还需要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当书面通知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绝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即可,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进行终止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误区九
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员工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员工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员工虽无过失性,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员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
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员工。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我们都知道需要提前30天进行沟通,但是,到底哪些情况需要提前30日通知对方?很多人对这一问题搞不太清楚,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误区一
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法律赋予员工在试用期内有着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员工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这个“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只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即可。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员工,不是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只要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行。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员工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误区三
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做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误区四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
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当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员工,这样便于员工做好重新就业的时间准备,而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有提前通知时间上的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误区五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的情形,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其限期改正,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误区六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员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改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同样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
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误区七
员工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员工存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无需提前30天。
由于该解除合同行为是由于员工的过错所导致,故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误区八
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即可。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
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只要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可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还需要与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当书面通知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拒绝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即可,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
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员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进行终止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误区九
用人单位解除无过失性员工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员工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员工虽无过失性,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员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并不是必须事先提前30天通知员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则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
选择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员工。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广州为什么会成为高仿表的生产基地?
早在1979年,广东由于其特殊的自然地理位置和社会
经济条件而成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允许在对外开放
中实行特殊政策。
自1992年后,珠三角的改革开放继续向纵深发展,引
进外资掀起高潮,基础设施和各种建设突飞猛进,经
济发展加速,工业化进程加快。通过十多年的发展,
广东已经有了世界级的轻工业园区,一流的金属加工
能力。特别是深圳,改革开放时期,为了投资发展配
件和制造业,不少港资、台资企业进驻深圳。
在这些企业的带动下,广州形成了一条完整的手表生
产加工销售的产业链。广州的钟表在全国占绝对领先
地位,产量占全国的60%,占全世界的45%。然而在
这种氛围下,国产钟表行业却一直被瑞士钟表行业压
制,毕竟有了上百年的差距,品牌沉淀成型,想要重
新打造一个有力的国有钟表品牌难度还是相当巨大
的。眼望着国内钟表生产链沦为外国品牌的劳动力。
有些大胆的表商决定另辟蹊径,做起了超越普通仿表
的复刻表。将原本只供底层人群消费娱乐的仿表通过
高超的工艺扭转为不被普通人识破的复刻表,自此,
复刻表走入国内的高层建筑。
都说男人有三宝,车子女人名牌表。通过阅读一个男
人的品味可以侧面了解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爱戴万
国葡七的,通常会是比较斯文的男士;喜欢水鬼的男
人,通常会比较时尚;钟情帝舵的一般比较谦恭;迷
恋爱彼的心理常会充满战斗的欲望。相由心生,你喜欢什么样的车,喜欢什么样的女人,
喜欢什么样的手表,常常可以反映出你最真实的
面
喜欢很多?人本来就不是心思单纯的动物。
那不管是装逼还是品味的体现,名表是不少男人的向
往。所以复刻表,可以说在中国的手表发展史上一种
必然的产物,更深层次的原因呢就是中国的制表业起
步较晚,而且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也没有上百年的
品牌效应,可以说是从零开始,距离瑞士德国先进的
工艺流程差距实在是太远。
虽然中国人的智慧与勤奋不输他人,但是面对百年以
上的技术传承差距,在短时间内想要弥补差距是一件
不可能的事情,只能川河纳污,徐徐静以澄之。
我认为,复刻表作为社会发展的畸形产物,大家应对
它有正确的认识,将其定位于饰品可以,定位于正品
的替代物则不太妥当。而无论如何定位,也无法避免
复刻表对瑞士正品名表的名誉伤害,对购买过正品的
朋友也是一种极不公平的表现!
以上文字,是我做腕表这半年来的一些心得和体验,
分享给我的客户朋友们,感谢你们对我腕表生意的支持
早在1979年,广东由于其特殊的自然地理位置和社会
经济条件而成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允许在对外开放
中实行特殊政策。
自1992年后,珠三角的改革开放继续向纵深发展,引
进外资掀起高潮,基础设施和各种建设突飞猛进,经
济发展加速,工业化进程加快。通过十多年的发展,
广东已经有了世界级的轻工业园区,一流的金属加工
能力。特别是深圳,改革开放时期,为了投资发展配
件和制造业,不少港资、台资企业进驻深圳。
在这些企业的带动下,广州形成了一条完整的手表生
产加工销售的产业链。广州的钟表在全国占绝对领先
地位,产量占全国的60%,占全世界的45%。然而在
这种氛围下,国产钟表行业却一直被瑞士钟表行业压
制,毕竟有了上百年的差距,品牌沉淀成型,想要重
新打造一个有力的国有钟表品牌难度还是相当巨大
的。眼望着国内钟表生产链沦为外国品牌的劳动力。
有些大胆的表商决定另辟蹊径,做起了超越普通仿表
的复刻表。将原本只供底层人群消费娱乐的仿表通过
高超的工艺扭转为不被普通人识破的复刻表,自此,
复刻表走入国内的高层建筑。
都说男人有三宝,车子女人名牌表。通过阅读一个男
人的品味可以侧面了解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爱戴万
国葡七的,通常会是比较斯文的男士;喜欢水鬼的男
人,通常会比较时尚;钟情帝舵的一般比较谦恭;迷
恋爱彼的心理常会充满战斗的欲望。相由心生,你喜欢什么样的车,喜欢什么样的女人,
喜欢什么样的手表,常常可以反映出你最真实的
面
喜欢很多?人本来就不是心思单纯的动物。
那不管是装逼还是品味的体现,名表是不少男人的向
往。所以复刻表,可以说在中国的手表发展史上一种
必然的产物,更深层次的原因呢就是中国的制表业起
步较晚,而且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也没有上百年的
品牌效应,可以说是从零开始,距离瑞士德国先进的
工艺流程差距实在是太远。
虽然中国人的智慧与勤奋不输他人,但是面对百年以
上的技术传承差距,在短时间内想要弥补差距是一件
不可能的事情,只能川河纳污,徐徐静以澄之。
我认为,复刻表作为社会发展的畸形产物,大家应对
它有正确的认识,将其定位于饰品可以,定位于正品
的替代物则不太妥当。而无论如何定位,也无法避免
复刻表对瑞士正品名表的名誉伤害,对购买过正品的
朋友也是一种极不公平的表现!
以上文字,是我做腕表这半年来的一些心得和体验,
分享给我的客户朋友们,感谢你们对我腕表生意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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