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亲兄弟明算账”——台北故宫博物馆把故宫博物馆告啦!
一、纠纷突起
2016年,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声称,北京故宫博物院出版的《故宫画谱:山水卷·山石》中收录的《溪山行旅图》《早春图》和《富春山居图》3幅藏品照片,系未经台北故宫博物院授权,自行扫描其出版物所获,并欲以侵犯台北故宫博物院著作权为由向北京故宫博物院提起诉讼,最终未能形成诉讼。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平面文物摄影的版权问题,成为了博物馆在顺应现代数字化发展潮流中所面临的真实存在且无法避免的重要难题。
二、涉案三幅画作概况
《溪山行旅图》曾被明、清两代文人墨士珍藏流传,当中不乏著名鉴赏家和多位皇室成员,1949年,《溪山行旅图》被国民党带到台湾,成为台北故宫博物院的镇馆之宝。
《早春图》是北宋画家郭熙的代表作,绘于宋神宗熙宁5年(1072年),左方署款“早春,壬子年郭熙画”,并钤有“郭熙笔”长方朱印。1949年被带走,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
《富春山居图》是元朝书画被称为“中国十大传世名画”之一。明朝末年传到收藏家吴洪裕手中,吴洪裕极为喜爱此画,甚至在临死前下令将此画焚烧殉葬,被吴洪裕的侄子从火中抢救出,但此时画已被烧成一大一小两段。前段称《剩山图》,现收藏于浙江省博物馆。较长的后段称《无用师卷》,1949年随中国国民党踏上了台湾省。
假设这件事不是通过神秘的政治(东方)力量来解决,而是放在台面用“台故诉北故”的诉讼方式按部就班解决的话,我们作出如下的探讨:
三、用大陆法律还是台湾法律?
我们首先来看台湾和大陆法律的不同规定。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知识产权为标的之权利,依该权利应受保护地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和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适用“受请求保护地法”的原则相同,两地在一般知识产权纠纷适用法上的准据法指向的都是中国的《著作权法》和其他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以,不论台故诉至哪个法院,最终指向的准据法都应当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
四、原件所有权:不属于收藏者
这三幅画作皆是清朝宫廷收入故宫珍藏,清朝灭亡后仍在故宫内收藏,后在大陆解放前夕被国民党政府带到台湾。三幅画作原件的所有权牵扯我们国家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此不讨论这个问题。
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占有=所有,台北故宫收藏者的身份并不意味着它当然享有这三幅画作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和《早春图》原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故宫博物院收藏,应属国家所有。
五、原件著作权:进入公有领域,已过保护期
著作权是作品作者对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旨在鼓励、维护人们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进行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繁荣发展。著作权法律一般赋予作者享有,特定情况下其他人也享有著作权,比如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合作创作、摄影、履行职务、受托创作以及继承、转让等。
就涉案三幅画作而言,不存在改编等特定情况,享有著作权的是三幅画作的原作者北宋范宽、元代黄公望和北宋郭熙。他们作为画作的创作者,享有对作品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一系列权利。
作者早已作古,而著作权有保护期:除了署名权等部分人身性权利外,过了保护期限作品即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公民可以无偿使用。
根据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外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继承、转让等权利亦应在保护期内。可见,涉案三幅画作早已进入公共领域,著作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六、台北故宫的身份:或为收藏者,甚至没有合法展览权
这三幅画的所有权是国家的、著作权是原作者的,而且已经超过保护期,进入了公有领域,台北故宫和《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和《早春图》的著作权、所有权都扯不上关系,仅是三幅画作的收藏者,因此本就无权可授。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展览权,台北故宫或没有展览权。
七、结论:台北故宫对三幅国画“图档”并不享有著作权
原作著作权属于作者,且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台北故宫主张的“出版品”是“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图档”。那么,台北故宫精确扫描的“图档”有著作权吗?
台北博物馆的馆藏画作“图档”无论采用了多么高精尖的科技、使用了多少人力物力,其目的只有一个:对三幅画作进行精确复制。
复制权就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作品的专有权利。根据上文所述的“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基本原理,要理解复制权就必须搞清哪些行为是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著作权法》将复制权定义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所谓“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是指作品在被复制之时是被固定在平面载体之上的,而被复制之后,仍然被固定在同一或另一种平面载体之上,如静电复印、油印、胶印、铅印、打印、照相翻拍、录音带翻录、录像带翻录、刻录 CD 、扫描、上传和下载等。这是最为常见和人们最熟悉的一类复制行为。
照片要成为拍摄作品,当然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拍摄可以是复制的手段,如为真实再现文件或其他照片而进行的纯粹翻拍,由此形成的照片没有独创性。著作权立法是为了保护人的智慧成果,使得著作权人获益,进一步刺激再创新,充分发挥社会创造力,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精确复制的结果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台北故宫对几幅作品的“图档”不享有著作权。
以上论述可能有些繁琐,简言便是:台故如果要起诉,应当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如果适用中国大陆的《著作权法》,则台故拍摄的“精准复制”的名画照片已经落入公共领域,台故并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故宫博物院对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品照片的使用,并不会侵犯著作权。
一、纠纷突起
2016年,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声称,北京故宫博物院出版的《故宫画谱:山水卷·山石》中收录的《溪山行旅图》《早春图》和《富春山居图》3幅藏品照片,系未经台北故宫博物院授权,自行扫描其出版物所获,并欲以侵犯台北故宫博物院著作权为由向北京故宫博物院提起诉讼,最终未能形成诉讼。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平面文物摄影的版权问题,成为了博物馆在顺应现代数字化发展潮流中所面临的真实存在且无法避免的重要难题。
二、涉案三幅画作概况
《溪山行旅图》曾被明、清两代文人墨士珍藏流传,当中不乏著名鉴赏家和多位皇室成员,1949年,《溪山行旅图》被国民党带到台湾,成为台北故宫博物院的镇馆之宝。
《早春图》是北宋画家郭熙的代表作,绘于宋神宗熙宁5年(1072年),左方署款“早春,壬子年郭熙画”,并钤有“郭熙笔”长方朱印。1949年被带走,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
《富春山居图》是元朝书画被称为“中国十大传世名画”之一。明朝末年传到收藏家吴洪裕手中,吴洪裕极为喜爱此画,甚至在临死前下令将此画焚烧殉葬,被吴洪裕的侄子从火中抢救出,但此时画已被烧成一大一小两段。前段称《剩山图》,现收藏于浙江省博物馆。较长的后段称《无用师卷》,1949年随中国国民党踏上了台湾省。
假设这件事不是通过神秘的政治(东方)力量来解决,而是放在台面用“台故诉北故”的诉讼方式按部就班解决的话,我们作出如下的探讨:
三、用大陆法律还是台湾法律?
我们首先来看台湾和大陆法律的不同规定。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知识产权为标的之权利,依该权利应受保护地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和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适用“受请求保护地法”的原则相同,两地在一般知识产权纠纷适用法上的准据法指向的都是中国的《著作权法》和其他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以,不论台故诉至哪个法院,最终指向的准据法都应当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
四、原件所有权:不属于收藏者
这三幅画作皆是清朝宫廷收入故宫珍藏,清朝灭亡后仍在故宫内收藏,后在大陆解放前夕被国民党政府带到台湾。三幅画作原件的所有权牵扯我们国家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此不讨论这个问题。
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占有=所有,台北故宫收藏者的身份并不意味着它当然享有这三幅画作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和《早春图》原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故宫博物院收藏,应属国家所有。
五、原件著作权:进入公有领域,已过保护期
著作权是作品作者对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旨在鼓励、维护人们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进行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繁荣发展。著作权法律一般赋予作者享有,特定情况下其他人也享有著作权,比如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合作创作、摄影、履行职务、受托创作以及继承、转让等。
就涉案三幅画作而言,不存在改编等特定情况,享有著作权的是三幅画作的原作者北宋范宽、元代黄公望和北宋郭熙。他们作为画作的创作者,享有对作品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一系列权利。
作者早已作古,而著作权有保护期:除了署名权等部分人身性权利外,过了保护期限作品即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公民可以无偿使用。
根据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外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继承、转让等权利亦应在保护期内。可见,涉案三幅画作早已进入公共领域,著作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六、台北故宫的身份:或为收藏者,甚至没有合法展览权
这三幅画的所有权是国家的、著作权是原作者的,而且已经超过保护期,进入了公有领域,台北故宫和《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和《早春图》的著作权、所有权都扯不上关系,仅是三幅画作的收藏者,因此本就无权可授。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展览权,台北故宫或没有展览权。
七、结论:台北故宫对三幅国画“图档”并不享有著作权
原作著作权属于作者,且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台北故宫主张的“出版品”是“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图档”。那么,台北故宫精确扫描的“图档”有著作权吗?
台北博物馆的馆藏画作“图档”无论采用了多么高精尖的科技、使用了多少人力物力,其目的只有一个:对三幅画作进行精确复制。
复制权就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作品的专有权利。根据上文所述的“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基本原理,要理解复制权就必须搞清哪些行为是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著作权法》将复制权定义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所谓“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是指作品在被复制之时是被固定在平面载体之上的,而被复制之后,仍然被固定在同一或另一种平面载体之上,如静电复印、油印、胶印、铅印、打印、照相翻拍、录音带翻录、录像带翻录、刻录 CD 、扫描、上传和下载等。这是最为常见和人们最熟悉的一类复制行为。
照片要成为拍摄作品,当然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拍摄可以是复制的手段,如为真实再现文件或其他照片而进行的纯粹翻拍,由此形成的照片没有独创性。著作权立法是为了保护人的智慧成果,使得著作权人获益,进一步刺激再创新,充分发挥社会创造力,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精确复制的结果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台北故宫对几幅作品的“图档”不享有著作权。
以上论述可能有些繁琐,简言便是:台故如果要起诉,应当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如果适用中国大陆的《著作权法》,则台故拍摄的“精准复制”的名画照片已经落入公共领域,台故并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故宫博物院对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品照片的使用,并不会侵犯著作权。
韩剧《妈妈》改个设定秒从悲剧变爽剧。删掉胃癌绝症设定,加一个复仇设定。多年前怀孕的女主韩胜熙被前男友抛弃,出国成为国际著名画家,有实力后因复仇回国,跟前男友的现任搞百合破坏他的家庭,跟前男友公司老板的儿子搞年下恋搞垮他的事业。复仇爽剧,这样看起来眼睛就不会肿了,而且心还会沸腾。[喵喵]
又一味中药,被骂滚出中国药典...... [吃惊][吃惊][吃惊]大师兄语良
很搞笑,前段时间看了一篇文章,讲何首乌的。
怎么说呢?
事情源于某大学感染科一位医生,在网络平台写的一篇贴子:
一个结婚12年未能怀孕的女性,终于通过试管婴儿怀上了双胞胎,但却被查出重度肝损伤。
该医院做了各种检查,在排除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等疾病后,医生们懵了。
心想:怎么回事啊?该检查的都检查了,怎么还搞不清病因?
最后,这位孕妇患者拿出了一直在吃的保胎药。
该医院医生一看保胎药,差点破口大骂,喊着:“就是它!”
谁啊?
定睛一看,原来这个保胎药的第一味药是制何首乌。
这下,医生们恍然大悟、七嘴八舌、踊跃发言。
甲医生:“***的,这药怎么还没被踢出《中国药典》!”
乙医生:“剧毒啊这药,伤肝肾!”
丙医生:“幸好我们发现的早,不然孩子就完蛋了!”
在一番激烈的言语斗争后,大家给出了一个统一的观点:
首先让孕妇停药;
其次何首乌有剧毒,任何人不可再吃。
发展到最后,这位医生写的该病例被大量转发,甚至被一些“好心人”单拎出来,做了好大一篇文章。
那文章通篇看下来,无非呼吁了两点:
第一,呼吁大家远离何首乌。
第二,苦口婆心劝大家远离中草药,认为中草药能够给人体造成严重的肝肾损伤,可致死!
真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啊!
太搞笑了!
针对被骂的中药何首乌,这次,我要站出来为中医药说几句。
首先,我们祖先用了两千年都没事的何首乌,为何到了近现代就开始变得有剧毒了?
况且为什么古人很少在典籍中记载何首乌有剧毒,而现代却出现了很多这种说何首乌有剧毒的报道?特别是国外?
年长的朋友,肯定会发现从2006年开始,英国首爆【中药何首乌害人】的相关报道,甚至在报道中将何首乌的毒性伤害描述的比西药造成肝肾损伤的数据还要大!
这是什么意思?特有所指?欲盖弥彰?
同时,英国的这篇报道也拉开了“反何首乌、反中药”的时代。
其次,那篇文章中有这么一段话,我截了个图:
看到了吗?
又是一个拿西医成分论来攻击中医的人。
我还是那句话。
中西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医学,所依据的理论也皆不相同,包括治疗思路、治疗方式、制药流程。
西医看局部,中医看整体。
在中医上,成分代表不了一味中药材;单一成分有毒,也不能充分说明这味中药材有毒。
举个例子:把你的胳膊卸下来,就能代表你这个人了吗?
你看,道理就是这么简单。
此次事件,不免让我想起了长期备受争议的中药——细辛。
临床上,我们遇到过很多被细辛吓跑的患者。
熟悉我们守正堂的人都知道,我们开方所用的细辛最少15克。
那很多人就会被这个用量吓跑,甚至还有部分人破口大骂。
指出:连一些博学的中医院士都不敢用超过3克的细辛,你一个什么名头都没有的中医竟然敢开15克细辛,这不是要害死人吗!
来,首先我们用药都是严格遵循仲景先师的《伤寒杂病论》。
《伤寒杂病论》中,仲景先师曾 17 次用到细辛,平均用量超过3两。
如果按照一两约为15g计算,他的平均用量是45g。
按照现在多数医家倾向的1两等于现代1钱的计算方法,他的平均使用量为15g。
如果仲景先师这个用量有错的话,那他就不会被世人尊称一声“医圣”,更不会将细辛加在著名中医典籍中!
再者,《神农本草经》更是将细辛列为上品无毒之物!
其次,我们再从成分这个角度来看细辛。
细辛中含有成分马兜铃酸,说马兜铃酸有毒。
可你见过哪个中医在开药的时候给你一袋马兜铃酸?告诉你这玩意能代替细辛?
中医就从来不会用成分,治病!
比如人参,被普遍认为其有效成分是人参皂苷。
但人参皂苷在人参叶里面含量最多,可我们用药用的也不是人参叶啊!
再比如当归这味药材,有补血活络的功效。
那按照成分论来看,只要提取其中的有效成分——阿魏酸就可以了。
但我们中医用当归,却是要看整体。
当归被细分为当归头、当归身、当归尾,而不同的部位在中医临床应用上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阿魏酸含量检测合格了,但该用当归头的地方却用了当归尾,那岂不是不能治病反而还害了人?
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再回到毒性这块,有些中药确实有毒。
但中医还有一个重要的准则——讲究配伍(药材与药材之间相互配伍,拱卫)
比如治疗黄疸常用的方剂:茵陈蒿汤。
在伤寒论的原方中,茵陈蒿汤三味药的比例是3:2:1,为什么这么个比例呢?
因为这三味药分别作用研究时,并没有什么利胆的效果,而一旦严格按照原方配伍使用,就会发生明显的利胆效果。
另外在广西中医药大学一篇硕士论文中,对于细辛搭配不同药材产生的影响做了研究。
其结果表明,细辛与甘草、细辛与附子配伍在一起时,成分马兜铃酸变化很大,毒性被大大削减。
通过正确的配伍来发挥药材的特性,这就是中医讲究配伍的魅力所在。
明白了吗?
以后再遇到有人说,某中药中含有有毒成分不能吃的时候,你就把这一套理论甩给他。
回到开头提到的那篇“好心人”做的文章。
在他的文章里有这么一段话:
怎么说呢?
该作者的中心观点就一句话:由何首乌事件上升到整个中药,认为中草药能带来严重的药物性肝损伤。
当然,不止如此。
2019年2月,世界顶级医学期刊《胃肠病学》上发表了一篇研究文叫《中国大陆药物性肝损伤发生率及病因学》。
该研究文指出——长期摄入中药和保健品是中国大陆药物性肝损伤的首要风险。
这还没完。
写这篇研究文的作者是,上海某大学附属医院消化内科茅姓教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n医院陈姓教授。
二人明确指出:包括何首乌、雷公藤在内的中药,以及中医方剂学的小柴胡汤等都对肝脏有损害。
说实话,我这是第一次听到有人说小柴胡汤伤肝肾。
来!我们来看看这两位教授得出这样一个荒谬结论的根据究竟是什么?
第一,从内容上来看他们做的研究是回顾性调查。
就是在患者发生了肝损伤之后,再反推他们是因为近期服用了某种药物造成的肝损伤。
但这样反推的话,有一个很大的漏洞。
这些患者是先服的药发生了肝损伤?还是之前就有肝损伤,没被查出来?
我们继续往下看。
第二,该文作者按照国际惯例将传统中草药和膳食补充剂归为一类,却将西药分为抗结核药、抗肿瘤药、抗感染药等。
从区分上来看就没有认真对待中药,将不同类别的药都归为中药。
如果其中有一类非中药的药材引发了肝损伤,那岂不是要中医背锅?
第三,中医医师的数量不像西医医生那样多。
中医医师数量本就少。
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很多人得不到中医教育,甚至也找不到中医师看病,只能自行服药。
而且自行服用草药、药酒以及非中草药的保健品的患者可能更多!
如果这个环节发生事故,岂不是也要中医来背锅?
何其冤枉!
所以,上述中所有人提到的中药草伤肝肾一言论,漏洞百出,如此不严谨的研究文怎么还能被刊登出来?!
希望以后,相关研究团队组织能够开展设计科学严谨、证据等级高的研究,而非妄下定义。
很搞笑,前段时间看了一篇文章,讲何首乌的。
怎么说呢?
事情源于某大学感染科一位医生,在网络平台写的一篇贴子:
一个结婚12年未能怀孕的女性,终于通过试管婴儿怀上了双胞胎,但却被查出重度肝损伤。
该医院做了各种检查,在排除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等疾病后,医生们懵了。
心想:怎么回事啊?该检查的都检查了,怎么还搞不清病因?
最后,这位孕妇患者拿出了一直在吃的保胎药。
该医院医生一看保胎药,差点破口大骂,喊着:“就是它!”
谁啊?
定睛一看,原来这个保胎药的第一味药是制何首乌。
这下,医生们恍然大悟、七嘴八舌、踊跃发言。
甲医生:“***的,这药怎么还没被踢出《中国药典》!”
乙医生:“剧毒啊这药,伤肝肾!”
丙医生:“幸好我们发现的早,不然孩子就完蛋了!”
在一番激烈的言语斗争后,大家给出了一个统一的观点:
首先让孕妇停药;
其次何首乌有剧毒,任何人不可再吃。
发展到最后,这位医生写的该病例被大量转发,甚至被一些“好心人”单拎出来,做了好大一篇文章。
那文章通篇看下来,无非呼吁了两点:
第一,呼吁大家远离何首乌。
第二,苦口婆心劝大家远离中草药,认为中草药能够给人体造成严重的肝肾损伤,可致死!
真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啊!
太搞笑了!
针对被骂的中药何首乌,这次,我要站出来为中医药说几句。
首先,我们祖先用了两千年都没事的何首乌,为何到了近现代就开始变得有剧毒了?
况且为什么古人很少在典籍中记载何首乌有剧毒,而现代却出现了很多这种说何首乌有剧毒的报道?特别是国外?
年长的朋友,肯定会发现从2006年开始,英国首爆【中药何首乌害人】的相关报道,甚至在报道中将何首乌的毒性伤害描述的比西药造成肝肾损伤的数据还要大!
这是什么意思?特有所指?欲盖弥彰?
同时,英国的这篇报道也拉开了“反何首乌、反中药”的时代。
其次,那篇文章中有这么一段话,我截了个图:
看到了吗?
又是一个拿西医成分论来攻击中医的人。
我还是那句话。
中西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医学,所依据的理论也皆不相同,包括治疗思路、治疗方式、制药流程。
西医看局部,中医看整体。
在中医上,成分代表不了一味中药材;单一成分有毒,也不能充分说明这味中药材有毒。
举个例子:把你的胳膊卸下来,就能代表你这个人了吗?
你看,道理就是这么简单。
此次事件,不免让我想起了长期备受争议的中药——细辛。
临床上,我们遇到过很多被细辛吓跑的患者。
熟悉我们守正堂的人都知道,我们开方所用的细辛最少15克。
那很多人就会被这个用量吓跑,甚至还有部分人破口大骂。
指出:连一些博学的中医院士都不敢用超过3克的细辛,你一个什么名头都没有的中医竟然敢开15克细辛,这不是要害死人吗!
来,首先我们用药都是严格遵循仲景先师的《伤寒杂病论》。
《伤寒杂病论》中,仲景先师曾 17 次用到细辛,平均用量超过3两。
如果按照一两约为15g计算,他的平均用量是45g。
按照现在多数医家倾向的1两等于现代1钱的计算方法,他的平均使用量为15g。
如果仲景先师这个用量有错的话,那他就不会被世人尊称一声“医圣”,更不会将细辛加在著名中医典籍中!
再者,《神农本草经》更是将细辛列为上品无毒之物!
其次,我们再从成分这个角度来看细辛。
细辛中含有成分马兜铃酸,说马兜铃酸有毒。
可你见过哪个中医在开药的时候给你一袋马兜铃酸?告诉你这玩意能代替细辛?
中医就从来不会用成分,治病!
比如人参,被普遍认为其有效成分是人参皂苷。
但人参皂苷在人参叶里面含量最多,可我们用药用的也不是人参叶啊!
再比如当归这味药材,有补血活络的功效。
那按照成分论来看,只要提取其中的有效成分——阿魏酸就可以了。
但我们中医用当归,却是要看整体。
当归被细分为当归头、当归身、当归尾,而不同的部位在中医临床应用上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阿魏酸含量检测合格了,但该用当归头的地方却用了当归尾,那岂不是不能治病反而还害了人?
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再回到毒性这块,有些中药确实有毒。
但中医还有一个重要的准则——讲究配伍(药材与药材之间相互配伍,拱卫)
比如治疗黄疸常用的方剂:茵陈蒿汤。
在伤寒论的原方中,茵陈蒿汤三味药的比例是3:2:1,为什么这么个比例呢?
因为这三味药分别作用研究时,并没有什么利胆的效果,而一旦严格按照原方配伍使用,就会发生明显的利胆效果。
另外在广西中医药大学一篇硕士论文中,对于细辛搭配不同药材产生的影响做了研究。
其结果表明,细辛与甘草、细辛与附子配伍在一起时,成分马兜铃酸变化很大,毒性被大大削减。
通过正确的配伍来发挥药材的特性,这就是中医讲究配伍的魅力所在。
明白了吗?
以后再遇到有人说,某中药中含有有毒成分不能吃的时候,你就把这一套理论甩给他。
回到开头提到的那篇“好心人”做的文章。
在他的文章里有这么一段话:
怎么说呢?
该作者的中心观点就一句话:由何首乌事件上升到整个中药,认为中草药能带来严重的药物性肝损伤。
当然,不止如此。
2019年2月,世界顶级医学期刊《胃肠病学》上发表了一篇研究文叫《中国大陆药物性肝损伤发生率及病因学》。
该研究文指出——长期摄入中药和保健品是中国大陆药物性肝损伤的首要风险。
这还没完。
写这篇研究文的作者是,上海某大学附属医院消化内科茅姓教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n医院陈姓教授。
二人明确指出:包括何首乌、雷公藤在内的中药,以及中医方剂学的小柴胡汤等都对肝脏有损害。
说实话,我这是第一次听到有人说小柴胡汤伤肝肾。
来!我们来看看这两位教授得出这样一个荒谬结论的根据究竟是什么?
第一,从内容上来看他们做的研究是回顾性调查。
就是在患者发生了肝损伤之后,再反推他们是因为近期服用了某种药物造成的肝损伤。
但这样反推的话,有一个很大的漏洞。
这些患者是先服的药发生了肝损伤?还是之前就有肝损伤,没被查出来?
我们继续往下看。
第二,该文作者按照国际惯例将传统中草药和膳食补充剂归为一类,却将西药分为抗结核药、抗肿瘤药、抗感染药等。
从区分上来看就没有认真对待中药,将不同类别的药都归为中药。
如果其中有一类非中药的药材引发了肝损伤,那岂不是要中医背锅?
第三,中医医师的数量不像西医医生那样多。
中医医师数量本就少。
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很多人得不到中医教育,甚至也找不到中医师看病,只能自行服药。
而且自行服用草药、药酒以及非中草药的保健品的患者可能更多!
如果这个环节发生事故,岂不是也要中医来背锅?
何其冤枉!
所以,上述中所有人提到的中药草伤肝肾一言论,漏洞百出,如此不严谨的研究文怎么还能被刊登出来?!
希望以后,相关研究团队组织能够开展设计科学严谨、证据等级高的研究,而非妄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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