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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爆料#【典型事故案例】2021年9月4日08时03分许,赵某驾驶赣EP48XX号二轮摩托车,从上饶市信州区驶往广信区城区方向,途经广信区春江大道与凤凰大道十字路口路段时,与同向前方熊某阳驾驶的赣E65D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赵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赵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赵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熊某阳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交警提示# 跟车距离关乎生命安全,提醒各位驾驶员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和同向前方行驶的车辆务必保持一定的距离,跟车距离切不能“太亲密”,否则可能会发生追尾事故。
当事人赵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赵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熊某阳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交警提示# 跟车距离关乎生命安全,提醒各位驾驶员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和同向前方行驶的车辆务必保持一定的距离,跟车距离切不能“太亲密”,否则可能会发生追尾事故。
典型案例丨抢道的危险
2021年8月7日,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渝DXXX6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号牌为渝DXX70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镇雄雨河镇方向往镇雄县城方向行驶,12时00分左右,行驶至镇威公路(木卓镇六井村)路段时,与温某某驾驶的一辆号牌为陕JXXXC2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接触,致陕JXXXC2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温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认定
驾驶人徐某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之规定。
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人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驾驶人温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 https://t.cn/z8KkNFY
2021年8月7日,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渝DXXX6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号牌为渝DXX70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镇雄雨河镇方向往镇雄县城方向行驶,12时00分左右,行驶至镇威公路(木卓镇六井村)路段时,与温某某驾驶的一辆号牌为陕JXXXC2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接触,致陕JXXXC2号轻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温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认定
驾驶人徐某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之规定。
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人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过错,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驾驶人温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 https://t.cn/z8KkN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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