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身边事#【1人死亡!晋城发生一起两辆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话筒]】2021年07月9日17时许,陵川境内国道G342线771KM+380路段发生一起两辆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事发当时,李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道路东侧的水泥岔路口驶上该路段,与该路段由北向南直行的原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郭某乘坐该车)相撞,造成李某死亡,原某、郭某受伤以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等后果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中队民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开展人员救助及勘查工作。
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伤重身亡:李某并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事故发生时倒地的巨大冲击,李某的头部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导致伤重身亡。
佩戴了安全头盔,仅受轻伤:驾驶人原某及乘坐人郭某在事故发生时同样倒地并受到巨大的撞击,但因其佩戴了安全头盔,头部无恙,仅受轻伤。(平安沁水)
事发当时,李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道路东侧的水泥岔路口驶上该路段,与该路段由北向南直行的原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郭某乘坐该车)相撞,造成李某死亡,原某、郭某受伤以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等后果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中队民警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开展人员救助及勘查工作。
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伤重身亡:李某并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事故发生时倒地的巨大冲击,李某的头部未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导致伤重身亡。
佩戴了安全头盔,仅受轻伤:驾驶人原某及乘坐人郭某在事故发生时同样倒地并受到巨大的撞击,但因其佩戴了安全头盔,头部无恙,仅受轻伤。(平安沁水)
#双违整治曝光# 【大货车有盲区 你我要远离】2021年9月11日11时6分许,翟某某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着西平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仙女河南路左转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沿着107国道非机动车道的二轮电动车驾驶人相撞,造成电动车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提示:广大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路遇大型车辆,一定要保持安全距离,尤其是在路口处,要严防大车转弯时的内轮差给自己带来致命伤害!大型车驾驶人也要注意:转弯速度要慢,同时要密切观察过往车辆和行人动向,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交警提示:广大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路遇大型车辆,一定要保持安全距离,尤其是在路口处,要严防大车转弯时的内轮差给自己带来致命伤害!大型车驾驶人也要注意:转弯速度要慢,同时要密切观察过往车辆和行人动向,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2021年5月22日23时15分许,民勤县东坝镇驾驶人姜**驾驶“百事平安”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民勤县省道235线14公里+300米路段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驾驶的甘HK4***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姜**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勤公安交警事故中队接警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勘查,经调查认定:姜**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上逆向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在本案中姜**血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0.09mg/100ml,属醉酒驾驶,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姜**不仅在交通事故中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事故分析:
姜**因醉酒后(160.09mg/100ml,)驾驶“百事平安”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导致事故的发生。
事故教训:
1.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都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2.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逆向行驶,不超速行驶。
3.行车前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开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在本案中姜**血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0.09mg/100ml,属醉酒驾驶,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姜**不仅在交通事故中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其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事故分析:
姜**因醉酒后(160.09mg/100ml,)驾驶“百事平安”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导致事故的发生。
事故教训:
1.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都要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2.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逆向行驶,不超速行驶。
3.行车前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开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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