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兰州10月19日电(宋燕)贯通一条长15.2公里的高速公路隧道,需要多长时间?
在甘肃省中南部,草原、峡谷、高山等地形地貌交错,安临、临大、卓合、渭武、武九几条正在修建的高速公路贯穿其间。其中,由甘肃省公航旅集团投资建设的渭武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G75)兰州至海口的重要组成路段,于2016年开工建设。截至目前,该高速公路各标段均已竣工,唯独剩下木寨岭特长隧道仍在修筑中。https://t.cn/A6Ml8iDC
在甘肃省中南部,草原、峡谷、高山等地形地貌交错,安临、临大、卓合、渭武、武九几条正在修建的高速公路贯穿其间。其中,由甘肃省公航旅集团投资建设的渭武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G75)兰州至海口的重要组成路段,于2016年开工建设。截至目前,该高速公路各标段均已竣工,唯独剩下木寨岭特长隧道仍在修筑中。https://t.cn/A6Ml8iDC
【案例1124----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分公司负责人,犯罪金额2118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罚金10万元,(2021)湘0304刑初250号】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11月19日被湘潭市***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起,湖南省***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肖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在株洲市、长沙市、湘潭市等地设立分公司并聘请人员负责公司管理与运营。2014年10月15日,湖南省***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以下简称“***湘潭分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主要为老年公寓养老服务等。
***湘潭分公司自成立以来,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甲制定的营销政策与手段,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借提供老年公寓养老服务的名义,以预交床位费可享受7折-8.5折的折扣并可获年收益9%-12%的现金补贴作为利诱,吸引客户以预交床位费的形式进行投资与客户签订期限为一年或二年的预定养老服务协议,承诺到期返本付息。***湘潭分公司通过安排业务员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客户参观公寓、体验入住等活动公开宣传上述项目,向社会吸收了大量资金。***湘潭分公司所吸收资金均进入了***公司及肖某甲控制的账户。
2016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尹某某被肖某甲任命为***湘潭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分公司的管理与运营。期间,被告人尹某某组织业务员刘某甲、王某甲、许某甲等人通过上述吸收资金方式向社会吸收资金,获取工资与业绩提成。
经湖南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15年10月至2019年12月,***湘潭分公司非法吸收330名客户资金,金额合计21252000元,支付客户本息金额合计2155010元;被告人担任***湘潭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非法吸收328名客户资金,金额合计21182000元,支付客户本息合计21361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额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遂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其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系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湖南***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未获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所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垫付了少量资金,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韩阳辩称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其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系从犯,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https://t.cn/RI7nYAL
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女,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11月19日被湘潭市***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起,湖南省***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肖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在株洲市、长沙市、湘潭市等地设立分公司并聘请人员负责公司管理与运营。2014年10月15日,湖南省***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以下简称“***湘潭分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主要为老年公寓养老服务等。
***湘潭分公司自成立以来,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甲制定的营销政策与手段,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借提供老年公寓养老服务的名义,以预交床位费可享受7折-8.5折的折扣并可获年收益9%-12%的现金补贴作为利诱,吸引客户以预交床位费的形式进行投资与客户签订期限为一年或二年的预定养老服务协议,承诺到期返本付息。***湘潭分公司通过安排业务员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客户参观公寓、体验入住等活动公开宣传上述项目,向社会吸收了大量资金。***湘潭分公司所吸收资金均进入了***公司及肖某甲控制的账户。
2016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尹某某被肖某甲任命为***湘潭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分公司的管理与运营。期间,被告人尹某某组织业务员刘某甲、王某甲、许某甲等人通过上述吸收资金方式向社会吸收资金,获取工资与业绩提成。
经湖南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2015年10月至2019年12月,***湘潭分公司非法吸收330名客户资金,金额合计21252000元,支付客户本息金额合计2155010元;被告人担任***湘潭分公司负责人期间,非法吸收328名客户资金,金额合计21182000元,支付客户本息合计21361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额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遂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其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系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湖南***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未获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所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的行为对犯罪的完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垫付了少量资金,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韩阳辩称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其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系从犯,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https://t.cn/RI7nYAL
【案例1123----舒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犯罪金额184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罚金5万元(2021)湘1224刑初15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舒某某,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在溆浦县双井镇百花村经营小菊批发部期间,以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方式,承诺以1分、2分等不等的月息回报,在双井镇百花村等地向张某某、舒青某、舒均某等5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借款人民币共计184.95万元,其中已退还人民币12.25万元。
2021年1月25日,被告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辩护人辩称:1.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资金的信息,被告人向他人借款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即便构成犯罪,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李小某、舒培某等人是被告人亲友,属“特定对象”,被告人向其所借资金不属犯罪金额;舒青某向被告人出借的资金2.5万元已全部还清,该款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李冬某提供的2万元借据的实际出借人不是李冬某,该涉案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被告人舒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https://t.cn/RI7nYAL
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舒某某,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在溆浦县双井镇百花村经营小菊批发部期间,以口口相传、以人传人的方式,承诺以1分、2分等不等的月息回报,在双井镇百花村等地向张某某、舒青某、舒均某等5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借款人民币共计184.95万元,其中已退还人民币12.25万元。
2021年1月25日,被告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辩护人辩称:1.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吸收资金的信息,被告人向他人借款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即便构成犯罪,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李小某、舒培某等人是被告人亲友,属“特定对象”,被告人向其所借资金不属犯罪金额;舒青某向被告人出借的资金2.5万元已全部还清,该款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李冬某提供的2万元借据的实际出借人不是李冬某,该涉案金额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被告人舒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https://t.cn/RI7nY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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