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个股再次起爆,联创股份(300343)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PVDF(聚偏氟乙烯)项目一期生产线3000吨,已完成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且试生产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目前已进入试生产运营阶段。技术上,个股绝对是今年的大牛股之一,57天大涨782%,短期回踩半年线受到较强的支撑,再次强势上涨,目前三天累计大涨31%,基本面和题材强势,短期还存在反弹的动能,大家继续重点关注。#A股# #微博股票# 1、磷化工:特斯拉在三季报中表示,对于标准续航版Model 3和Moderl Y,全球范围内都在改用磷酸铁锂电池;2、稀土:国资委表示将大力推进稀土等领域整合以及北方稀土(sh600111)的三季报;3、银行等金融股:高层认为风险总体可控,合理的资金需求正在得到满足,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整体态势不会改变。
《8.29死亡事故警示案例》
2021年08月29日19时08分许,在齐河县建邦大道表白寺镇政务中心路口,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事故,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事发时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小型轿车沿齐河县建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适遇由公路东侧头西南尾东北斜穿过公路的电动三轮车,小型轿车驾驶员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过路口前未注意降低车速,发现对方电动三轮车时为时已晚,避让不及与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悲剧的发生。
齐河“8·29”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1年08月29日19时08分许,在齐河县建邦大道表白寺镇政务中心路口,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事故,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鲁P8****号小型轿车及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鲁P8****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程某,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戴湾乡,车辆审验至2023年05月份,在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2)驾驶人情况:程某,男,34岁,准驾车型:C1,证号:37158119******4778,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戴湾乡。事故发生后对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了抽血化验,结果为未检出乙醇成分。
2、电动三轮车及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电动三轮车所有人系驾驶人王某本人,住址:山东省齐河县表白寺镇,该车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无保险。
(2)驾驶人情况:王某,女,57岁,身份证号:37242519******2085,住址:山东省齐河县表白寺镇。事故发生后对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了抽血化验,结果为未检出乙醇成分。
(二)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该事故无相关涉事单位。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齐河县建邦大道表白寺政务中心路口处,建邦大道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道路平直,双向六车道,四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道路中道路中心施划双黄实线;事发时现场天气为小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8月29日19时08分许,程某驾驶鲁P8****号小型轿车沿齐河县建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表白寺镇政务中心路口时,与头西南尾东北斜穿公路过路口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08月29日19时10分,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和现场勘查,同时逐级进行了报告,大队分管领导李胜东立即调集辖区中队进行支援。民警到达现场后,现场对报警人程某进行了询问并录音录像保全。民警在现场周围设置了警戒标志,划定警戒区,在距现场来车方向150米处设置了反光锥筒,封锁了道路,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摸排走访等工作。
(三)伤亡人员情况
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王某当场死亡。
(四)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同时强化对重点时段、路段的巡查和监控,对缺失、模糊不清的标志牌进行增补和更换,对损坏的边坡进行修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做到及时落实整改,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程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王某未确保安全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王某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且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相比王某未确保安全通行且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作用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8.29齐河县建邦大道表白寺镇政务中心路口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肇事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该事故无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二)相关单位处罚建议
该事故无相关涉事单位。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召开客运货运运输企业警示会,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从严管理。二是组织民警先后深入辖区各货运企业、车站,对企业运营车辆进行一一检查,对存在隐患车辆,督促企业认真进行整改。三是清查重点驾驶员,对存在多次严重违法行为未处理等客货运驾驶员,进行及时告知督促其按时处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内部安全宣传栏,注重培养和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四是事故中的伤亡人员为齐河县表白寺镇辖区村居群众,建议表白寺镇政府责成辖区村居两委加强对中老年群体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五是辖区交警中队联合派出所加大“爱心头盔”的宣传和发放力度,继续推进电动三轮车车身亮化工程,有效降低夜间电动三轮车出行事故发生率。
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10月19日
2021年08月29日19时08分许,在齐河县建邦大道表白寺镇政务中心路口,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事故,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事发时小型轿车驾驶人驾驶小型轿车沿齐河县建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适遇由公路东侧头西南尾东北斜穿过公路的电动三轮车,小型轿车驾驶员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过路口前未注意降低车速,发现对方电动三轮车时为时已晚,避让不及与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悲剧的发生。
齐河“8·29”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2021年08月29日19时08分许,在齐河县建邦大道表白寺镇政务中心路口,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事故,致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鲁P8****号小型轿车及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鲁P8****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程某,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戴湾乡,车辆审验至2023年05月份,在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2)驾驶人情况:程某,男,34岁,准驾车型:C1,证号:37158119******4778,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戴湾乡。事故发生后对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了抽血化验,结果为未检出乙醇成分。
2、电动三轮车及驾驶人情况。
(1)车辆情况。电动三轮车所有人系驾驶人王某本人,住址:山东省齐河县表白寺镇,该车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无保险。
(2)驾驶人情况:王某,女,57岁,身份证号:37242519******2085,住址:山东省齐河县表白寺镇。事故发生后对其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了抽血化验,结果为未检出乙醇成分。
(二)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该事故无相关涉事单位。
(三)事故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齐河县建邦大道表白寺政务中心路口处,建邦大道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道路平直,双向六车道,四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道路中道路中心施划双黄实线;事发时现场天气为小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8月29日19时08分许,程某驾驶鲁P8****号小型轿车沿齐河县建邦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表白寺镇政务中心路口时,与头西南尾东北斜穿公路过路口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王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
(二)应急处置情况
08月29日19时10分,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和现场勘查,同时逐级进行了报告,大队分管领导李胜东立即调集辖区中队进行支援。民警到达现场后,现场对报警人程某进行了询问并录音录像保全。民警在现场周围设置了警戒标志,划定警戒区,在距现场来车方向150米处设置了反光锥筒,封锁了道路,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摸排走访等工作。
(三)伤亡人员情况
电动三轮车驾驶员王某当场死亡。
(四)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同时强化对重点时段、路段的巡查和监控,对缺失、模糊不清的标志牌进行增补和更换,对损坏的边坡进行修复。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做到及时落实整改,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程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王某未确保安全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王某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机动车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按照顺序依次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
程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且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相比王某未确保安全通行且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对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作用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8.29齐河县建邦大道表白寺镇政务中心路口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肇事道路交通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该事故无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人员。
(二)相关单位处罚建议
该事故无相关涉事单位。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召开客运货运运输企业警示会,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从严管理。二是组织民警先后深入辖区各货运企业、车站,对企业运营车辆进行一一检查,对存在隐患车辆,督促企业认真进行整改。三是清查重点驾驶员,对存在多次严重违法行为未处理等客货运驾驶员,进行及时告知督促其按时处理。督促企业及时更新内部安全宣传栏,注重培养和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四是事故中的伤亡人员为齐河县表白寺镇辖区村居群众,建议表白寺镇政府责成辖区村居两委加强对中老年群体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五是辖区交警中队联合派出所加大“爱心头盔”的宣传和发放力度,继续推进电动三轮车车身亮化工程,有效降低夜间电动三轮车出行事故发生率。
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10月19日
#郑州双减热点问题解答#【在郑州市开展专项治理校外培训机构行动过程中,校外培训机构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复课?目前,复课情况如何?】#郑州校外培训机构一半以上已复课#
因疫情原因,7月31日后,郑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全部停止线下运营,经审慎研判,10月11日起,在疫情防控、安全工作和“双减”承诺全面查验合格的前提下,各开发区、区县(市)有序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同时提出要求验收不合格或未申请验收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复课;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的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一律不得复课。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共有2413家,截至目前提出申请复课的1855家,占比76.8%;通过验收并复课的1342家,占比55.6%,未通过验收的513家,占比21.2%;未提出申请的558家,占比23.2%。(记者 臧小景)https://t.cn/A6MliAfL
因疫情原因,7月31日后,郑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全部停止线下运营,经审慎研判,10月11日起,在疫情防控、安全工作和“双减”承诺全面查验合格的前提下,各开发区、区县(市)有序组织校外培训机构复课。同时提出要求验收不合格或未申请验收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复课;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的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一律不得复课。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共有2413家,截至目前提出申请复课的1855家,占比76.8%;通过验收并复课的1342家,占比55.6%,未通过验收的513家,占比21.2%;未提出申请的558家,占比23.2%。(记者 臧小景)https://t.cn/A6MliA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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