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电话会议纪要20211101
参与人:总裁梁小明;董秘涂言实。国金证券袁维;广发证券医药组。
一、经营情况介绍
关于财务数据,三季度营收7.12亿,同比12%,2021年1-9月累计20.11亿,同比8.3%。单独说一下血制品,三季度营收3.5亿,同比83%,前三季度累计收入9.42亿,同比43%。单季度归母净利润1.25亿,同比100%,前三季度累计利润3.23亿,同比44%。血制品营收占前三季度公司整体营收比重的46.8%,血制品利润2.75亿,同比101%,占前三季度公司整体利润的比重为85%,主要原因一是主要产品特别是纤原销售量增长,二是白蛋白价格同比增长,三是丹霞归还血浆款之后博雅把资金用于归还贷款和购买理财等,财务费用大幅下降。白蛋白收入2.65亿,占血制品收入28%,同比12%;静丙收入2.88亿,占比31%,同比35%;纤原3.26亿,占比35%,同比137%;其他小产品6300万,占比6%。
关于采浆情况,1-9月实现采浆307.69吨,完成年度计划430吨的72%,投江计划456吨,目前在按全年计划投江。
关于非血制品业务,主要有天安的糖尿病业务、新百药业的生化药物、博雅欣和的化药业务、复大医药的药品经销业务。天安药业,1-9月受集采政策影响收入1.74亿,同比下降28%,净利润2705万,同比-29%。新百,1-9月,主力产品XX由于技术升级,升级材料还在国家局的审批中所以今年停产,收入3.79亿,同比-19.5%,净利润2983万,同比-41%。博雅欣和化药药物,营收2123万,同比33%,亏损2499万,比上年同期减亏8%,目前还未实现规模化生产,毛利不能完全消化固定资产投资的折旧。复大医药经营平稳,营收5.1亿,同比7%,净利润2185万,同比-9%,主要是公司代理的产品基立福白蛋白在总代更换过程中价格略有上升,造成成本有所上涨。
二、Q&A
1、定向增发已经获得批复,华润入主也已经有一段时间,公司的管理体制有什么调整?
纠正一下你的说法,定增工作目前还没有正式完成,华润还没正式入主,但华润医药作为控股股东积极参与,包括经营规划、管理要求的衔接,博雅积极拥抱进入华润的体系。华润医药的主要领导在博雅的会议当中,和在香港华润医药的各种场合表示过,未来华润会以博雅生物为唯一的血制品平台来打造集团的血制品业务。
2、单吨血浆的盈利有比较明显改善,跟去年临床试验的组分消耗有关,今年吨浆利润能到什么水平?
吨浆利润在业内稳居前列,因为一是我们的产品结构相对均衡,我们是黄金比例;二是收得率在业内稳居前列,特别是因子类和纤原类产品;三是营销工作做得好,目前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都处于比较紧缺的状态,去年下半年开始纤原就比较偏紧,目前静丙也呈现了偏紧的状态,总的采浆、研发、生产、销售,整体处于紧平衡状态。
3、复大医药剩余股权要过户给华润,还有些其他业务跟华润有同业竞争,后面怎么规划?
两个大板块同业竞争,复大医药和天安,这两个有前后顺序,复大医药明确提出今年年底明年初完成股权交割,目前在做现场审计工作,天安未来两三年内解决,解决的前提是保持健康发展。
4、八因子等产品未来一年的临床进展、获批进度有没有比较重要的时间节点?
重点讲一下血制品,华润收购我们之后最重大的要点就是聚焦主业,相关业务陆续做一些剥离,战略方向有非常明确的定位。第二是加大对产品的研发,目前在研品种的管线在现有的各占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后续可能会出现凝血因子占比越来越大,白蛋白相对占比下降的局面。得益于管线布局,我们的血管性血友病因子已经获批临床,目前在做一些伦理工作,临床花两年左右,预计2024年左右投入市场。同时也在开发第四代静丙,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年初应该会获批临床。第三还在布局微量蛋白类产品,国际市场血制品分类里面其实有四大类,其他类里面有一个微量蛋白类,国外主要是XX蛋白酶和XX酶抑制剂,工艺研究阶段基本上完成了,未来销售可能会出现第四大类产品。
关于产品规划,正在做一些血液制品的创新类布局,比如白蛋白紫杉醇类制品,血液制品企业在这方面有先天优势,目前国内只批了白蛋白作为载体平台,我们认为血制品里有很多类似蛋白可以作为优于白蛋白的载体平台,这是我们未来重点关注的方向之一。
5、三季度公司净利率提升很快,销售费用率下降,成本优化主要在什么方面?未来两年的净利率空间怎么样?
销售费用同比下降6700万,同比-10.7%,从结构来看,血液制品的销售费用从1.5亿增长到1.9亿,同比27%。减少的主要是天安从1.34亿减少到8496万,新百从3.1亿减少到2.43亿,所以整体销售费用下降。
6、丹霞续证的进展?
据我们了解,所有的浆站续证都已经启动,有些启动比较早的已经到了省级卫健委,有十几个目前完成了县级卫健委的检查工作,未来应该都会恢复采浆。
7、新产能的投建情况,预计什么时候可以确认开工?
新产能半年报做过详细介绍,目前前期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产能规划和设计工作都完成了,等待华润医药正式入主后在新一届董事会对方案进行批准,之后就会正式启动建设。最新的董事会的时间,我们10月26号拿到证监会注册审批,然后需要两到三周发行结束,预计十一月中下旬发行完成,十月底十二月初华润入主董事会。
8、采浆工作和营销工作跟以前相比做了改革,今年采浆量也还可以,献浆人口的年龄结构怎么样?
55岁的年龄限制略有放宽,现在可以到60岁,结构逐步年轻化,55岁以上的比例很低,不到3%,主要集中在40-50岁之间。
9、存浆还剩多少?这个可能决定了明年的投浆,明年的投浆预期怎么样?
我们有检疫期90天的浆量,100来吨左右,严格意义来说我们是没有存量浆的,因为检疫期不能算是投浆了,不过随着采浆的提升,未来存量也会提升,目前我们还是比较偏紧。
10、如何看血制品集采的影响?
广东联盟的集采大家可以看到分成了A和B类,A就是独立的血液制品,这个我们是去做过一些沟通的,为什么这么分?主要是考虑到可及性的因素。
本次集采对血液制品的影响不会太大,原来集采方案的讨论稿规定一个集团企业只能中标一家,这个可能会对大一点的集团企业有影响,但考虑到可及性,正式方案就没有这么写。这个对当期影响是比较小的,但下次可能有影响,这次集采的中标价格就是下次的最低价格。
11、三季度库存相对往年略有下降,能不能拆分一下库存的构成?
目前血制品库存的数量是正常的,包括检疫期的浆量、等待批签发的商品等,可卖的库存商品很少,天安和新百的库存可能有些变化,但我们总体原则都是以销定产,所以变化不大。
12、复大医药转让给华润以后的定位,以及和公司的协同效应?
复大医药转让之后就仅仅是我们的一个经销商,其实没有收购之前我们内部也只是定位为一个经销商,但未来跟华润医商的合作肯定是毋庸置疑的。
13、公司明后两年的采浆规划?血浆增量来源是什么?
明年500吨、后年600吨,这个年初的时候三年规划就做过交流,这是在目前十三个浆站基础上的规划。
14、血液制品在药店的销售政策会有变化吗?
应该是问血液制品能否在院外销售的问题,这个六、七月份就在坊间流传,我们目前还没有得到能否在药店销售的确切信息,但无论能不能销售,都不会对我们的销售有太大影响,这个只是我们的渠道之一。
15、关于价格,今年以来血液制品销售价格的变化趋势怎么样?
要分院内院外来看,院外未来一到两年白蛋白仍会处于高位,白蛋白价格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一直呈现逐步提升的状态,我们跟市场沟通的状态也是这个结论。广东联盟集采对血制品的影响,短期心理压力会超过实际压力;中长期的话,随着降量的提升和浆站的开放,应该会在量价之间取得一个平衡。
16、白蛋白院外销售的占比?
很难找到统计数据,不同厂家结构不一样,我们应该在40%左右。
17、新浆站的拓展情况?
一直以来都在积极推进,特别是华润成为第一大股东之后在明显推进,但这个是政府的审批事项,这个场合不能给到具体的时间和进度,但十四五期间浆站的数量上不会少于一倍增长,10-15个浆站是大概率事件,而且每个五年规划的头一两年都是新浆站开设的高峰期,所以今明两年可能能看到陆续的落地。10-15个浆站是最低目标,这也是华润领导给的最低要求。
18、下游血制品需求呈现一个固定的、稳定的增长,会不会短期开很多浆站,产能爬坡是个比较缓慢的过程?
血制品的产量目前远远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白蛋白目前国产占比40%多,进口替代空间很大。另外还有学术推广,以博雅为代表的厂家也能打开空间,这个以前基数是很低的,未来有很大提升空间。静丙国内人均用量远远低于欧美人均用量,目前需求主要受到医保控费的限制,未来随着药物经济学的进展,静丙的用途相信会放开。估计未来5-10年内血制品的供需还很难达到平衡,我们可能会用价格来换一些市场空间,但数量远远达不到市场需求。
19、集采价格会不会传导到生产企业?
整个利益链条都需要做出让步,包括经销商、推广商、生产商。
20、院内价格受到集采压制,院外价格会受影响吗?
院外价格跟院内价格有联动关系但不是那么强,院外销售主要是白蛋白,价格主要跟国外进口白蛋白的价格和入关速度有关系,跟院内销售价格关系不明显;因子类产品几乎没有院外,静丙也很少,绝大部分销售在白蛋白。
三、总结和展望
未来最重要的一点是战略聚焦主业,我们会把相应的资源向血制品这个主业倾斜。第二是我们会在浆站拓展方面投入巨大力量,血制品行业的规模、产品、市场、基础能力因素,基础能力里面首先就是浆站的拓展,刚刚也说到十四五浆站翻番,浆量翻番。第三我们的产品每年都会有新产品上市,十四五最少会有三到四个面世,产品结构会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十四五的末期到十五五中期(2025年末-2026年初)会推出一个新大类——微量蛋白产品。我们的重点是向终端倾斜,很多人好奇为什么行业没有重大增量,刚刚说到企业行为是很重要,企业是最了解产品的,所以会加大学术推广,由企业把产品认知传导给临床专家。大家都看到国内静丙用量跟国外的巨大差距,我们把欧美临床使用的指导原则翻译引进,变成口袋书,在改变医生认知方面做一个专业推广,市场已经意识到了数量开拓最大的瓶颈在哪里。刚刚大家担心院外销售的问题,这个担心短期内正常,中长期看不必担心,这是个可及性的问题,一是规模发力,浆站拓展和产品扩充;二是产品线和补充;三是市场角度,我们觉得没有太大问题。华润做的一个重要工作是人才梯队的构建,我们要做成头部企业,很重要的是我们的组织和团队有没有准备好,这也是我们未来几年的重点工作。#股票##价值投资日志[超话]#

#拆迁补偿##征拆维权##拆迁案例回放# 【北京律师 | 自建房未经依法处理的,权利人有权提起补偿诉讼吗?】

01
裁判要点

对于无建房手续房屋权利人提起的要求补偿的行政诉讼,如房屋未被认定为违法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行洁,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丹朱镇丹和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红(系王行洁丈夫),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丹朱镇丹和社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长子县钟楼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永进,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长子县丹朱镇同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长子县丹朱镇同旺村。

负责人:张天虎,该村村主任。

再审申请人王行洁因诉长子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终4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鸿达、审判员仝蕾、审判员李小梅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6月19日、2017年7月12日进行了两次询问,王行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红、康凯到庭参加询问。长子县人民政府、长子县丹朱镇同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同旺村委会)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4年1月,王行洁、王旭刚、王学样与同旺村委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10年,至2013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间,王行洁对所承租房屋进行增建,后双方因增扩建筑物所有权发生争议。另查明,王行洁在增扩建承租房屋时,未办理相关土地审批及增设建筑物的规划手续。据王行洁陈述,其增扩建房屋所附着土地部分为同旺村委会所有的集体土地,部分为县里的国有土地。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没有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房屋补偿决定作出的对象是被征收人,本案中王行洁在增扩建承租房屋时,对增扩建房屋所附着土地并不享有使用权,未办理相关土地审批及增设建筑物的规划手续,亦不能提供增扩建的相关权属证明,无法认定其为被征收人,故王行洁不属于第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情形所针对的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而本案王行洁在诉讼中认为其对增扩建房屋享有所有权。综上,王行洁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行洁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2015年3月24日,同旺村委会通知承租人王旭刚、王行洁,限其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所租房屋全部腾空,逾期将采取强制措施。该二人接此通知后,未着手腾空所租房屋,而是继续营业,同旺村委会便用铲车及渣土堵在木星家具超市的门前。2015年5月8日,王行洁与王旭刚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同旺村委会对其增设的不动产折价补偿10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该案诉讼期间,2015年5月31日王旭刚与同旺村委会签订《租赁房屋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租赁期间所增添建筑物完整归同旺村委会所有”,同旺村委会随即撤除了堵在木星家俱超市门前的障碍物,王行洁和王旭刚于2015年6月11日撤回了对同旺村委会的起诉。但《租赁房屋补充协议》被(2017)晋04民终1345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一般而言,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是如果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在行政补偿中提出的室内装修、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此时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王行洁2004年1月2日与同旺村委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10年,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物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合同期满后,王行洁怠于行使其权利,又没有签订继续承租的合同,已不属于正常经营的状态。2016年2月5日长子县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告知书的行为与王行洁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故其不能成为该行政诉讼的原告。本案中,王行洁既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具有原告资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判决驳回王行洁的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二、驳回王行洁的起诉。

王行洁申请再审称,王行洁在租赁房屋过程中,对原有建筑进行了增扩建,扩建部分归王行洁所有。虽然在房屋征收时承租期已过,但是王行洁还在使用建筑物。王行洁等人与同旺村委会于2004年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04年至2013年12月31日,租金30万元,每年元月交付租金3万元。王行洁又提交了在合同期满后其继续于2014年、2015年向同旺村委会缴纳的共约16.8万元租金票据,票据上盖有同旺村委会的公章。足可以证明,2013年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虽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形成了事实的租赁关系,并且王行洁缴纳了租金,应视为双方延续了租期。王行洁在经营期间的室内装修价值、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应当获得补偿。因此,王行洁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一、二审裁判均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问题,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及一审判决,支持王行洁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复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一致。另查明,2016年5月1日,长子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王行洁租赁和建设的建筑物即木星家具超市进行了强拆,王行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后经审理,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认为王行洁增扩了建筑物,其对这些增扩建筑物拥有物权;虽然长子县人民政府拆除时十年承租期已过,但王行洁还在使用建筑物,并续交了租金,应视为双方延续了租期。长子县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但对王行洁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驳回王行洁赔偿诉讼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行终553号行政判决认为,长子县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拆,拆除行为违法。王行洁所提赔偿为精神损害,王行洁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赔偿请求应予驳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裁定认为营业用房承租人如要求室内装修、机器设备搬迁、停产停业等损失的补偿,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在王行洁诉长子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一案中,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行初13号行政判决认为,“虽然在长子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时10年租期已过,但王行洁还在使用建筑物,并续交了租金,应视为双方延续了租期”,并判决确认长子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行终553号行政判决对该认定并未否认,并判决驳回长子县人民政府的上诉。在(2018)晋行终553号行政判决作出后,本案二审裁定以“双方合同到期后未签订继续承租合同”认定王行洁不属于房屋承租人,与之前的行政判决认定并不一致,又未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王行洁续交租金问题进行审查,驳回王行洁的起诉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未对王行洁是否系经营性房屋承租人问题进行审查,亦未能查清有关事实。

关于无建房手续房屋在征收中是否能够获得补偿问题,长子县人民政府及一、二审法院均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本院予以认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实践中,有的地方以建设年限为标准对是否补偿进行了区分,有的地方规定无审批手续房屋按照建筑成本补偿,还有的地方规定无审批手续房屋不予补偿。因此,对于无建房手续房屋权利人提起的要求补偿的行政诉讼,如房屋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宜简单的以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而是要结合当地征收补偿的具体规定及征收项目补偿方案等实体审理后加以认定。本案中,王行洁自行加盖了部分建筑用于经营,该部分建筑并未被按照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王行洁起诉要求长子县人民政府对其建设的房屋进行补偿,不宜否定其原告主体资格。二审法院认为王行洁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驳回王行洁的起诉不当,一审法院未结合项目补偿方案进行审理事实不清。

综上,王行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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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质疑庭审还在质证阶段竟出判决
#河南# @嵩县法院 回应全程合法】 尚法新闻

2011年,河南省郑州市银基商贸城回迁商户因回迁房的经营管理权纠纷,与委托管理人发生冲突,因无犯罪事实,警方未予立案,矛盾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了损失问题,并通过诉讼程序重新认定合同关系。不曾想9年后,当事一方负责人李铁矿被突然逮捕,后以犯寻衅滋事罪获刑两年半。

李铁矿的辩护人蔺文财认为,公安机关于2011年6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此外,案件审理中找不到能够证明李铁矿参与过寻衅滋事的直接证据,且一审法院在证据未质证完毕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的审判程序更是违法。对此,一审法官回复称,所有证据都已完成质证,整个审理程序合法。

合同期内“一女二嫁”起纷争

2021年8月6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嵩县法院)作出(2021)豫0325刑初6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铁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判决书显示,2001年5月18日,河南郑州市银基商贸城52户回迁商户因经营需要,共同签订《联合经营原则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产权人将回迁房参加统一经营,实行统一管理,时间从2001年5月30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共10年。

签订《协议》当天,52户商户通过投票选举出李铁矿、马某花等六名管理人,由其对共有财产行使经营、管理权。

2007年11月16日,李铁矿、马某花(甲方)与闫某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银基商贸城回迁区一层南侧西头的门面房(包含商户赵某聚、董某申、关某欣的商铺)出租给乙方,租赁时间从2008年1月15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协议签订后,该门面房实际由李某祥(闫某俊表弟)承租,后李某祥将房屋转租给邹某国经营“飞龙道具”店使用。

2009年前后,52商户回迁户因利益分配发生矛盾,分成两派。其中32户委托王某娣等人管理房产,另外20户的房产仍由李铁矿、宋某伟、马某花等人管理。

《协议》到期后,赵某聚和董某申的商铺委托王某娣、王某生管理,关某欣的商铺依旧委托李铁矿、马某花管理。就此产生了同一店面两方参与管理的现象,纠纷随之而来。

判决书显示,邹某国陈述称,2010年12月份,王某娣告诉他,店面是李某祥向回迁区管委会租来的,现在李某祥与回迁区管委会的租房合同早已到期,且李某祥没有续租。

邹某国认为他从李某祥处租的店面因改造的原因,未能保证正常营业,已经使自己遭受到损失,所以他决定与王某娣签合同,并将租金交给了王某娣。

尚法新闻注意到,《协议》的期限时间直接关系管理人权力的行使变化,闫某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则是2013年1月14日才到期。2010年年底,邹某国将租金交给了王某娣。至此,双方就出租房的管理使用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发生多次冲突。

当初不予立案如今已过追诉期

尚法新闻了解到,针对双方发生的冲突行为,当地公安机关在接警后多次出警。据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三分局(以下简称“管城第三分局”)在2011年6月16日向王某娣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认为李东辉、李某祥等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随后王某娣向该局提出复议。

同年6月28日,管城第三分局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经审查,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维持原决定。

尚法新闻了解到,期间某次冲突中,王某娣一方中的王某生及其儿子将李某详打致轻伤,后被警方拘留。

2012年8月7日,王某生及其儿子与李某详达成协议,两人愿意赔偿李某详医疗费等合计30万元,李某详也不再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房屋签订者闫某俊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生、王某娣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14年12月8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管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某生、王某娣存在阻扰原告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属于侵权行为,判决两人赔偿闫某俊24264.9元。

2015年,商户曹某莲、赵某英等五人就李铁矿、马某花、李某详、闫某俊等人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管城法院认为,李铁矿、马某花与闫某俊2007年11月16日所签租赁协议的期限为五年,确实超过了其受托管理期限,但2009年6月26日马某花出具的收条显示,闫某俊交定金5万元,约定的租期为2009年8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王某娣作为房产管理人在上述收条中作为证明人签字,由此可以得知王某娣的签字行为表明房屋产权人明知且认可房屋的租赁情况。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虽超过了受托期限,但并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其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曹某莲等人的诉讼。

随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曹某莲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双方冲突尘埃落定9年后,2020年8月28日,李铁矿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知情人士告诉尚法新闻,警方在9后仍对当年租房合同纠纷旧事重提,应该是受到原河南省政法委书记甘荣坤的指示,这才导致河南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体关注一起纠纷案,采取异地管辖的模式起诉,最后指定由嵩县法院进行审理。

对此,蔺文财指出,2011年警方没有被立案的事件,却在近十年后再次被立案,该行为严重违法。

蔺文财强调,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关寻衅滋事行为的判刑和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以及李铁矿实际判处的刑期,他认为,李铁矿的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不应当再追诉。

判决书显示,嵩县法院认定被告人李铁柱、李东辉在托管郑州市银基商贸城回迁户商铺发生纠纷期间,指使、伙同他人采用滋扰、砸门等方式任意损毁无辜商户正在合法租赁经营的门店,严重影响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决李铁柱、李东辉有期徒刑两年半、一年半。

法院回应审理全程合法

尚法新闻注意到,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铁矿、李东辉、李某祥等人在2011年为争夺"飞龙道具"店房产的租赁管理权,多次采取威胁、锁门、焊门、砸门、堵门等方式,阻碍门店正常经营。上述被告人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铁矿、李东辉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并没有参与"飞龙道具"店被打砸以及堵门等事件,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据蔺文财介绍,一审庭审期间,李铁矿在发问时提到,王某娣拍摄的短视频资料并非是案发现场,距离案发现场30米至50米距离。王某娣回复称,不到30米。“随后我立即向合议庭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娣向合议庭提供拍摄原手机核对,审判长接受该申请并要求王某娣依法提供原手机。随后宣布休庭。”

蔺文财告诉尚法新闻,审判长在庭审时明确告知他待拿到手机核对后再对视频资料发表质证意见,他认为庭审并没有结束,就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谁曾想,等来的不是开庭,而是李铁矿的判决书。

蔺文财认为,既然视频未经质证,就说明庭审还没结束,一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判决,显然程序违法。

蔺文财强调,该案中找不到能够直接证明李铁矿参与过寻衅滋事的直接证据。“法院认定的证人证言中很多存在猜测性、评论性和推断性,根据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0月19日,尚法新闻就上述质疑联系采访了该案件审判员嵩县法院法官冯红干,他表示,当天开庭期间,所有证据都已完成质证,包括证人出庭,均是按照法律程序。至于辩护人蔺文财没有在笔录上签字并不影响案件。

“李铁矿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到的视频证据一事,该院已经核实过,且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也核实过。”冯红干强调,案件审理过程中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对于一审法官的上述说法,蔺文财并不认可,他表示,二审审理中,他在阅卷会见上诉人李铁矿后,发现一审法院未将一审庭审录像随卷移送到二审法院,随后立即与一审承办法官电话联系,法官拒绝按规定提供录像。在此情况之下,他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洛阳中院向嵩县法院调取录像,以此证明一审开庭没有结束,证据未质证完毕就作出刑事判决的审判程序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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