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科腰椎间盘突出患者,辗转于广州市多家医院治疗,疗效欠佳。慕名我院可弯曲低温等离子消融术治疗技术,经过治疗后,患者术中疼痛缓解,直呼“要是早点儿回来就好了,也不白受这两个月的罪了。”术后患者家属为了表达感激和谢意,给予医生红包1000元,主管医生多次拒绝后,只好“暂时”收下,随后为患者交付住院押金。像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在我们院,能用较好的技术和服务为患者解除病痛是我们医务工作者的最大心愿!患者的信任是我们最大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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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浪潮把“加班真好”挂进办公室 监管部门介入!】
“白天加白班,不瞌睡;晚上加晚班,睡不着。”
“他加我也加,想跑也跑不了。”
“大家加,才是真的加,加班真好。”
“有空就去‘加班’吧,
去完成那些我们还未完成的事。”
近日,山东浪潮集团在办公区悬挂加班标语,
引发了网友的批评“浪潮”。
11月15日,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回应称,
将前往浪潮公司调查此事。
从梦想实现价值的个人,
到希望发展壮大的企业,
都离不开艰辛劳动和奋斗精神。
但崇尚奋斗不能“美化加班”。
大部分职场人希望能准点下班:
或陪伴家人,或健身娱乐,
再或培养兴趣爱好来缓解工作一天的疲惫。
特殊情况下遇到急活儿,
加班完成工作,大多数人能够理解。
但浪潮集团试图在办公区公开悬挂标语,
把加班标语当创意来晒,
把加班当成正常状态来宣传,
是畸形加班文化的缩影,
更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
加班不一定真好,
但违法一定不好。
作为一个成立已久的大型企业,
应带头遵纪守法,成为业界榜样。
崇尚奋斗不能强制灌输加班文化。
如果确是工作临时需要,
加班也是一种奋斗和奉献。
可广大劳动者抵触的,往往不是加班本身,
而是畸形的“无效加班”“被动加班”。
比如,有些领导不喜欢员工比自己走得早,
觉得加班能给企业创造更大价值,
强行让员工陪着,认为这种加班就是奋斗,
还把是否加班当成绩效考核标准,
导致“形式主义加班”蔚然成风:
有些员工已经在工作时间内兢兢业业完成了本职工作,无需加班,
但却无奈回不了家。
尽管没有工作状态,
也只能“装模作样”地表演。
现实中,一些企业非常崇尚加班文化,
为了压缩人力成本,
变相鼓励员工加班来分摊工作量。
一来二去,拒绝加班者不仅成为了异类,
而且还面临收入下降,
甚至被变相裁员的风险。
一些员工只能违心顺应企业文化牺牲休息时间,
用超长的工作时间兑现金钱补偿。
现代化的企业治理模式,
不仅要有技术水平的现代化,
更要有“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
注重员工的情绪管理。
畸形的加班文化,
严重损害员工的身心健康,
更是对奋斗精神的曲解和背离。
一个企业要在市场上保持竞争力,
靠员工加班维持是走不远的。
鼓励苦干,也要学会巧干。
与其将员工“按在”工位上耗着,
不如理顺内部流程,提高运转效率。
延长工时是奋斗,提高效率更是奋斗。
今年8月,人社部与最高法曾对“996”工作制说不。
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也开始对加班文化纠偏,
取消“大小周”,告别“996”,
同时从制度设计层面进行约束。
相信未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
更文明和人性化地安排员工工作时间,
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把“汗水经济”转变成“智慧驱动”。
(来源 央视网 作者 雷嚯嚯)
“加班好,想跑跑不了”!知名企业把“加班真好”挂进办公室!监管介入
“他加我也加,想跑也跑不了。”“有空就去‘加班’吧,去完成那些我们还未完成的事!”“白天加白班,不瞌睡;晚上加晚班,睡不着。”“大家加,才是真的加,加班真好。”近日,浪潮集团的花式加班标语,引发了网络热议。
有网友评论称,打工人看到这样的标语要直呼“救命”;还有网友表示,想出这些标语的人也是牛,让把这个挂出来的人也是够厉害。
公开资料显示,浪潮软件成立于1994年11月7日,注册资本3.24亿元。
据浪潮集团官网介绍,浪潮集团作为云计算、大数据服务商,旗下拥有三家上市公司,业务涵盖云数据中心、云服务大数据、智慧城市、智慧企业等业务板块,已为全球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IT产品和服务。
曾因未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 被前员工起诉
记者注意到,10月20日,浪潮集团有限公司的官方微博的一条消息评论区内,有多条评论提及浪潮加班现象。
此外,天眼查显示,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曾因未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被前员工起诉。
据天眼查该公司的法律纠纷中,其涉及的案由统计中,除未公开的外,劳动争议的数量排名第一,有11件。
济南劳动监察部门:将赴浪潮了解情况
11月15日,记者致电浪潮集团总部,客服人员表示,自己不负责此事,请记者联系相关部门。记者多次拨打其提供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15日下午,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在网上看到关于浪潮加班标语一事,将前往浪潮集团调查此事,具体情况等调查结束后才能知晓。该工作人员介绍,如果企业把这些标语落实到规章制度里,则违反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会纠正这样的行为。
超时加班、“996”工作制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畸形加班文化不可滋长
从“996是一种福报”“工作家庭平衡不好可以离婚”,到“不爱加班就是不爱工作”……近年来,因畸形加班文化而引发争议的情况愈演愈烈。其实,广大劳动者吐槽的并非加班本身,而是由畸形加班文化产生的“无效加班”“被动加班”甚至是“无偿加班”。这种所谓的“福报论”既是对奋斗精神的背离,也是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漠视。
面对个别企业盛行的加班文化,单靠他们自身觉醒来解决加班困局,仍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尤其是近年来涌现的一些新业态、新职业,工作时间弹性大、有些尚未明确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其从业人员是否超时加班尚无法理依据。从更长远看,如何让休假制度做到企业和职工双赢,还需要在立法层面发力,从健全工时协商机制、科学制定劳动定额、明确界定加班标准、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更刚性更细化保障。毕竟,只有关照好每一个劳动者,企业才能行稳致远,社会才能不断进步。
(半导体行业联盟)
“白天加白班,不瞌睡;晚上加晚班,睡不着。”
“他加我也加,想跑也跑不了。”
“大家加,才是真的加,加班真好。”
“有空就去‘加班’吧,
去完成那些我们还未完成的事。”
近日,山东浪潮集团在办公区悬挂加班标语,
引发了网友的批评“浪潮”。
11月15日,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回应称,
将前往浪潮公司调查此事。
从梦想实现价值的个人,
到希望发展壮大的企业,
都离不开艰辛劳动和奋斗精神。
但崇尚奋斗不能“美化加班”。
大部分职场人希望能准点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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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遇到急活儿,
加班完成工作,大多数人能够理解。
但浪潮集团试图在办公区公开悬挂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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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加班当成正常状态来宣传,
是畸形加班文化的缩影,
更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
加班不一定真好,
但违法一定不好。
作为一个成立已久的大型企业,
应带头遵纪守法,成为业界榜样。
崇尚奋斗不能强制灌输加班文化。
如果确是工作临时需要,
加班也是一种奋斗和奉献。
可广大劳动者抵触的,往往不是加班本身,
而是畸形的“无效加班”“被动加班”。
比如,有些领导不喜欢员工比自己走得早,
觉得加班能给企业创造更大价值,
强行让员工陪着,认为这种加班就是奋斗,
还把是否加班当成绩效考核标准,
导致“形式主义加班”蔚然成风:
有些员工已经在工作时间内兢兢业业完成了本职工作,无需加班,
但却无奈回不了家。
尽管没有工作状态,
也只能“装模作样”地表演。
现实中,一些企业非常崇尚加班文化,
为了压缩人力成本,
变相鼓励员工加班来分摊工作量。
一来二去,拒绝加班者不仅成为了异类,
而且还面临收入下降,
甚至被变相裁员的风险。
一些员工只能违心顺应企业文化牺牲休息时间,
用超长的工作时间兑现金钱补偿。
现代化的企业治理模式,
不仅要有技术水平的现代化,
更要有“以人为本”的制度设计,
注重员工的情绪管理。
畸形的加班文化,
严重损害员工的身心健康,
更是对奋斗精神的曲解和背离。
一个企业要在市场上保持竞争力,
靠员工加班维持是走不远的。
鼓励苦干,也要学会巧干。
与其将员工“按在”工位上耗着,
不如理顺内部流程,提高运转效率。
延长工时是奋斗,提高效率更是奋斗。
今年8月,人社部与最高法曾对“996”工作制说不。
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也开始对加班文化纠偏,
取消“大小周”,告别“996”,
同时从制度设计层面进行约束。
相信未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
更文明和人性化地安排员工工作时间,
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把“汗水经济”转变成“智慧驱动”。
(来源 央视网 作者 雷嚯嚯)
“加班好,想跑跑不了”!知名企业把“加班真好”挂进办公室!监管介入
“他加我也加,想跑也跑不了。”“有空就去‘加班’吧,去完成那些我们还未完成的事!”“白天加白班,不瞌睡;晚上加晚班,睡不着。”“大家加,才是真的加,加班真好。”近日,浪潮集团的花式加班标语,引发了网络热议。
有网友评论称,打工人看到这样的标语要直呼“救命”;还有网友表示,想出这些标语的人也是牛,让把这个挂出来的人也是够厉害。
公开资料显示,浪潮软件成立于1994年11月7日,注册资本3.24亿元。
据浪潮集团官网介绍,浪潮集团作为云计算、大数据服务商,旗下拥有三家上市公司,业务涵盖云数据中心、云服务大数据、智慧城市、智慧企业等业务板块,已为全球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IT产品和服务。
曾因未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 被前员工起诉
记者注意到,10月20日,浪潮集团有限公司的官方微博的一条消息评论区内,有多条评论提及浪潮加班现象。
此外,天眼查显示,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曾因未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被前员工起诉。
据天眼查该公司的法律纠纷中,其涉及的案由统计中,除未公开的外,劳动争议的数量排名第一,有11件。
济南劳动监察部门:将赴浪潮了解情况
11月15日,记者致电浪潮集团总部,客服人员表示,自己不负责此事,请记者联系相关部门。记者多次拨打其提供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15日下午,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在网上看到关于浪潮加班标语一事,将前往浪潮集团调查此事,具体情况等调查结束后才能知晓。该工作人员介绍,如果企业把这些标语落实到规章制度里,则违反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会纠正这样的行为。
超时加班、“996”工作制违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为确保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的上限予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认定为无效。
畸形加班文化不可滋长
从“996是一种福报”“工作家庭平衡不好可以离婚”,到“不爱加班就是不爱工作”……近年来,因畸形加班文化而引发争议的情况愈演愈烈。其实,广大劳动者吐槽的并非加班本身,而是由畸形加班文化产生的“无效加班”“被动加班”甚至是“无偿加班”。这种所谓的“福报论”既是对奋斗精神的背离,也是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漠视。
面对个别企业盛行的加班文化,单靠他们自身觉醒来解决加班困局,仍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尤其是近年来涌现的一些新业态、新职业,工作时间弹性大、有些尚未明确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其从业人员是否超时加班尚无法理依据。从更长远看,如何让休假制度做到企业和职工双赢,还需要在立法层面发力,从健全工时协商机制、科学制定劳动定额、明确界定加班标准、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更刚性更细化保障。毕竟,只有关照好每一个劳动者,企业才能行稳致远,社会才能不断进步。
(半导体行业联盟)
#洛阳24小时# 【洛阳发布6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电视出现质量故障换机需加价、停车场收费不执行政府定价……今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6起10月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长虹电视机售后服务问题
10月5日,消费者贾先生拨打12315热线反映,其购买的长虹电视机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故障后,长虹售后“洛龙区长美电器维修中心”经检测后,认定无法维修符合换货条件,向厂家申请可换新机,但要求贾先生另外支付1500元,贾先生不愿意加价换机,双方协商无果。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于贾先生所购电视机型号已经停产,售后向厂家为贾先生申请不必再加价更换其他型号新机,贾先生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电视机,在三包期内因质量故障原因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本案例中,由于消费者所购型号电视机已经停产,售后当与消费者协商免费提供其他型号同价位电视机。
■案例二:老城区亿诚通讯器材经销部售卖红米手机质量问题
10月26日,消费者王先生反映其10月初在老城区亿诚通讯器材经销部花费1470元购买一部红米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店方21日给其换了一部手机,但其发现手机屏幕有白点,影响使用,要求换货商家不予解决。接到投诉后,老城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与店方沟通协调,商家已为王先生更换新机,王先生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第二十一条“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案例中,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换货。
■案例三:洛阳隋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工区人民东路新亚洲停车场)不执行政府定价问题
10月26日,消费者程女士反映,其于10月24日16时开车驶入西工区人民东路新亚洲停车场(洛阳隋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于次日下午18时驶离,商家却收取其20元停车费用,其认为该停车场收费不合理。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核实,执法人员责令该停车场即时整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该停车场已向赵女士道歉,并退还多收停车费用,赵女士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2019年4月8日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区停车管理的通告》“城市区已经备案或审批的停车场点(含社会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小型车辆3元/次、中型车辆5元/次、大型车辆8元/次,过夜不分车型10元/次,停车30分钟内免费,24小时跨时段按过夜标准收取,不得分时段累进收费”的规定,城市区内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部门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
■案例四:洛阳星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心文化产业园停车场)不执行政府定价问题
10月7日,消费者刘女士拨打12315热线反映当日在洛阳星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其车为新能源汽车并且停车未满半个小时,商家却收取1.5元停车费用,未执行政府规定“不满半个小时停车免费”政策。接到投诉后,老城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核实,洛阳星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退还刘女士1.5元停车费用,同时对该停车场行为另行处理,刘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政策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19]3号文“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在所在区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每日20时至次日8时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和2019年4月8日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区停车管理的通告》“停车30分钟内免费”的规定,城市区内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部门制定的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标准。
■案例五:洛阳陆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售汽车纠纷
10月2日,消费者王先生反映其于5月2日在洛阳陆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付订金3000元,用于购买比亚迪品牌秦型号汽车,与商家签订合同约定8月1日交付车辆,但是至今商家都没有提供王先生所需车辆,期间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接到投诉后,专业分局车辆交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理,经了解,王先生购买的该款型号车辆因供不应求,厂家一直没有供货,后经商家积极与厂家沟通,目前已将车辆交付给王先生。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感谢。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例中,商家应按约定为消费者提供车辆,否则应付违约责任。
■案例六:洛阳和悦键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卖车辆纠纷
10月8日,消费者尹先生反映其于10月1日在洛阳和悦键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别克品牌家用轿车一辆,购车时,商家赠送给尹先生一张礼品卡,承诺在车辆正式交付后可以凭借此卡到店领取车膜、脚垫等礼品,并且在购车合同内也写明了赠送的相关礼品。尹先生之后持礼品卡到店领取礼品时,商家先是要求必须在自己店内贴车膜,尹先生拒绝后,商家拒不提供礼品,尹先生与商家沟通无果。接投诉后,专业分局车辆交易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对此纠纷展开调查,经了解,合同与礼品卡都只写明是赠送车膜,并未标示要求必须在本店贴膜。经调解,商家将礼品按照合同约定如数赠送给尹先生,尹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商家无权强制消费者消费,本案例中,商家理应按照事先约定提供赠品,消费者可自主选择贴膜服务的商家。
(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文/图 通讯员 李二帅)
■案例一:长虹电视机售后服务问题
10月5日,消费者贾先生拨打12315热线反映,其购买的长虹电视机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故障后,长虹售后“洛龙区长美电器维修中心”经检测后,认定无法维修符合换货条件,向厂家申请可换新机,但要求贾先生另外支付1500元,贾先生不愿意加价换机,双方协商无果。接到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于贾先生所购电视机型号已经停产,售后向厂家为贾先生申请不必再加价更换其他型号新机,贾先生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电视机,在三包期内因质量故障原因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本案例中,由于消费者所购型号电视机已经停产,售后当与消费者协商免费提供其他型号同价位电视机。
■案例二:老城区亿诚通讯器材经销部售卖红米手机质量问题
10月26日,消费者王先生反映其10月初在老城区亿诚通讯器材经销部花费1470元购买一部红米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店方21日给其换了一部手机,但其发现手机屏幕有白点,影响使用,要求换货商家不予解决。接到投诉后,老城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与店方沟通协调,商家已为王先生更换新机,王先生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第二十一条“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案例中,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换货。
■案例三:洛阳隋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工区人民东路新亚洲停车场)不执行政府定价问题
10月26日,消费者程女士反映,其于10月24日16时开车驶入西工区人民东路新亚洲停车场(洛阳隋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于次日下午18时驶离,商家却收取其20元停车费用,其认为该停车场收费不合理。接到投诉后,西工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核实,执法人员责令该停车场即时整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该停车场已向赵女士道歉,并退还多收停车费用,赵女士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2019年4月8日洛阳市城市管理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区停车管理的通告》“城市区已经备案或审批的停车场点(含社会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小型车辆3元/次、中型车辆5元/次、大型车辆8元/次,过夜不分车型10元/次,停车30分钟内免费,24小时跨时段按过夜标准收取,不得分时段累进收费”的规定,城市区内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部门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
■案例四:洛阳星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天心文化产业园停车场)不执行政府定价问题
10月7日,消费者刘女士拨打12315热线反映当日在洛阳星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其车为新能源汽车并且停车未满半个小时,商家却收取1.5元停车费用,未执行政府规定“不满半个小时停车免费”政策。接到投诉后,老城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核实,洛阳星辰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退还刘女士1.5元停车费用,同时对该停车场行为另行处理,刘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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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洛阳陆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售汽车纠纷
10月2日,消费者王先生反映其于5月2日在洛阳陆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付订金3000元,用于购买比亚迪品牌秦型号汽车,与商家签订合同约定8月1日交付车辆,但是至今商家都没有提供王先生所需车辆,期间多次与商家沟通无果。接到投诉后,专业分局车辆交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理,经了解,王先生购买的该款型号车辆因供不应求,厂家一直没有供货,后经商家积极与厂家沟通,目前已将车辆交付给王先生。王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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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洛阳和悦键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卖车辆纠纷
10月8日,消费者尹先生反映其于10月1日在洛阳和悦键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别克品牌家用轿车一辆,购车时,商家赠送给尹先生一张礼品卡,承诺在车辆正式交付后可以凭借此卡到店领取车膜、脚垫等礼品,并且在购车合同内也写明了赠送的相关礼品。尹先生之后持礼品卡到店领取礼品时,商家先是要求必须在自己店内贴车膜,尹先生拒绝后,商家拒不提供礼品,尹先生与商家沟通无果。接投诉后,专业分局车辆交易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对此纠纷展开调查,经了解,合同与礼品卡都只写明是赠送车膜,并未标示要求必须在本店贴膜。经调解,商家将礼品按照合同约定如数赠送给尹先生,尹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市场监管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商家无权强制消费者消费,本案例中,商家理应按照事先约定提供赠品,消费者可自主选择贴膜服务的商家。
(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文/图 通讯员 李二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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