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马承源收到了一份香港的传真,那是一柄剑的照片,他拿起放大镜观看,剑格上刻有四个歪歪扭扭、十分神秘的文字,马承源脸色大变,再也坐不住了。
马承源是著名的青铜器专家,也是当时的上海博物馆馆长。一位香港的朋友在古玩市场发现了一柄青铜剑,一时之间拿不定主意,便专门请教马承源。
马承源反复观看后,觉得这柄剑不寻常,剑格上的神秘文字更是让马承源震惊,一般人会认为这只是一种花纹装饰,马承源却知道,这是春秋战国时期盛行于南方诸侯国的一种字体,叫作“鸟虫书”。
铭文共四个字:越王越王。很显然,这是某位越王的剑!1965年,湖北出土的越王勾践剑已经成为湖北博物馆icon的镇馆之宝,如今又出现一柄越王剑,马承源怎能不激动?
马承源打电话给自己的好友,时任浙江省博物馆副馆长的曹锦炎,相约一同前去香港观看。当看到青铜剑的真身后,两位专家当即确定,这柄剑的确就是春秋时期越国icon的宝剑。
这柄剑插在黑漆剑鞘中,宝剑出鞘后,寒光凛凛,剑气逼人,它保存地非常完好,无论剑身还是剑柄都没有任何的缺损,甚至连一丝锈迹都没有。
剑格上“越王越王”四字铭文清晰可见,当马承源将宝剑翻个身后,他顿时愣住了,随即大喜,另一面的剑格上同样刻了四字铭文:“者旨於睗”。
“者旨於睗”应该是一位越王的名字,很多人看到这几个字会一头雾水,春秋战国时期,自第一代越王允常开始,共有十一位越王,没有一位越王叫这个名字。
然而马承源和曹锦炎却知道,“者旨”是“诸稽”的通假字,“於睗”是“与夷”的通假字,所以这柄剑的主人,就是诸稽与夷,也是大名鼎鼎的越王勾践之子。
诸稽与夷是一个爱剑之人,再加上越国盛产名剑,所以诸稽与夷在位虽然只有6年,却留下了多柄名剑,如今已发现9柄,分散在各大博物馆,件件价值连城。
30年前,越王勾践剑的出土震惊考古界,如今勾践儿子的剑问世,恐怕考古界又要热闹了。
历经2000年而不腐,依然削铁如泥,在这柄者旨於睗剑的身上,到底有什么秘密呢?
者旨於睗剑全长52.4厘米,剑体最宽处有4.1厘米,剑身呈黄白色。在《吕氏春秋·别类》记载过一位相剑师的经验,他认为白色的剑坚固,黄色的剑有韧性,黄白相间的剑则坚固又有韧性,是一柄好剑。
剑柄顶端是一个圆盘形的剑首,直径3.6厘米,上面阴刻五道同心圆,用同心圆来装饰剑首,正是越王剑独有的特征。
剑身和剑柄中间的部分称为剑格,剑格正反两面各有四字铭文,铭文旁边镶嵌有大大小小数百颗薄如蝉翼的绿松石,在绿松石脱落的部分可见红色粘接材料的痕迹。
乌黑的剑鞘虽然是木质,却保存十分完整,它用两块薄木片粘合而成,外用丝线缠缚加固,再髹以黑漆,当剑插入剑鞘时,相当紧凑。
毫不夸张地说,在出土及存世的越王剑中,保存如此完好且集如此多的优点于一体的,仅此一件!
这样一柄价值连城的越王剑为什么会出现在香港呢?马承源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这柄剑是几年前一个农民以2万元的价格出手,辗转多次才流入香港文物市场的,至于它的出土地点则早就无从查证了。
现在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将这柄宝剑带回内地,毕竟香港的文物市场还有许多外国买家,万一流入海外,再想找回来就没那么容易了。
可是古董商开价100万港币让马承源和曹锦炎心情沉重,对他们来说这是一笔巨款,根本无力支付。
紧接着又传来一个坏消息,一位日本收藏家看上了这柄者旨於睗剑,并开价150万,这可急坏了马承源,他再次找到古董商,并公开自己的身份,希望古董商不要让国宝流入海外。
古董商被马承源的诚心打动,表示可以优先卖给马承源,但是100万的底价不能再少了,毕竟古董商花了大价钱买进。马承源筹集了10万定金,将宝剑带回了内地。
难题依旧摆在眼前,如果无法筹到100万,这柄宝剑还是得还回去。就在马承源发愁的时候,曹锦炎带来了好消息。
浙江省博物馆对此十分重视,因为浙江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越国所在地,越王者旨於睗剑理应回归它诞生的地方。
可是浙江省博物馆的账上也只有区区几万元,为了不让国宝流入海外,一份呼吁企业参与拯救国宝越王剑的倡议书发到了全省各地,倡议书得到了各界的呼吁和响应,最终杭州钢铁集团出资,将越王者旨於睗剑赎回,并无偿捐献给浙江省博物馆。
杭州钢铁集团的义举弥补了越国故地无上品王剑的遗憾,如今,这柄越王者旨於睗剑就收藏在浙江省博物馆,向人们展示着古越人高超的铸剑技术和那一段惊心动魄的诸侯争霸史。
#新星v计划##创作力计划#
马承源是著名的青铜器专家,也是当时的上海博物馆馆长。一位香港的朋友在古玩市场发现了一柄青铜剑,一时之间拿不定主意,便专门请教马承源。
马承源反复观看后,觉得这柄剑不寻常,剑格上的神秘文字更是让马承源震惊,一般人会认为这只是一种花纹装饰,马承源却知道,这是春秋战国时期盛行于南方诸侯国的一种字体,叫作“鸟虫书”。
铭文共四个字:越王越王。很显然,这是某位越王的剑!1965年,湖北出土的越王勾践剑已经成为湖北博物馆icon的镇馆之宝,如今又出现一柄越王剑,马承源怎能不激动?
马承源打电话给自己的好友,时任浙江省博物馆副馆长的曹锦炎,相约一同前去香港观看。当看到青铜剑的真身后,两位专家当即确定,这柄剑的确就是春秋时期越国icon的宝剑。
这柄剑插在黑漆剑鞘中,宝剑出鞘后,寒光凛凛,剑气逼人,它保存地非常完好,无论剑身还是剑柄都没有任何的缺损,甚至连一丝锈迹都没有。
剑格上“越王越王”四字铭文清晰可见,当马承源将宝剑翻个身后,他顿时愣住了,随即大喜,另一面的剑格上同样刻了四字铭文:“者旨於睗”。
“者旨於睗”应该是一位越王的名字,很多人看到这几个字会一头雾水,春秋战国时期,自第一代越王允常开始,共有十一位越王,没有一位越王叫这个名字。
然而马承源和曹锦炎却知道,“者旨”是“诸稽”的通假字,“於睗”是“与夷”的通假字,所以这柄剑的主人,就是诸稽与夷,也是大名鼎鼎的越王勾践之子。
诸稽与夷是一个爱剑之人,再加上越国盛产名剑,所以诸稽与夷在位虽然只有6年,却留下了多柄名剑,如今已发现9柄,分散在各大博物馆,件件价值连城。
30年前,越王勾践剑的出土震惊考古界,如今勾践儿子的剑问世,恐怕考古界又要热闹了。
历经2000年而不腐,依然削铁如泥,在这柄者旨於睗剑的身上,到底有什么秘密呢?
者旨於睗剑全长52.4厘米,剑体最宽处有4.1厘米,剑身呈黄白色。在《吕氏春秋·别类》记载过一位相剑师的经验,他认为白色的剑坚固,黄色的剑有韧性,黄白相间的剑则坚固又有韧性,是一柄好剑。
剑柄顶端是一个圆盘形的剑首,直径3.6厘米,上面阴刻五道同心圆,用同心圆来装饰剑首,正是越王剑独有的特征。
剑身和剑柄中间的部分称为剑格,剑格正反两面各有四字铭文,铭文旁边镶嵌有大大小小数百颗薄如蝉翼的绿松石,在绿松石脱落的部分可见红色粘接材料的痕迹。
乌黑的剑鞘虽然是木质,却保存十分完整,它用两块薄木片粘合而成,外用丝线缠缚加固,再髹以黑漆,当剑插入剑鞘时,相当紧凑。
毫不夸张地说,在出土及存世的越王剑中,保存如此完好且集如此多的优点于一体的,仅此一件!
这样一柄价值连城的越王剑为什么会出现在香港呢?马承源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原来这柄剑是几年前一个农民以2万元的价格出手,辗转多次才流入香港文物市场的,至于它的出土地点则早就无从查证了。
现在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将这柄宝剑带回内地,毕竟香港的文物市场还有许多外国买家,万一流入海外,再想找回来就没那么容易了。
可是古董商开价100万港币让马承源和曹锦炎心情沉重,对他们来说这是一笔巨款,根本无力支付。
紧接着又传来一个坏消息,一位日本收藏家看上了这柄者旨於睗剑,并开价150万,这可急坏了马承源,他再次找到古董商,并公开自己的身份,希望古董商不要让国宝流入海外。
古董商被马承源的诚心打动,表示可以优先卖给马承源,但是100万的底价不能再少了,毕竟古董商花了大价钱买进。马承源筹集了10万定金,将宝剑带回了内地。
难题依旧摆在眼前,如果无法筹到100万,这柄宝剑还是得还回去。就在马承源发愁的时候,曹锦炎带来了好消息。
浙江省博物馆对此十分重视,因为浙江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越国所在地,越王者旨於睗剑理应回归它诞生的地方。
可是浙江省博物馆的账上也只有区区几万元,为了不让国宝流入海外,一份呼吁企业参与拯救国宝越王剑的倡议书发到了全省各地,倡议书得到了各界的呼吁和响应,最终杭州钢铁集团出资,将越王者旨於睗剑赎回,并无偿捐献给浙江省博物馆。
杭州钢铁集团的义举弥补了越国故地无上品王剑的遗憾,如今,这柄越王者旨於睗剑就收藏在浙江省博物馆,向人们展示着古越人高超的铸剑技术和那一段惊心动魄的诸侯争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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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审判平等对待 营商环境有法保障】在涉外审判工作中,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一项基本原则。人民法院要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对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投资秩序,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选取其中的几例涉外海事纠纷案件,以期提醒中外市场主体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减少损失。
大豆霉变索赔亿元
理清责任赔偿三成
2016年9月,山东晨曦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公司)与哥伦比亚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巴西大豆的合同,由萨么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么科公司)所属的“阿德兰特”轮从巴西运输至中国。在该批大豆装船期间,有4次降雨停装记录。2017年4月11日,装船完成后,船长签发了清洁已装船提单。2017年5月25日,“阿德兰特”轮到达山东省日照港外锚地,并向晨曦公司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因晨曦公司办理进口、报检等手续,“阿德兰特”轮最终于2017年8月22日靠港准备卸货。晨曦公司登轮检查货物时发现大豆已霉变,遂以提单持有人身份向承运人萨么科公司主张涉案货损及费用损失1.29亿元及相关利息。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货损系由雨中装货作业、运输途中通风措施不当以及卸货迟延三方面原因共同造成,萨么科公司应对涉案货损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萨么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大豆变质系由自然特性造成,萨么科公司已尽到谨慎合理的管货义务。
山东高院审理认为,在装货过程中,萨么科公司尽到了妥善、谨慎的注意义务;在运输期间,萨么科公司所采取的每日测量温湿度一次以及单一通风或不予通风的措施,与舱内外温湿度、天气变化情况不相适应,存在管货不当的情形,但该情形并非造成货损的主要原因。其主要原因是晨曦公司未及时办妥货物进口及报检手续,船舶在高温天气下等待靠泊卸货近百天;船舱通风能力有限,即使萨么科公司开启通风孔、舱盖进行自然通风,亦不能避免豆堆中下部热损。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萨么科公司对涉案货损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无单放货引发纠纷
依法交付承运免责
青岛隆合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合源公司)委托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出运货物至西班牙瓦伦西亚,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为签发正本提单。2019年3月,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在瓦伦西亚港卸货,并交付收货人。在隆合源公司向买卖合同项下的买方(即收货人)索要货款时,其称已收到货物,但并未交付货款。隆合源公司作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随后,隆合源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将法国达飞海运集团、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货款损失。
法国达飞海运集团辩称,其交付货物的依据是西班牙瓦伦西亚公证处出具的《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收货人申请对涉案提单的效力进行注销,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西班牙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载明,《证明书》是依照《西班牙航海条例》作出的,即使在收货人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别无选择,只能交付货物,否则违反西班牙法的规定。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证明书》系依照西班牙法律作出的生效文书。根据《证明书》的要求,法国达飞海运集团作为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交付给收货人。事实上,承运人也是收到《证明书》之后在目的港把货交付收货人的,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隆合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按照目的港所在地公证机关的生效文书,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根据海商法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的规定,系参照《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g)项的规定所制定,其规定的“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并未拘泥于政府或主管部门,而是涵盖了各类具有相应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等的国家机关。法院从立法原意的角度考量,认为无单放货行为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引起的,且承运人亦不能合理地予以防止和避免的,因此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责。
准确适用约定法律
平等保护各方权益
2020年4月30日以来,先后有7名境外当事人和1家香港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利比里亚籍“狮子”轮(M.V.“SAM LION”)。扣押完成后,船东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担保,最终弃船,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申请拍卖该船舶。
青岛海事法院发出公告,要求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债权。其间,上述8名当事人和“狮子”轮21名外籍船员向青岛海事法院登记债权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海事债权。纠纷涉及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船舶保险合同、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等,涉案标的2000余万美元。其中,拖欠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1700余万美元。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与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利比里亚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认涉案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适用利比里亚法律。涉案船舶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并经利比里亚海事部门登记,对船东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有效且具有执行力。遂判决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偿还德国航运贷款银行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确认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对“狮子”轮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从该船舶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同时,7起涉及保险合同、船舶备品物料欠款纠纷和21名船员提起的工资确权纠纷,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判决21名船员享有船舶优先权,有权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工资。
上述系列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案件争议本身与中国内地没有连接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规定,主动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选择青岛海事法院处理其纠纷,体现了当事人对我国海事司法的认可和信任。青岛海事法院准确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平等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海商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老胡点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范围进一步扩大,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纠纷也不断增加。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在一些与中国没有实际紧密关系的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也主动选择中国司法机构管辖。
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努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受到同等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以全方位便捷的司法服务和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增强中外当事人对我国市场的信心和信任,增强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权威性。
本期由山东司法机关审理的3例涉外海事纠纷案件中,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依法选择管辖法院、选择适用法律、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把依法平等保护原则贯彻落实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信任与好评,为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胡勇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编辑:吴迪
大豆霉变索赔亿元
理清责任赔偿三成
2016年9月,山东晨曦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公司)与哥伦比亚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巴西大豆的合同,由萨么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萨么科公司)所属的“阿德兰特”轮从巴西运输至中国。在该批大豆装船期间,有4次降雨停装记录。2017年4月11日,装船完成后,船长签发了清洁已装船提单。2017年5月25日,“阿德兰特”轮到达山东省日照港外锚地,并向晨曦公司递交了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因晨曦公司办理进口、报检等手续,“阿德兰特”轮最终于2017年8月22日靠港准备卸货。晨曦公司登轮检查货物时发现大豆已霉变,遂以提单持有人身份向承运人萨么科公司主张涉案货损及费用损失1.29亿元及相关利息。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货损系由雨中装货作业、运输途中通风措施不当以及卸货迟延三方面原因共同造成,萨么科公司应对涉案货损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萨么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大豆变质系由自然特性造成,萨么科公司已尽到谨慎合理的管货义务。
山东高院审理认为,在装货过程中,萨么科公司尽到了妥善、谨慎的注意义务;在运输期间,萨么科公司所采取的每日测量温湿度一次以及单一通风或不予通风的措施,与舱内外温湿度、天气变化情况不相适应,存在管货不当的情形,但该情形并非造成货损的主要原因。其主要原因是晨曦公司未及时办妥货物进口及报检手续,船舶在高温天气下等待靠泊卸货近百天;船舱通风能力有限,即使萨么科公司开启通风孔、舱盖进行自然通风,亦不能避免豆堆中下部热损。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萨么科公司对涉案货损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无单放货引发纠纷
依法交付承运免责
青岛隆合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合源公司)委托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出运货物至西班牙瓦伦西亚,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为签发正本提单。2019年3月,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在瓦伦西亚港卸货,并交付收货人。在隆合源公司向买卖合同项下的买方(即收货人)索要货款时,其称已收到货物,但并未交付货款。隆合源公司作为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随后,隆合源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将法国达飞海运集团、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货款损失。
法国达飞海运集团辩称,其交付货物的依据是西班牙瓦伦西亚公证处出具的《提单遗失或失窃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收货人申请对涉案提单的效力进行注销,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西班牙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载明,《证明书》是依照《西班牙航海条例》作出的,即使在收货人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别无选择,只能交付货物,否则违反西班牙法的规定。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证明书》系依照西班牙法律作出的生效文书。根据《证明书》的要求,法国达飞海运集团作为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交付给收货人。事实上,承运人也是收到《证明书》之后在目的港把货交付收货人的,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隆合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按照目的港所在地公证机关的生效文书,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根据海商法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的规定,系参照《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g)项的规定所制定,其规定的“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并未拘泥于政府或主管部门,而是涵盖了各类具有相应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等的国家机关。法院从立法原意的角度考量,认为无单放货行为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引起的,且承运人亦不能合理地予以防止和避免的,因此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责。
准确适用约定法律
平等保护各方权益
2020年4月30日以来,先后有7名境外当事人和1家香港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利比里亚籍“狮子”轮(M.V.“SAM LION”)。扣押完成后,船东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担保,最终弃船,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申请拍卖该船舶。
青岛海事法院发出公告,要求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债权。其间,上述8名当事人和“狮子”轮21名外籍船员向青岛海事法院登记债权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海事债权。纠纷涉及船舶抵押借款合同、船舶保险合同、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等,涉案标的2000余万美元。其中,拖欠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1700余万美元。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与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利比里亚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认涉案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适用利比里亚法律。涉案船舶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并经利比里亚海事部门登记,对船东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有效且具有执行力。遂判决SPV萨姆莱恩有限公司偿还德国航运贷款银行欠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确认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对“狮子”轮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从该船舶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同时,7起涉及保险合同、船舶备品物料欠款纠纷和21名船员提起的工资确权纠纷,青岛海事法院依法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判决21名船员享有船舶优先权,有权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工资。
上述系列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案件争议本身与中国内地没有连接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规定,主动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并选择青岛海事法院处理其纠纷,体现了当事人对我国海事司法的认可和信任。青岛海事法院准确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平等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海商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老胡点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范围进一步扩大,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纠纷也不断增加。同时,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在一些与中国没有实际紧密关系的争议案件中,当事人也主动选择中国司法机构管辖。
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保护平等,努力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受到同等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以全方位便捷的司法服务和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增强中外当事人对我国市场的信心和信任,增强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权威性。
本期由山东司法机关审理的3例涉外海事纠纷案件中,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当事人依法选择管辖法院、选择适用法律、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把依法平等保护原则贯彻落实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信任与好评,为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胡勇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编辑:吴迪
#我为群众办实事# 【肇庆大旺警方抓获假冒富商诈骗嫌疑人】https://t.cn/A6fmQlsv
7月15日,大旺警方接女事主报案称:其在辖区某路段处被一名自称是“香港富商”陌生男子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手机又没有信号,需要现金周转,通过制作假支付宝转账记录和以一颗假戒指为抵押,骗走事主现金1万元。
大旺警方迅速抽调精锐警力成立专案组,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冒充富商案进行串并分析,运用智慧新警务进行研判,发现嫌疑人蒋某(男,31岁,安徽省蚌埠市人)、吴某(男,37岁,安徽省蚌埠市人)有重大作案嫌疑。7月21日下午,在掌握到嫌疑人在中山市出现的线索后,民警迅速前往中山市沙溪镇,于当晚将犯罪嫌疑人蒋某、吴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嫌疑人蒋某、吴某对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蒋某、吴某二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深挖扩线中。
警方提示:在遇到陌生人借手机及银行卡等信息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谎言,只要抱着不占便宜的心态就会心明眼亮、避免上当受骗。
7月15日,大旺警方接女事主报案称:其在辖区某路段处被一名自称是“香港富商”陌生男子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手机又没有信号,需要现金周转,通过制作假支付宝转账记录和以一颗假戒指为抵押,骗走事主现金1万元。
大旺警方迅速抽调精锐警力成立专案组,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冒充富商案进行串并分析,运用智慧新警务进行研判,发现嫌疑人蒋某(男,31岁,安徽省蚌埠市人)、吴某(男,37岁,安徽省蚌埠市人)有重大作案嫌疑。7月21日下午,在掌握到嫌疑人在中山市出现的线索后,民警迅速前往中山市沙溪镇,于当晚将犯罪嫌疑人蒋某、吴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嫌疑人蒋某、吴某对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蒋某、吴某二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深挖扩线中。
警方提示:在遇到陌生人借手机及银行卡等信息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不要轻信陌生人的谎言,只要抱着不占便宜的心态就会心明眼亮、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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