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执法权威 维护民警权益——宜阳公安对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件“零容忍”
今年是公安部颁布实施《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三周年。三年来,宜阳县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狠抓各项维权机制,通过严厉打击侵害民警执法权威犯罪行为,扬警威,树正气。三年间,宜阳县公安局共办理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件63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72人,其中刑事打击19人,治安处罚53人,有力打击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有力维护了民辅警的执法权威。
暴力袭警法律严惩
2020年7月7日凌晨报警人李某凯与醉酒男子金某良因称呼问题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民警对金某良询问时,金某良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且态度蛮横,对民警进行捶打、啃咬民警手部,致三名处警人员不同程度受伤。2020年9月24日,经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金某良在交通肇事缓刑考验期内又妨害公务,缓刑取消,数罪并罚判处三年零四个月。
酒后纠纷报假警 阻碍处警被拘留
2021年1月1日,洛邑水城务工人员海某利、白某伟、范某三人酒后到洛邑水城项目部讨要工资,并报称项目部人员要殴打其,民警到场后发现未发生打架行为,该三人主要目的是要工资,引导其依法薪。海某利等人因未达目的,便辱骂、推搡出警民警,并躺在警车后阻止民警离开现场,将四名出警民警围困现场达两个多小时。2021年1月2日,海某利等三人因阻碍执行职务分别被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伍佰元。
三年来,宜阳公安始终坚持对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件“零容忍”,坚持依法维权护警、严厉打击惩治侵害民警辅警执法权威案(事)件,让违法犯罪人员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彰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时,县公安局维权委还结合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为受到不实投诉举报民警澄清正名制度,激励民警担当作为,为民警营造安全、文明的执法环境。
法规链接: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节选)
第八条 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一)受到暴力袭击的;
(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七)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
(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警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十条 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表明身份后,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处置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维护其执法权威。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今年是公安部颁布实施《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三周年。三年来,宜阳县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狠抓各项维权机制,通过严厉打击侵害民警执法权威犯罪行为,扬警威,树正气。三年间,宜阳县公安局共办理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件63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72人,其中刑事打击19人,治安处罚53人,有力打击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有力维护了民辅警的执法权威。
暴力袭警法律严惩
2020年7月7日凌晨报警人李某凯与醉酒男子金某良因称呼问题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民警对金某良询问时,金某良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且态度蛮横,对民警进行捶打、啃咬民警手部,致三名处警人员不同程度受伤。2020年9月24日,经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金某良在交通肇事缓刑考验期内又妨害公务,缓刑取消,数罪并罚判处三年零四个月。
酒后纠纷报假警 阻碍处警被拘留
2021年1月1日,洛邑水城务工人员海某利、白某伟、范某三人酒后到洛邑水城项目部讨要工资,并报称项目部人员要殴打其,民警到场后发现未发生打架行为,该三人主要目的是要工资,引导其依法薪。海某利等人因未达目的,便辱骂、推搡出警民警,并躺在警车后阻止民警离开现场,将四名出警民警围困现场达两个多小时。2021年1月2日,海某利等三人因阻碍执行职务分别被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伍佰元。
三年来,宜阳公安始终坚持对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件“零容忍”,坚持依法维权护警、严厉打击惩治侵害民警辅警执法权威案(事)件,让违法犯罪人员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彰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时,县公安局维权委还结合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为受到不实投诉举报民警澄清正名制度,激励民警担当作为,为民警营造安全、文明的执法环境。
法规链接: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节选)
第八条 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一)受到暴力袭击的;
(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七)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
(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警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十条 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表明身份后,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处置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维护其执法权威。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湖南男子发现女儿非亲生要离婚,岳母好心劝阻:给你一套房和50万
常言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千千万万人中,一对男女能走到一起结为夫妻是莫大的缘分,这样的缘分,本来应该倍加珍惜、共同呵护经营,但并非所有人都懂得婚姻的真谛,以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去维护它。
比如保持忠诚是夫妻双方都应该遵守的义务,现实中因婚内外遇导致离婚的诉讼却不少见。
对被背叛的一方来说,伴侣外遇带给自己的精神伤害可能是金钱都难以弥补的,湖南的何先生便深有体会,当他发现自己当宝贝养的女儿非亲生时,决定离婚,此时岳母提出只要他不离婚,便能有一套房子和50万元,岳母为何会帮女儿挽留他,何先生又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呢?
何先生与妻子刘某结婚的时间并不长,只有3年,人们都说“七年之痒”,这还不到一半就闹起了离婚,可想而知两人的矛盾不是小矛盾。
原来,何先生与刘某结为夫妻并非两人之间有多深的爱意,稍显凑合。
何先生幼年丧父,是母亲将他辛苦拉扯大,单亲家庭的成长经历让何先生有些自卑内向,长大后,他也不会追女孩,就整天闷在工地干活,到了快奔三的年纪还没对象,母亲非常着急。
何先生不想让母亲为自己担心,便听从母亲的意思去相亲,就这样认识了刘某。刘某比何先生小3岁,已经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带着一个和前夫生的女儿,但何先生对此表示不介意,因为他确实年纪大了,想尽快把终身大事落实,两人初见没过多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但恋爱时,何先生却总觉得哪里不对,虽然他没怎么和女孩相处过,但无论如何两人作为情侣,出去逛街刘某连手都不让他牵总有点异常。何先生安慰自己可能是刘某比较害羞,既然决定在一起,那就要包容对方,抱着这样的想法,他们只谈了很短暂的恋爱就领证登记了。
结婚时何先生28岁,刘某25岁,其实都还非常年轻,如果肯好好经营婚姻奋斗事业将来日子不会差到哪去,可婚后夫妻俩的相处依然很古怪,何先生大多数时间都守在工地上面,和妻子交流不多,回了家妻子也不会为他做饭,何先生问起便说想吃自己做,显得极不耐烦。
更有甚者,两人每次通电话都是何先生打给妻子,3年的时间,刘某居然没有主动打过一次电话问问丈夫在外面吃得饱不饱,穿得暖不暖,何先生心里有点不舒服,但想着感情需要慢慢培养,也就没太计较,更何况婚后刘某为他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每每看到女儿,何先生便觉得自己工作都更有劲头了,他要给女儿挣个未来,让她受良好的教育。只是随着女儿五官逐渐长开,何先生总觉得女儿和自己不像,心里犯嘀咕,本以为只是自己这么想,可有时亲戚朋友看到都会说孩子长得像妈妈,不像爸爸,他便更起疑心。
在做了一番思想斗争后,何先生还是带着2岁的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让他整个人都崩溃了,女儿竟然和他没有血缘关系!
何先生当即把鉴定结果扔到了妻子面前,刘某看到后并没有惊慌,而是淡定地承认了自己婚内外遇的事实,但她不肯说孩子的生父是谁,也不想跟何先生多谈这件事,当晚便收拾了自己的东西带两个女儿回了娘家。
何先生难以忍受妻子对自己的不尊重,决意要离婚,可这时他的岳母却劝他别离。
她也不认可女儿的行为,训斥过她,但还是觉得小夫妻日子能过尽量过,不用走到离婚的地步,而且,家里快要拆迁了,要是不离婚,女婿还可以享受到福利,能得到一套80平米的房子和50多万拆迁款,要是何先生觉得不够的话,她再出点钱弥补他的心理创伤都没问题。
说白了,刘母不希望女儿这么快又离婚,她就想让女儿有个安稳的家,但刘某的态度就没那么好,她表示自己婚前就告诉过何先生她经历过失败的婚姻,所以不会再喜欢任何人,是何先生非要结婚的,而且何先生为人太古板无趣,和她性格不合,她不想多做挽留。
要是何先生能接受女儿非亲生的事,那就凑合着过,要是不能接受,那就离婚。
妻子的冷淡态度让何先生很伤心,即使岳母尽力劝和,他依然决定离婚,并提出刘某必须返还他这几年花在她们妻女身上的14万。刘某一听,表示钱太多了,自己没法给;何先生无奈,决定走法律途径提起离婚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一段婚姻中,男方受到了女方的欺骗把非亲生的孩子当成了亲生的抚养,那孩子的生父生母就属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利,也就是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何先生在知道女儿非亲生的真相后,当然可以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
与此同时,刘某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了子女,给何先生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民法典》相较以前的《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新规定,刘某的行为应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为无过错方的何先生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刘某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这类离婚纠纷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抚养的时间、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收入及惩戒效果酌定,不管怎样,刘某婚内外遇伤害丈夫,都有她必须付出的代价。
这个案例中,何先生与刘某显然都对婚姻缺乏理性的认知,一个只是为完成任务结婚,一个毫不重视婚姻义务,殊不知婚姻非儿戏,不是凑合就行,相关责任不仅有道德的要求更有法律的约束,轻视婚姻是对自己不负责,而轻视所导致的苦果也只能由自己咽下。#肥唐说八卦#
常言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千千万万人中,一对男女能走到一起结为夫妻是莫大的缘分,这样的缘分,本来应该倍加珍惜、共同呵护经营,但并非所有人都懂得婚姻的真谛,以对自己负责也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去维护它。
比如保持忠诚是夫妻双方都应该遵守的义务,现实中因婚内外遇导致离婚的诉讼却不少见。
对被背叛的一方来说,伴侣外遇带给自己的精神伤害可能是金钱都难以弥补的,湖南的何先生便深有体会,当他发现自己当宝贝养的女儿非亲生时,决定离婚,此时岳母提出只要他不离婚,便能有一套房子和50万元,岳母为何会帮女儿挽留他,何先生又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呢?
何先生与妻子刘某结婚的时间并不长,只有3年,人们都说“七年之痒”,这还不到一半就闹起了离婚,可想而知两人的矛盾不是小矛盾。
原来,何先生与刘某结为夫妻并非两人之间有多深的爱意,稍显凑合。
何先生幼年丧父,是母亲将他辛苦拉扯大,单亲家庭的成长经历让何先生有些自卑内向,长大后,他也不会追女孩,就整天闷在工地干活,到了快奔三的年纪还没对象,母亲非常着急。
何先生不想让母亲为自己担心,便听从母亲的意思去相亲,就这样认识了刘某。刘某比何先生小3岁,已经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带着一个和前夫生的女儿,但何先生对此表示不介意,因为他确实年纪大了,想尽快把终身大事落实,两人初见没过多久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但恋爱时,何先生却总觉得哪里不对,虽然他没怎么和女孩相处过,但无论如何两人作为情侣,出去逛街刘某连手都不让他牵总有点异常。何先生安慰自己可能是刘某比较害羞,既然决定在一起,那就要包容对方,抱着这样的想法,他们只谈了很短暂的恋爱就领证登记了。
结婚时何先生28岁,刘某25岁,其实都还非常年轻,如果肯好好经营婚姻奋斗事业将来日子不会差到哪去,可婚后夫妻俩的相处依然很古怪,何先生大多数时间都守在工地上面,和妻子交流不多,回了家妻子也不会为他做饭,何先生问起便说想吃自己做,显得极不耐烦。
更有甚者,两人每次通电话都是何先生打给妻子,3年的时间,刘某居然没有主动打过一次电话问问丈夫在外面吃得饱不饱,穿得暖不暖,何先生心里有点不舒服,但想着感情需要慢慢培养,也就没太计较,更何况婚后刘某为他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每每看到女儿,何先生便觉得自己工作都更有劲头了,他要给女儿挣个未来,让她受良好的教育。只是随着女儿五官逐渐长开,何先生总觉得女儿和自己不像,心里犯嘀咕,本以为只是自己这么想,可有时亲戚朋友看到都会说孩子长得像妈妈,不像爸爸,他便更起疑心。
在做了一番思想斗争后,何先生还是带着2岁的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让他整个人都崩溃了,女儿竟然和他没有血缘关系!
何先生当即把鉴定结果扔到了妻子面前,刘某看到后并没有惊慌,而是淡定地承认了自己婚内外遇的事实,但她不肯说孩子的生父是谁,也不想跟何先生多谈这件事,当晚便收拾了自己的东西带两个女儿回了娘家。
何先生难以忍受妻子对自己的不尊重,决意要离婚,可这时他的岳母却劝他别离。
她也不认可女儿的行为,训斥过她,但还是觉得小夫妻日子能过尽量过,不用走到离婚的地步,而且,家里快要拆迁了,要是不离婚,女婿还可以享受到福利,能得到一套80平米的房子和50多万拆迁款,要是何先生觉得不够的话,她再出点钱弥补他的心理创伤都没问题。
说白了,刘母不希望女儿这么快又离婚,她就想让女儿有个安稳的家,但刘某的态度就没那么好,她表示自己婚前就告诉过何先生她经历过失败的婚姻,所以不会再喜欢任何人,是何先生非要结婚的,而且何先生为人太古板无趣,和她性格不合,她不想多做挽留。
要是何先生能接受女儿非亲生的事,那就凑合着过,要是不能接受,那就离婚。
妻子的冷淡态度让何先生很伤心,即使岳母尽力劝和,他依然决定离婚,并提出刘某必须返还他这几年花在她们妻女身上的14万。刘某一听,表示钱太多了,自己没法给;何先生无奈,决定走法律途径提起离婚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一段婚姻中,男方受到了女方的欺骗把非亲生的孩子当成了亲生的抚养,那孩子的生父生母就属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获利,也就是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何先生在知道女儿非亲生的真相后,当然可以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
与此同时,刘某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了子女,给何先生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民法典》相较以前的《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新规定,刘某的行为应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作为无过错方的何先生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刘某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这类离婚纠纷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抚养的时间、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收入及惩戒效果酌定,不管怎样,刘某婚内外遇伤害丈夫,都有她必须付出的代价。
这个案例中,何先生与刘某显然都对婚姻缺乏理性的认知,一个只是为完成任务结婚,一个毫不重视婚姻义务,殊不知婚姻非儿戏,不是凑合就行,相关责任不仅有道德的要求更有法律的约束,轻视婚姻是对自己不负责,而轻视所导致的苦果也只能由自己咽下。#肥唐说八卦#
#皮肤的秘密#
与单薄的表皮相比,真皮大约有2毫米厚,里面充满了致密的结缔组织,赋予皮肤一定的稳固性。结缔组织中的胶原蛋白纤维有着很高的抗拉强度,与可伸缩的弹性纤维以螺旋状交织在一起,从而保证皮肤在被拉扯后能回归原位。不幸的是,随着时间推移,皮肤会渐渐变得松弛无力,一方面来自于自然老化过程,另一方面则是加速老化进程的外界“催化剂”所致,日晒、日光浴、烟草、压力、睡眠不足、营养不良、缺乏运动等都会加速弹性纤维的流失。
——《皮肤的秘密:关于人体最大器官的一切》
与单薄的表皮相比,真皮大约有2毫米厚,里面充满了致密的结缔组织,赋予皮肤一定的稳固性。结缔组织中的胶原蛋白纤维有着很高的抗拉强度,与可伸缩的弹性纤维以螺旋状交织在一起,从而保证皮肤在被拉扯后能回归原位。不幸的是,随着时间推移,皮肤会渐渐变得松弛无力,一方面来自于自然老化过程,另一方面则是加速老化进程的外界“催化剂”所致,日晒、日光浴、烟草、压力、睡眠不足、营养不良、缺乏运动等都会加速弹性纤维的流失。
——《皮肤的秘密:关于人体最大器官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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