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期间,单位经人社局通知而未举证、答辩,将承担法律后果
文|陈凯佳律师
对人社局的举证等通知
企业“豪横”,不理不睬
会怎样?
▼▼▼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5日,甲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与原告乙公司作为劳务分包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乙公司。第三人黄某(化名)于1965年3月27日出生,农业家庭户口,自2020年8月起由李某(化名)和侯某(化名)雇请进入乙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工作,从事清洁工岗位,黄某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享受社会保险退休待遇,乙公司并没有为黄某购买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
同年9月15日15时15分许,黄某在涉案工程五楼使用清洁机清扫建筑垃圾时,左足不慎被卷入机器中,造成伤害,事发时有同事邓有好在场。随后,黄某被送往英德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足毁损伤;2、左足跗骨、跖趾骨多发粉碎性骨折并部分缺失等。
黄某于2021年1月21日向英德人社局英德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英德人社局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乙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限期乙公司举证。乙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英德人社局提交相关举证材料。英德人社局进行了调查核实后,于同年3月23日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涉案认定决定,认定黄某所受的涉案伤害属工伤,且将涉案认定决定送达给乙公司及黄某。
乙公司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诉讼中乙公司自述其将涉案工程承包取得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侯某、李某,并签订了《浩宇华庭砌体、内外墙抹灰劳务承包协议》,而侯某、李某没有用人资质。但在行政处理程序中,乙公司并没有提及其将涉案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侯某、李某及黄某由两人雇请到涉案工程工作等事宜,亦没有提交《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及《浩宇华庭砌体、内外墙抹灰劳务承包协议》。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英德人社局受理了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乙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乙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英德人社局提交任何举证材料,在整个行政处理程序中亦没有提及其将涉案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侯某、李某及第三人由两人雇请到涉案工程工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核心代理观点
陈凯佳律师作为本案第三人的代理律师,持如下代理观点,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并采纳:
一、乙公司作为工程施工项目的违法发包方,在本案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英德人社局据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项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将涉案工程劳务项目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自然人李某、侯某,该两人招用黄某从事工作,现黄某在工作中受伤,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乙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包括工伤保险责任。英德人社局据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无论黄某在从事工作时是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均不影响其被认定工伤,英德人社局据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于2012年11月25日的(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载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黄某作为务工农民,在涉案工程项目中从事工作进而发生受伤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应予认定工伤。英德人社局据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乙公司在收到英德人社局发出的举证通知后,拒不依法进行答辩并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可见,乙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如实配合英德人社局调查工伤案件事实的义务,并对认为受伤事故不属于工伤负举证责任。而具体到本案,英德人社局开展工伤调查期间,向乙公司依法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乙公司收悉后拒不提供答辩意见,亦未就相关事实予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案件评析
随着用工形态的日益丰富,很多农民工被吸纳成为当地项目工地的施工人员,但因该部分人员往往为临时聘请,因此并未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这也造成了发生工伤受伤事故后,项目工地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属于本企业员工及是否发生工伤出现互相推诿甚至矢口否认的情况。针对此,工伤劳动者还是应该把握住工伤申请时限,坚持申请工伤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工伤劳动者申请工伤所主张的相应事由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定要在把握工伤认定期限的基础上,积极向人社局进行举证及答辩,否则,如后续因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将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最终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
文|陈凯佳律师
对人社局的举证等通知
企业“豪横”,不理不睬
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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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7月5日,甲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与原告乙公司作为劳务分包方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乙公司。第三人黄某(化名)于1965年3月27日出生,农业家庭户口,自2020年8月起由李某(化名)和侯某(化名)雇请进入乙公司承建的涉案工程工作,从事清洁工岗位,黄某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享受社会保险退休待遇,乙公司并没有为黄某购买工伤保险和社会保险。
同年9月15日15时15分许,黄某在涉案工程五楼使用清洁机清扫建筑垃圾时,左足不慎被卷入机器中,造成伤害,事发时有同事邓有好在场。随后,黄某被送往英德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足毁损伤;2、左足跗骨、跖趾骨多发粉碎性骨折并部分缺失等。
黄某于2021年1月21日向英德人社局英德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英德人社局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乙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限期乙公司举证。乙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英德人社局提交相关举证材料。英德人社局进行了调查核实后,于同年3月23日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涉案认定决定,认定黄某所受的涉案伤害属工伤,且将涉案认定决定送达给乙公司及黄某。
乙公司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诉讼中乙公司自述其将涉案工程承包取得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侯某、李某,并签订了《浩宇华庭砌体、内外墙抹灰劳务承包协议》,而侯某、李某没有用人资质。但在行政处理程序中,乙公司并没有提及其将涉案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侯某、李某及黄某由两人雇请到涉案工程工作等事宜,亦没有提交《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及《浩宇华庭砌体、内外墙抹灰劳务承包协议》。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英德人社局受理了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乙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乙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英德人社局提交任何举证材料,在整个行政处理程序中亦没有提及其将涉案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侯某、李某及第三人由两人雇请到涉案工程工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核心代理观点
陈凯佳律师作为本案第三人的代理律师,持如下代理观点,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并采纳:
一、乙公司作为工程施工项目的违法发包方,在本案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英德人社局据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项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将涉案工程劳务项目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自然人李某、侯某,该两人招用黄某从事工作,现黄某在工作中受伤,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乙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包括工伤保险责任。英德人社局据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无论黄某在从事工作时是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均不影响其被认定工伤,英德人社局据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于2012年11月25日的(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载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黄某作为务工农民,在涉案工程项目中从事工作进而发生受伤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应予认定工伤。英德人社局据此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乙公司在收到英德人社局发出的举证通知后,拒不依法进行答辩并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可见,乙公司在本案中具有如实配合英德人社局调查工伤案件事实的义务,并对认为受伤事故不属于工伤负举证责任。而具体到本案,英德人社局开展工伤调查期间,向乙公司依法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乙公司收悉后拒不提供答辩意见,亦未就相关事实予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案件评析
随着用工形态的日益丰富,很多农民工被吸纳成为当地项目工地的施工人员,但因该部分人员往往为临时聘请,因此并未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这也造成了发生工伤受伤事故后,项目工地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属于本企业员工及是否发生工伤出现互相推诿甚至矢口否认的情况。针对此,工伤劳动者还是应该把握住工伤申请时限,坚持申请工伤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工伤劳动者申请工伤所主张的相应事由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定要在把握工伤认定期限的基础上,积极向人社局进行举证及答辩,否则,如后续因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将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最终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
【21年移民开发,红寺堡如何“换了人间”?请看这张答卷!】
编者按
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重要历史性时刻,9月30日,吴忠市红寺堡区迎来正式建区10周年、移民开发21周年。
21年很短。岁月泼墨凝画卷,只是千年一瞬间。
21年亦长。扶贫开发催巨变,代代移民铭心间。
今年,在红寺堡区全面决战决胜脱贫摘帽之际,记者多次带队深入红寺堡区蹲点,结合“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从“村”到“乡”多层面、多角度进行解剖式采访调研,陆续推出了《李耀梅卖扫帚还清30万元外债》《沙草墩里的“露珠故事”》《豹子滩村:半边明黄半边红》《柳泉黄花分外香》等新闻报道。今天刊登红寺堡区“两不愁三保障”新闻调查,通过解读易地搬迁脱贫的“红寺堡答卷”,记录时代印记,表达人民心声,礼赞伟大祖国。
核心提示
吴忠市红寺堡区,宁夏最大的生态移民集中安置区,历经21年扶贫开发,贫困发生率由开发之初的100%下降到4.8%,堪称全国易地生态移民搬迁脱贫的“微缩盆景”。
21年前,这里杳无人烟,看不到飞鸟,连拴牲口的树桩都找不到,“一碗面里半碗沙”。如今,沉寂千年的不毛之地变成了风光旖旎的生态绿洲。
21年前,从苦瘠甲天下的西海固大山深处搬迁而来的贫困群众,很多人的全部家当只有一口锅和破旧的铺盖。如今,他们彻底摆脱祖祖辈辈千百年来“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困境,稳步实现解决温饱、脱贫致富和全面奔小康的三次历史性转变,广大移民迈向不愁吃、不愁穿、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的新生活。
千年一瞬的沧桑巨变,奥秘何在?作为贫困人口最集中的县级行政区,如何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研。
【路径】挪穷窝 拔穷根 焕新颜
宁夏是易地搬迁脱贫的“万花筒”,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先后组织了吊庄移民、扶贫扬黄工程移民、“十二五”生态移民工程,累计搬迁移民130万人,实现了生态改善和脱贫富民的双赢。
地处宁夏腹地的红寺堡区,作为扶贫扬黄灌溉工程的主战场,是宁夏移民开发、生态改善、精准扶贫的缩影。
搬出“穷窝”天地宽
宁夏南部西海固地区的贫瘠与落后始终牵动着中南海。新中国成立至上世纪七十年代,国家投入大量资金改善西海固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这里水资源奇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
“两业”开拓富民路
两业即产业和就业。红寺堡区把培育产业作为增强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稳定脱贫致富的根本出路,做大做强富民产业,着力推动就业创业,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形成多元产业支撑的长效脱贫机制,经济逐步从“温饱型”向“致富型”转变。
志智双扶拔穷根
给钱给物只能解一时之贫,扶志扶智才能拔掉穷根。红寺堡区通过思想上扶志、能力上扶智、精神上激励、观念上塑造,让群众明事理、增本领、长志气,不断激发群众脱贫内生动力,从根源上斩断“穷根”。
健康扶贫破穷障
因病致贫、返贫,是贫困增量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红寺堡区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持续抓好大病集中救治、慢性病签约服务、重病兜底保障,构建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力阻“病障”变“穷障”。
人居升级焕新颜
广大移民群众住房的迭代升级,是红寺堡区日新月异发展最好的见证。
【心声】共产党好 黄河水甜
“共产党好,黄河水甜”!
红寺堡城区入口处,一块巨幅喷绘屏上的醒目标语,抒发了红寺堡23万人民的共同心声。
党的政策太好了。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扶贫的脚步一刻也没有停歇,党和国家领导人关切宁夏贫困人口的目光始终聚焦不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政府以超常规的力度和更加精准的举措,攻克贫中之贫、困中之困、难中之难,稳定实现贫困群众“两不愁三保障”。
干部太拼了。“宁可苦自己,绝不误移民”的创业精神,是流淌在红寺堡广大党员干部血液中最活跃的因子。从第一批拓荒者深入不毛之地披荆斩棘、筚路蓝缕、艰苦创业,到继往开来的建设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负重拼搏,广大党员干部舍小家、为大家,群众不富、寝食难安, 贫困不除、誓不罢休。他们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百姓心坎上,用责任和担当践行“小康路上不落一人”的庄严承诺。
群众太攒劲了。群众普遍认为政策再好,也要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只有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幸福生活,才有骨气挺起腰杆立于社会大家庭。绝大多数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意识到“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好光阴还要自己好好干”,存在“等靠要”思想的占比很低。在强有力的政策激励下,移民群众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积极主动外出就业、就近务工,对脱贫致富奔小康信心十足。太阳山镇兴民村215户村民将玉米地全部改良种上了黄花菜,全村黄花菜种植规模达4000余亩,每亩收入最高可达8000多元,全村人均年收入3万多元,几乎家家都有小汽车。(宁夏日报记者 周庆华/文 本组图片除署名外均来源于新华社、红寺堡区委宣传部)
编者按
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重要历史性时刻,9月30日,吴忠市红寺堡区迎来正式建区10周年、移民开发21周年。
21年很短。岁月泼墨凝画卷,只是千年一瞬间。
21年亦长。扶贫开发催巨变,代代移民铭心间。
今年,在红寺堡区全面决战决胜脱贫摘帽之际,记者多次带队深入红寺堡区蹲点,结合“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从“村”到“乡”多层面、多角度进行解剖式采访调研,陆续推出了《李耀梅卖扫帚还清30万元外债》《沙草墩里的“露珠故事”》《豹子滩村:半边明黄半边红》《柳泉黄花分外香》等新闻报道。今天刊登红寺堡区“两不愁三保障”新闻调查,通过解读易地搬迁脱贫的“红寺堡答卷”,记录时代印记,表达人民心声,礼赞伟大祖国。
核心提示
吴忠市红寺堡区,宁夏最大的生态移民集中安置区,历经21年扶贫开发,贫困发生率由开发之初的100%下降到4.8%,堪称全国易地生态移民搬迁脱贫的“微缩盆景”。
21年前,这里杳无人烟,看不到飞鸟,连拴牲口的树桩都找不到,“一碗面里半碗沙”。如今,沉寂千年的不毛之地变成了风光旖旎的生态绿洲。
21年前,从苦瘠甲天下的西海固大山深处搬迁而来的贫困群众,很多人的全部家当只有一口锅和破旧的铺盖。如今,他们彻底摆脱祖祖辈辈千百年来“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困境,稳步实现解决温饱、脱贫致富和全面奔小康的三次历史性转变,广大移民迈向不愁吃、不愁穿、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的新生活。
千年一瞬的沧桑巨变,奥秘何在?作为贫困人口最集中的县级行政区,如何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研。
【路径】挪穷窝 拔穷根 焕新颜
宁夏是易地搬迁脱贫的“万花筒”,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先后组织了吊庄移民、扶贫扬黄工程移民、“十二五”生态移民工程,累计搬迁移民130万人,实现了生态改善和脱贫富民的双赢。
地处宁夏腹地的红寺堡区,作为扶贫扬黄灌溉工程的主战场,是宁夏移民开发、生态改善、精准扶贫的缩影。
搬出“穷窝”天地宽
宁夏南部西海固地区的贫瘠与落后始终牵动着中南海。新中国成立至上世纪七十年代,国家投入大量资金改善西海固地区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这里水资源奇缺、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
“两业”开拓富民路
两业即产业和就业。红寺堡区把培育产业作为增强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稳定脱贫致富的根本出路,做大做强富民产业,着力推动就业创业,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形成多元产业支撑的长效脱贫机制,经济逐步从“温饱型”向“致富型”转变。
志智双扶拔穷根
给钱给物只能解一时之贫,扶志扶智才能拔掉穷根。红寺堡区通过思想上扶志、能力上扶智、精神上激励、观念上塑造,让群众明事理、增本领、长志气,不断激发群众脱贫内生动力,从根源上斩断“穷根”。
健康扶贫破穷障
因病致贫、返贫,是贫困增量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红寺堡区健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持续抓好大病集中救治、慢性病签约服务、重病兜底保障,构建防止因病致贫返贫的长效机制,力阻“病障”变“穷障”。
人居升级焕新颜
广大移民群众住房的迭代升级,是红寺堡区日新月异发展最好的见证。
【心声】共产党好 黄河水甜
“共产党好,黄河水甜”!
红寺堡城区入口处,一块巨幅喷绘屏上的醒目标语,抒发了红寺堡23万人民的共同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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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太拼了。“宁可苦自己,绝不误移民”的创业精神,是流淌在红寺堡广大党员干部血液中最活跃的因子。从第一批拓荒者深入不毛之地披荆斩棘、筚路蓝缕、艰苦创业,到继往开来的建设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负重拼搏,广大党员干部舍小家、为大家,群众不富、寝食难安, 贫困不除、誓不罢休。他们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百姓心坎上,用责任和担当践行“小康路上不落一人”的庄严承诺。
群众太攒劲了。群众普遍认为政策再好,也要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只有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创造幸福生活,才有骨气挺起腰杆立于社会大家庭。绝大多数建档立卡贫困群众意识到“幸福是奋斗出来的,好光阴还要自己好好干”,存在“等靠要”思想的占比很低。在强有力的政策激励下,移民群众大力发展特色产业,积极主动外出就业、就近务工,对脱贫致富奔小康信心十足。太阳山镇兴民村215户村民将玉米地全部改良种上了黄花菜,全村黄花菜种植规模达4000余亩,每亩收入最高可达8000多元,全村人均年收入3万多元,几乎家家都有小汽车。(宁夏日报记者 周庆华/文 本组图片除署名外均来源于新华社、红寺堡区委宣传部)
父母早逝,无兄弟姐妹,亦无妻儿,出门务工未果钱也花光,35岁男子徒步逆行 70 公里高速返乡被交警发现。不过,这名男子却不肯乘坐免费的警车,称 " 警车要烧油 " 坚持要自己走回。经民警再三劝说,他才上了车。
17 日 19 时左右,遵义高速交警四大队接到报警:在仁怀往遵义方向的慢车道上,有一名男子正在逆向徒步,往仁怀方向走。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寻找该男子。傍晚时分,在播州区平正乡路段,民警找到了这名男子," 他背上背了一个黄色的大口袋,胸前挂了几个大塑料桶。" 民警说,男子仍在埋头往仁怀方向逆行徒步,民警急忙将其叫至安全地带。
看到民警到来,这名男子显得有些惊慌,甚至不愿回答民警的问题。经安抚说明后,这名 35 岁的胡姓男子称,他系仁怀市二合镇人,家中父母早逝,无兄弟姐妹,亦无妻儿,平时靠自己打点小零工挣点生活费维持。
几天前,胡某带上衣物前往遵义市区打工,但没有找到工作,身上钱也花光,无奈之下,他只得沿高速公路徒步返乡,已经走了一整天。据民警测算,胡某从遵义走至平正,已经徒步 70 来公里。为护送胡某回家,民警劝其上警车,但胡某却以自己 " 没钱出车费 " 为由,拒绝乘坐。民警只得向他解释:我们是警察,不收你的钱。不料胡某却说 " 那你的车也要烧油嘛!"
最终,经再三劝说,胡某终于坐上警车。在将其送至仁怀收费站后,民警为他安排晚饭,然后又自掏腰包为他提供路费,助其回家。
(命苦,老实,善良,希望有好心人帮他找份工作)
17 日 19 时左右,遵义高速交警四大队接到报警:在仁怀往遵义方向的慢车道上,有一名男子正在逆向徒步,往仁怀方向走。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寻找该男子。傍晚时分,在播州区平正乡路段,民警找到了这名男子," 他背上背了一个黄色的大口袋,胸前挂了几个大塑料桶。" 民警说,男子仍在埋头往仁怀方向逆行徒步,民警急忙将其叫至安全地带。
看到民警到来,这名男子显得有些惊慌,甚至不愿回答民警的问题。经安抚说明后,这名 35 岁的胡姓男子称,他系仁怀市二合镇人,家中父母早逝,无兄弟姐妹,亦无妻儿,平时靠自己打点小零工挣点生活费维持。
几天前,胡某带上衣物前往遵义市区打工,但没有找到工作,身上钱也花光,无奈之下,他只得沿高速公路徒步返乡,已经走了一整天。据民警测算,胡某从遵义走至平正,已经徒步 70 来公里。为护送胡某回家,民警劝其上警车,但胡某却以自己 " 没钱出车费 " 为由,拒绝乘坐。民警只得向他解释:我们是警察,不收你的钱。不料胡某却说 " 那你的车也要烧油嘛!"
最终,经再三劝说,胡某终于坐上警车。在将其送至仁怀收费站后,民警为他安排晚饭,然后又自掏腰包为他提供路费,助其回家。
(命苦,老实,善良,希望有好心人帮他找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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