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泉:加快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福泉市紧扣“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目标,着力构建“政府负总责、责任大落实、监管有机构、生产有标准、检测全覆盖、质量可追溯”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贵州省政府批复同意命名福泉市为贵州省园林城市
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网消息,贵州省政府日前批复同意命名福泉市为贵州省园林城市。贵州省政府在批复中指出,黔南自治州要指导福泉市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巩固提升创建成果,结合福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管水平,争创“国家园林城市”。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黔南州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建设及巩固提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进行复查和评估,切实加强创建和动态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塑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特色显著的美好人居环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样化美好环境需求。
https://t.cn/A6JnBiq2
据贵州省人民政府网消息,贵州省政府日前批复同意命名福泉市为贵州省园林城市。贵州省政府在批复中指出,黔南自治州要指导福泉市认真总结创建经验,巩固提升创建成果,结合福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不断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管水平,争创“国家园林城市”。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黔南州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建设及巩固提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进行复查和评估,切实加强创建和动态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塑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特色显著的美好人居环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样化美好环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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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身体的缺陷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手语翻译,让聋哑人“听见”正义之声
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聋哑人涉盗窃案件。审理中,为充分保障残疾人的诉讼权利,福泉法院函请福泉市特殊教育学校委派手语教师担任翻译并指派律师出庭辩护,最大限度的保障聋哑人的正当权利。
被告人李某、姜某某均系聋哑人。2017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受邀约后与肖某某、舒某某、况某(均已判刑)等人到福泉市牛场镇谷汪幼儿园内,将杨某某堆放在该幼儿园一教室内1086.9公斤的太子参盗出,由舒某某、况某驾车将所盗太子参运至肖某某位于福泉市牛场镇马龙井村下院组的家中藏匿,伺机变卖。案发后,被盗太子参已悉数追回归还失主。经鉴定:被盗太子参价值人民币89872元。2021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姜某某二人在福泉市黄龙井殡仪馆偷盗王某某家30条磨砂香烟。案发后,被盗的部分香烟被追回,李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156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9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李某盗窃财物价值93772元,数额巨大;姜某某盗窃财物价值39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李某系累犯,但具有坦白、立功,积极赔偿损失情节;姜某某有盗窃前科,但有自首情节。结合二被告人系聋哑人,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姜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福泉天平之声:法不容情,身体的缺陷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一旦触犯刑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福泉市人民法院就本案邀请手语老师参加庭审,以依法保障被告人正当诉讼权利,彰显了“命运无情、法官有爱”的司法温度。
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聋哑人涉盗窃案件。审理中,为充分保障残疾人的诉讼权利,福泉法院函请福泉市特殊教育学校委派手语教师担任翻译并指派律师出庭辩护,最大限度的保障聋哑人的正当权利。
被告人李某、姜某某均系聋哑人。2017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受邀约后与肖某某、舒某某、况某(均已判刑)等人到福泉市牛场镇谷汪幼儿园内,将杨某某堆放在该幼儿园一教室内1086.9公斤的太子参盗出,由舒某某、况某驾车将所盗太子参运至肖某某位于福泉市牛场镇马龙井村下院组的家中藏匿,伺机变卖。案发后,被盗太子参已悉数追回归还失主。经鉴定:被盗太子参价值人民币89872元。2021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姜某某二人在福泉市黄龙井殡仪馆偷盗王某某家30条磨砂香烟。案发后,被盗的部分香烟被追回,李某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1560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39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李某盗窃财物价值93772元,数额巨大;姜某某盗窃财物价值39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李某系累犯,但具有坦白、立功,积极赔偿损失情节;姜某某有盗窃前科,但有自首情节。结合二被告人系聋哑人,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姜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福泉天平之声:法不容情,身体的缺陷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一旦触犯刑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福泉市人民法院就本案邀请手语老师参加庭审,以依法保障被告人正当诉讼权利,彰显了“命运无情、法官有爱”的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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