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也许偶尔会自高,但却不可以自满。谦虚让人进步,而骄傲使人落后。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一个人的气量决定了他行的深远,而对他人的包容程度决定了一个人的格局。我们总关心做的结果,而不是做的过程。行则深远,我们需要放低自己,踏实前行,远能仰望星空,近能看见路人。敦行才能致远,愿生命中的每一天,都能素心,踏实,平和而努力……(文:铭芳)[拥抱][拥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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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22年第10号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1:A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A公司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
例2:B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B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4月,B公司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1 B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B公司于2022年7月征期申报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3 B公司于2022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三、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3: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C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C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四、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例4: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C公司需要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答:无须更正。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五、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的当月,按次申报“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5:D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D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D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按规定申报之前的“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年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例6:E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5月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5月12日,E公司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办理2022年房产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E公司按规定申报2022年全年的房产税,包括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当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产税和汇算清缴后(即6-12月)的房产税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E公司2023年5月8日办理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其在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例7:F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当月购买一栋办公楼,该楼是公司唯一的房产。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本省房产税征期规定,F公司应当于2022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F公司于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2年12月按规定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七、逾期办理汇算清缴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例8:G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底前,G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8月,G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G公司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分别于2022年4月和7月征期申报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G公司8月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纳税申报进行更正?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G公司应当于2022年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G公司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应当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逾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G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G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G公司在规定的首次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前于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不必进行更正。
例9:H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于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H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了1-3月的“六税两费”,7月征期申报缴纳了4-6月的“六税两费”。2022年8月,H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有关执法决定文书,对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进行了更正,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8月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税款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依据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H公司于2022年8月更正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最新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六税两费”时不能够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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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22年第10号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1:A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A公司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
例2:B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B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4月,B公司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1 B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 B公司于2022年7月征期申报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3 B公司于2022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三、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3: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C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C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四、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例4: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C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C公司需要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答:无须更正。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五、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的当月,按次申报“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5:D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D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D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按规定申报之前的“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年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例6:E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5月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5月12日,E公司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办理2022年房产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E公司按规定申报2022年全年的房产税,包括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当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产税和汇算清缴后(即6-12月)的房产税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E公司2023年5月8日办理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其在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例7:F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当月购买一栋办公楼,该楼是公司唯一的房产。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本省房产税征期规定,F公司应当于2022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F公司于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2年12月按规定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七、逾期办理汇算清缴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例8:G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底前,G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8月,G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G公司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分别于2022年4月和7月征期申报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G公司8月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纳税申报进行更正?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G公司应当于2022年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G公司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应当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逾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G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G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G公司在规定的首次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前于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不必进行更正。
例9:H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于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H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了1-3月的“六税两费”,7月征期申报缴纳了4-6月的“六税两费”。2022年8月,H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有关执法决定文书,对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进行了更正,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H公司8月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
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税款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依据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H公司于2022年8月更正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最新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六税两费”时不能够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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