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说法# 【父母将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就一定是赠与吗?】刘某与朱某系夫妻,婚后二人购买了一套房屋,将房屋登记在5岁的儿子小朱和朱某名下。小朱成年后,刘某与朱某协议离婚并对房屋进行了分割。小朱认为父母的分割未经自己同意,应属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小朱仅5岁,此时的赠与仅能由其父母代为接受。此时就会出现接受赠与人与赠与人皆为小朱父母的情况,即自己与自己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上一般不认为会发生合同的效力,即赠与不成立也未生效。另外,在刘某与朱某协议离婚过程中,二人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进一步表明,刘某与朱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将房屋赠与儿子小朱,因此小朱的诉讼请求不会被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小朱仅5岁,此时的赠与仅能由其父母代为接受。此时就会出现接受赠与人与赠与人皆为小朱父母的情况,即自己与自己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上一般不认为会发生合同的效力,即赠与不成立也未生效。另外,在刘某与朱某协议离婚过程中,二人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进一步表明,刘某与朱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将房屋赠与儿子小朱,因此小朱的诉讼请求不会被支持。
【#2岁宝宝泳池里拉肚子#】杨女士带两岁的女儿去游泳,孩子在泳池内拉了肚子,游泳馆提出赔偿2100块钱,或者扣除20节课。杨女士承认自己有责任,想再商量下,游泳馆方面的意思是,220平方的泳池全部换水、加热,再加上停业两天,损失很大。
对于这件事,如果杨女士与游泳馆在签订的协议中对类似情况有约定的,属于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形,但以目前情况来看,游泳馆至少有权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带孩子前往游泳馆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孩子在游泳池内拉肚子,导致排泄物混入泳池水内,显然游泳馆需要停止运营、消毒并换水、加热。而这种情况下,显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不少网友提到,三岁以下婴幼儿不具备制约自己大小便的能力,并且婴幼儿入池后会受到刺激进而排泄。而根据网上报道的情况来看,这家游泳馆是专门面向婴幼儿的游泳场所,对此种情况应当知晓,在此情况下,我认为游泳馆作为专业机构负有提醒、告知的义务,如果未尽到该义务的应承担部分责任,但即便在此情形下,监护人亦不能当然免除其责任。#也迪律师说法#
对于这件事,如果杨女士与游泳馆在签订的协议中对类似情况有约定的,属于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形,但以目前情况来看,游泳馆至少有权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带孩子前往游泳馆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孩子在游泳池内拉肚子,导致排泄物混入泳池水内,显然游泳馆需要停止运营、消毒并换水、加热。而这种情况下,显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不少网友提到,三岁以下婴幼儿不具备制约自己大小便的能力,并且婴幼儿入池后会受到刺激进而排泄。而根据网上报道的情况来看,这家游泳馆是专门面向婴幼儿的游泳场所,对此种情况应当知晓,在此情况下,我认为游泳馆作为专业机构负有提醒、告知的义务,如果未尽到该义务的应承担部分责任,但即便在此情形下,监护人亦不能当然免除其责任。#也迪律师说法#
#也迪律师说法# 【债权人可以起诉破产公司的债务人归还财产吗?】某科技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刘某得知科技公司的大部分债权仍未要回,请问可以直接起诉吗?
第一、《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系债务人可行使的财产权利,属于债务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应当予以清理和追收。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即变成了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因此,对外追收债权的主体为管理人。
第二、只有在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不予追收时,个别债权人才有权利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
第一、《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系债务人可行使的财产权利,属于债务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应当予以清理和追收。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即变成了债务人财产的实际控制者。因此,对外追收债权的主体为管理人。
第二、只有在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不予追收时,个别债权人才有权利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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