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天洗白洗白的,可算让你学会个词儿了。法律人不关心你是黑是白是人是畜牲,只关心公平和秩序。为实现法治公平与秩序的价值,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程序正当。保障当事人的人权,是明确写入宪法和刑诉法的!你是谁啊?几头烂蒜在这儿装水仙呢?说你是就真把自己当了?就可以无视人类的律法了? 》https://t.cn/A6iVBffP
凡事讲预期:法律关心最优吗?
在法律人眼里,个案的公平正义非常重要。但是还有另一个问题也不能忽视,就是预期。
你要知道,法律人解决纠纷的过程,其实也是确立规则的过程。因此,必须要考虑到,一旦眼前事情的处理办法,变成一种长远的规则,它的合理性、正当性,是不是还那么不容置疑?
所以,很多时候,法律人在作出决策时,都要超越当下的案件,想得更远一些。要知道,比起个案合理来说,法律人更追求长远的制度后果。
普遍规则与个案正义的冲突
法院说,判断所有权归属于谁,不能按照追逐原则,应该根据捕获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谁在追不重要,谁拿到手才重要。
为什么要这样?我们从前几讲里已经知道,法律一开始,就是以整个社会为对象来设计的,它服务的从来都不是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所以,法律规则的确立要对所有人普遍适用,不是具体合理,而是整体合理。
有一个形象的比喻是,法律人更关心气候,而不是天气。也就是说,如果外行关注的是个案正义,法律人关注的则是普遍正义,关心的是未来大量的类似情况。
一个案子的结果同样会给整个社会提供一个信号,塑造大家对未来的预期。所以,在判案时,我们的法官依然会特别重视这个案子确立的长远规则是不是合理。
(潘多拉魔盒如果打开,谁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今天可以给他扣帽子,明天帽子就有可能扣到你身上。。)
规则的稳定预期比结果合理更重要
法律人更看重的,不是个案的结果是否合理,而是整体的规则是否稳定、统一。 法律人追求的,也不是每个案例中的正确结果,而是总体法律运作的最好结果。
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布兰代斯也说过:“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则被确定下来,比被正确地确定下来,更重要。”也是这个意思。
疑难案件制造坏的法律
你想,政府官员和民众之间本来就信息不对称,要让老百姓去证实官员确实贪赃枉法,这个要求就显得过高了。如果要求公民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必须有事实依据,就会造成“寒蝉效应”,以后大家就不敢说话了。
这么说来,这个案子确立的规则是不是很合理?
这个案子实际上是给媒体开了绿灯,也就是说无论你怎么骂官员其实都没事。而且,后来最高法院还把这个规则进一步扩大,不但官员可以随便骂,公众人物、明星也可以。
你看,一旦这个判决被确立为普遍的规则,就造成了一个后果,那就是美国媒体的不负责任。今天我们看到美国媒体随意造谣、恶意中伤政治家和公众人物,说到底就是因为《纽约时报》案所确立的规则。
(所以不能开这个口!媒体不能无端生事造谣!造谣一定要负法律责任!)
因此,哈佛大学法学院著名的宪法学教授桑斯坦就说,本来《纽约时报》案是想提高美国民主政治的质量,结果却是败坏了公共讨论的氛围。
法律人对于规则的普遍性非常重视,更关心一个案件对于规则的长远影响,而不是当下案件的合理解决方案。
在法律人眼里,个案的公平正义非常重要。但是还有另一个问题也不能忽视,就是预期。
你要知道,法律人解决纠纷的过程,其实也是确立规则的过程。因此,必须要考虑到,一旦眼前事情的处理办法,变成一种长远的规则,它的合理性、正当性,是不是还那么不容置疑?
所以,很多时候,法律人在作出决策时,都要超越当下的案件,想得更远一些。要知道,比起个案合理来说,法律人更追求长远的制度后果。
普遍规则与个案正义的冲突
法院说,判断所有权归属于谁,不能按照追逐原则,应该根据捕获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谁在追不重要,谁拿到手才重要。
为什么要这样?我们从前几讲里已经知道,法律一开始,就是以整个社会为对象来设计的,它服务的从来都不是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所以,法律规则的确立要对所有人普遍适用,不是具体合理,而是整体合理。
有一个形象的比喻是,法律人更关心气候,而不是天气。也就是说,如果外行关注的是个案正义,法律人关注的则是普遍正义,关心的是未来大量的类似情况。
一个案子的结果同样会给整个社会提供一个信号,塑造大家对未来的预期。所以,在判案时,我们的法官依然会特别重视这个案子确立的长远规则是不是合理。
(潘多拉魔盒如果打开,谁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今天可以给他扣帽子,明天帽子就有可能扣到你身上。。)
规则的稳定预期比结果合理更重要
法律人更看重的,不是个案的结果是否合理,而是整体的规则是否稳定、统一。 法律人追求的,也不是每个案例中的正确结果,而是总体法律运作的最好结果。
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布兰代斯也说过:“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则被确定下来,比被正确地确定下来,更重要。”也是这个意思。
疑难案件制造坏的法律
你想,政府官员和民众之间本来就信息不对称,要让老百姓去证实官员确实贪赃枉法,这个要求就显得过高了。如果要求公民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必须有事实依据,就会造成“寒蝉效应”,以后大家就不敢说话了。
这么说来,这个案子确立的规则是不是很合理?
这个案子实际上是给媒体开了绿灯,也就是说无论你怎么骂官员其实都没事。而且,后来最高法院还把这个规则进一步扩大,不但官员可以随便骂,公众人物、明星也可以。
你看,一旦这个判决被确立为普遍的规则,就造成了一个后果,那就是美国媒体的不负责任。今天我们看到美国媒体随意造谣、恶意中伤政治家和公众人物,说到底就是因为《纽约时报》案所确立的规则。
(所以不能开这个口!媒体不能无端生事造谣!造谣一定要负法律责任!)
因此,哈佛大学法学院著名的宪法学教授桑斯坦就说,本来《纽约时报》案是想提高美国民主政治的质量,结果却是败坏了公共讨论的氛围。
法律人对于规则的普遍性非常重视,更关心一个案件对于规则的长远影响,而不是当下案件的合理解决方案。
今天读到一篇文章,就是讲的法律里的程序正义问题,挺受启发的。
为什么要追求程序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以程序正义,也叫看得见的正义。
1、需要中立的裁判者,
中立的裁判者是法律程序中重要的枢纽。所以不管程序怎么简化,双方怎么选择,都不能抽掉中立裁判者这根顶梁柱,否则整个司法体系就崩塌了。
而在张案中,中演协其下属分会负责人自己就是某平台的负责人,而道德委员会名单又不公布,你们后面到底都有什么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公布是怕人知道吗?
这样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怎么可能做到中立?
而且如果你出名单,让对方申诉,找你们申诉,你们的申诉部门又怎么做到中立?
2.程序公正是限制强势方、帮助弱势方
当然,想要解决纠纷,光有中立的第三方是不够的,程序的设计必须做到另外一点是,帮助弱势方,限制强势方。
张案中的张,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他就是弱势的一方,程序正义,就是要帮助弱势一方,限制强势一方,你中演协居然不通过调查就直接判人死刑,你的帮助弱势体现在哪里?
3.程序追求的是判决结果的可接受度
一句话,法律人不追求最好的结果,只追求最不坏的结果。
比起判决内容是啥,法律人更关心判决是怎么得出的。只要程序是公正的,最后的结果即使看起来不合理,也好过没有结果。
就是大家都在阳光下,每个人都有说话的权利,是什么,怎么样,都可以拿出来说,最后得到一个大家都可接受的结果。
那么中演协,整个过程傲慢至极,杀一次不够,还要反复鞭尸,也不让人家发言,全平台封杀账号,并且对为他说话的人赶尽杀绝,光你一个人说,你这怎么可能让人接受!人家就是觉得冤!!
如果你真的觉得你的处理合理,你完全可以把一切都放在阳光下,你给他说话的机会啊!大家就都辩辩清楚,都知道怎么回事了,那最终的结果也就都可以接受了啊!人家已经请求这个机会了,你为什么不答应?你是不敢吗??
为什么要追求程序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以程序正义,也叫看得见的正义。
1、需要中立的裁判者,
中立的裁判者是法律程序中重要的枢纽。所以不管程序怎么简化,双方怎么选择,都不能抽掉中立裁判者这根顶梁柱,否则整个司法体系就崩塌了。
而在张案中,中演协其下属分会负责人自己就是某平台的负责人,而道德委员会名单又不公布,你们后面到底都有什么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公布是怕人知道吗?
这样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怎么可能做到中立?
而且如果你出名单,让对方申诉,找你们申诉,你们的申诉部门又怎么做到中立?
2.程序公正是限制强势方、帮助弱势方
当然,想要解决纠纷,光有中立的第三方是不够的,程序的设计必须做到另外一点是,帮助弱势方,限制强势方。
张案中的张,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他就是弱势的一方,程序正义,就是要帮助弱势一方,限制强势一方,你中演协居然不通过调查就直接判人死刑,你的帮助弱势体现在哪里?
3.程序追求的是判决结果的可接受度
一句话,法律人不追求最好的结果,只追求最不坏的结果。
比起判决内容是啥,法律人更关心判决是怎么得出的。只要程序是公正的,最后的结果即使看起来不合理,也好过没有结果。
就是大家都在阳光下,每个人都有说话的权利,是什么,怎么样,都可以拿出来说,最后得到一个大家都可接受的结果。
那么中演协,整个过程傲慢至极,杀一次不够,还要反复鞭尸,也不让人家发言,全平台封杀账号,并且对为他说话的人赶尽杀绝,光你一个人说,你这怎么可能让人接受!人家就是觉得冤!!
如果你真的觉得你的处理合理,你完全可以把一切都放在阳光下,你给他说话的机会啊!大家就都辩辩清楚,都知道怎么回事了,那最终的结果也就都可以接受了啊!人家已经请求这个机会了,你为什么不答应?你是不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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