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解除合同协议后发现怀孕了,能恢复劳动关系吗?#劳动法小知识#
王翊君于2018年5月8日入职上海英德公司处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416.67元。
2020年2月19日,公司与王翊君商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当日下午14:40时,公司将解除协议文本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于王翊君,并要求王翊君在下班前回复确认邮件以及告知快递地址。
王翊君于当日下午14:52时邮件回复“我接受公司的协议”。
次日上午,公司通过快递形式将已加盖公司印章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原件两份送到王翊君住所要求现场签署后再由快递取回其中一份,王翊君遂签署。协议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王翊君
1、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0日解除,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6,301.02元,乙方承认且同意,除上述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外,甲方不存在其他应当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带薪假期、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和其他任何款项,也无义务支付上述任何款项。
2、如甲方被认为还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任何其他性质的款项,那么此协议所列经济补偿金金额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对这些款项(如有的话)的支付。
3、双方确认,双方之间因建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未决或潜在的争议均已因本协议的签订而获得全部解决。在解除日之前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时间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所有离职交接手续。
4、乙方声明,乙方完全理解本人的法律地位及本协议每一条款的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
2020年2月20日下午,王翊君向公司申请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4日休婚假。
3月10日,王翊君以邮件形式告知公司已怀孕。3月11日,王翊君经医院诊断“目前已孕49天”。
2020年3月13日,公司邮件回复王翊君解除协议有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2020年3月23日,公司向王翊君寄送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王翊君拒收。
2020年4月14日,王翊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自2020年3月2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翊君不服,遂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审理中,王翊君表示,协议签订后,约定的解除期限未到,王翊君怀孕时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顺延至“三期”结束,故公司应当与王翊君恢复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翊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日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工作交接等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了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翊君所称该协议系对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变更,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至于王翊君主张因协议约定的解除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现王翊君已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公司其怀孕的事实,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不应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而应顺延至王翊君“三期”结束。对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正常到期时出现法定顺延事由,劳动合同应当顺延。本案中,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并不适用该条之规定,故王翊君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三期”结束,于法无据,本院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因协商一致已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王翊君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王翊君的诉讼请求。
员工上诉:我是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应当撤销
王翊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疫情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我基于重大误解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故应予以撤销,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我误解了“解除日为“到期日”,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如果我知道“解除日”与“到期日”的区别,则不会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上签字。我系基于错误认识而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构成重大误解,应当予以撤销。该重大误解直接影响我所享受的权利义务,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不能享受到“怀孕”女职工所应享受的“三期”待遇,这也违背了法律对孕妇及女性职工特别保护的精神。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三期届满,故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签完协议后以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王翊君以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沪01民终13411号(当事人系化名)
王翊君于2018年5月8日入职上海英德公司处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416.67元。
2020年2月19日,公司与王翊君商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当日下午14:40时,公司将解除协议文本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于王翊君,并要求王翊君在下班前回复确认邮件以及告知快递地址。
王翊君于当日下午14:52时邮件回复“我接受公司的协议”。
次日上午,公司通过快递形式将已加盖公司印章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原件两份送到王翊君住所要求现场签署后再由快递取回其中一份,王翊君遂签署。协议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王翊君
1、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0日解除,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6,301.02元,乙方承认且同意,除上述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外,甲方不存在其他应当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带薪假期、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和其他任何款项,也无义务支付上述任何款项。
2、如甲方被认为还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任何其他性质的款项,那么此协议所列经济补偿金金额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对这些款项(如有的话)的支付。
3、双方确认,双方之间因建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未决或潜在的争议均已因本协议的签订而获得全部解决。在解除日之前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时间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所有离职交接手续。
4、乙方声明,乙方完全理解本人的法律地位及本协议每一条款的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
2020年2月20日下午,王翊君向公司申请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4日休婚假。
3月10日,王翊君以邮件形式告知公司已怀孕。3月11日,王翊君经医院诊断“目前已孕49天”。
2020年3月13日,公司邮件回复王翊君解除协议有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2020年3月23日,公司向王翊君寄送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王翊君拒收。
2020年4月14日,王翊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自2020年3月2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翊君不服,遂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审理中,王翊君表示,协议签订后,约定的解除期限未到,王翊君怀孕时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顺延至“三期”结束,故公司应当与王翊君恢复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翊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日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工作交接等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了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翊君所称该协议系对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变更,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至于王翊君主张因协议约定的解除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现王翊君已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公司其怀孕的事实,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不应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而应顺延至王翊君“三期”结束。对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正常到期时出现法定顺延事由,劳动合同应当顺延。本案中,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并不适用该条之规定,故王翊君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三期”结束,于法无据,本院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因协商一致已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王翊君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王翊君的诉讼请求。
员工上诉:我是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应当撤销
王翊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疫情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我基于重大误解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故应予以撤销,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我误解了“解除日为“到期日”,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如果我知道“解除日”与“到期日”的区别,则不会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上签字。我系基于错误认识而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构成重大误解,应当予以撤销。该重大误解直接影响我所享受的权利义务,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不能享受到“怀孕”女职工所应享受的“三期”待遇,这也违背了法律对孕妇及女性职工特别保护的精神。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三期届满,故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签完协议后以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王翊君以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沪01民终13411号(当事人系化名)
【安乐哲:“互系”宇宙观与中华传统医学】传统中医为我们提供一个理解“气宇宙观”的窗口,我们可从一种非常不同角度理解万物,万物构成着这个世界。任何将“身体”简单地视为物体来治疗的倾向,都会违背中医传统所立于的互系性宇宙观;这一宇宙观是生命的、域境的、过程性的观念意识。这种互系宇宙观的对形式结构的功能理解是根本“域境性”的,这样形成一种内在与外在的“场景”;身体是被作为从内与从外看待的,作为或多或少地主观,亦作为或多或少地客观。“形成状态”(“体”)与功能状态(“用”)之间,有不可简化错综复杂的关系。https://t.cn/A6ix6sX6
#数字经济##经济# 【数字经济若干理论问题探索】#甘靖数字经济[超话]#
一、引言 数字经济,广义而言虚拟经济,是我们团队长期以来研究的课题。我们大概从20年前就开始研究虚拟资本,然后研究自然资源的定价问题、网络经济问题等,我们现在考虑比较多的是智能经济,因为数字经济包含了智能经济,而且智能经济是数字经济再向上发展的一个高级形态。
针对数字经济时代的诸多现实问题,不同学科、不同领域都有不同的解释。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也必须对其做出回答。从统计数据来看,数字经济的规模确实发展很快,特别是新冠疫情以来,实体经济一度是全面在衰退,但是数字经济仍然保持了比较好的增长率。比如我国数字经济在疫情冲击和全球经济下行叠加影响下,依然保持9.7%的高位增长,是同期GDP名义增速的3.2倍多。
为此,现在理论界有很多学者都认为,当前我们是否已进入了一种更高级的经济形态。比如《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17》便提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更高级经济阶段”。
二、关于数字经济的讨论
如果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那么政治经济学应对其做出理论解释。现在关于数字经济的讨论已经比较多,其中与政治经济学有关的,有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关注,这四个问题也是最为重要的问题。
第一,关于无人经济的劳动价值讨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老话题了,无人工厂、无人车间已经提了好多年了,目前理论界主要讨论如下几方面问题:人工智能是否能创造价值,还是只转移价值;一旦进入了超人工智能阶段,机器可以全面代替人,甚至比人做得还好的时候,当机器甚至有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它的劳动是不是就要创造价值;还有现在的“玩劳动”、“产消劳动”和“传播劳动”是不是生产性劳动等。这些问题都是比较尖锐的问题。
第二,关于数字劳动关系的讨论。目前大多数学者均关注到,数字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模式呈现弹性化、多重化、开放性、虚拟性等特征,可见的不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机关系或者机器与机器之间的关系。具体分析中聚焦劳资关系较多:(1)人机关系,实际是劳资关系;(2)资本剥削劳动的手段更加隐蔽;(3)“去劳动关系化”现象的实质是劳动隶属于资本;(4)出现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关系不对等、不平衡等新型劳动关系问题。
第三,关于数字生产过程的讨论。目前研究大多将平台经济、共享经济、零工经济视为新型生产模式。在具体分析中聚焦数据要素较多:(1)数字成为劳动资料,数据、算力、算法等是人工智能的基本要素和载体;(2)出现数字化工厂、车间、平台经济等生产组织形式;(3)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
第四,关于数字经济形态的讨论。目前研究存在不同观点,包括认为数字经济以数字技术为特征;以平台经济新组织形式为特征;以数据要素作为基本要素为特征;数字信息产业以第四产业为特征;以去物质化为特征;以人工智能为特征等。对于数字经济形态,它是超越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一个新的经济形态,这个新经济形态与以往经济形态有什么不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进行理论分析。
三、理论探讨
首先关于无人经济,我要做一个劳动价值的解析。第二关于无人经济关系,新冠疫情之后我写了很多相关文章,并且提出这种经济是无接触性的经济关系,人与人之间可以不接触便完成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因此是防止疫情的最好经济形式。那么问题在于,无接触性的经济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这是我要讲的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是无人的生产过程。第四个问题是讨论数字经济这一新经济形态,以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运动规律在新的经济形态下是否发生了新的变化。
这四个问题我以前都有过研究。关于无人经济,我用虚拟价值来解释它的劳动价值;关于无人经济关系,我用虚拟经济关系来解释;关于无人生产过程,我用虚拟的生产过程来解释;关于技术与制度共生性的经济运动规律分析,我用虚拟经济形态来解释。
(一)关于“无人经济”的劳动价值分析:虚拟价值
第一个问题关于无人经济的劳动价值。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主要解释在劳动创造价值这个领域中的价值创造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领域属于非劳动价值的价值,这个价值是广义的概念。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应该是广义的,一个领域叫劳动价值,一个叫非劳动价值。我们将非劳动价值叫做虚拟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过虚幻的价格形式、虚拟的资本价值和虚假的社会价值。这些大家都不陌生。
虚拟价值的形成有几种情况:一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适用于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比如空气、土地;二是以虚拟资本为依托;三是以数字技术为载体;四是以人工智能为替代,这是虚拟价值形成的最新形式。那么,虚拟价值是从哪里来的?要么是转移来的,是转移劳动价值的一部分,要么就是加价,是虚假的价值加价。马克思在讲商业利润的时候,也讲过商业加价的问题。
(二)关于“无人经济关系”的生产关系分析:虚拟经济关系
第二个问题是无人经济关系的分析。数字技术超越了现实经济关系,它从逻辑上构建了一个虚拟的经济关系。在这个虚拟经济关系中,人们的名字、身份和地位都可以发生变化,通过镜像生成虚拟经济世界,各种经济关系都在这里发生远程的、非接触性的虚拟联系。
这个联系首先是一种技术关系,其次它又通过这种虚拟的网络技术将人与人之间连接起来,形成了虚拟的社会经济关系。表现为:第一,人与人超越时空限制发生远程的、即时的、非接触的联系;第二,人与人利用虚拟生产要素发生非接触性关系,即通过一组数据和程序这类虚拟生产要素发生的非接触性联系;第三,人与人通过线上控制线下生产、交换、消费乃至分配等活动;第四,人与人运用人工智能机器发生跨时空非接触性联系,即人类根据自己的特征生产出一个可以替代人类劳动的虚拟机器。这时人与人的联系就不在同一时点上而是跨期发生非接触性关系。这些新的关系形式,看似是人与机器之间甚至是机器与机器之间的联系,但是机器背后是人,除非未来技术发展到人类消亡,否则所有联系的背后最终还是人与人的关系。只不过这个关系是虚拟的,且虚拟程度有所不同。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我认为虚拟经济关系并不违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三)关于“无人生产过程”的生产方式分析:虚拟生产过程
第三个问题关于生产过程。首先数字劳动可以是数字的劳动,也可以是智能的劳动。只要劳动者掌握了数字技术,掌握了智能技术,那么他进行的劳动都可以定义为数字劳动。数字劳动者,是首要的生产力,也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发生一些新的变化。针对这些发生在虚拟空间的新变化,我们认为,程序和互联网可以看作劳动资料,其中程序是机器,互联网就是厂房。那么数字劳动对象是什么?就是数据,相当于原材料。
无人或者人很少、人的作用很小的生产过程,也是在马克思主义生产劳动过程的范畴之内,只不过我们将其称为虚拟生产过程。根据虚拟程度的高低与虚拟方式的不同,我们总结了三种不同的虚拟生产模式:(1)无人生产方式:人工智能生产方式;(2)有人的虚拟生产方式:数字生产方式;(3)数字与实体融合的生产方式:线上与线下融合的生产方式。
(四)关于技术与制度共生性的经济运动规律分析:虚拟经济形态
第四个问题,虚拟经济形态。马克思讲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技术与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和非统一性。生产力一旦进步了,那么生产关系必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进行变革,当生产关系不能变革的时候,生产关系就滞后了,就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处于不断的矛盾运动中。这种类型的制度,我们把它叫做技术衍生型制度,它随着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进步而产生和变革。
但是,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制度往往是技术自身所带来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比如互联网中所有的“协议”,它既是一种技术,又是一种制度,也就是说技术和制度是同时形成的,而且在形成过程中技术与制度天然就有适应性,而且还能相互保障实施,在时间和空间双重维度上具有匹配性和契合性。如果这样,在数字经济条件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就不仅仅存在衍生关系,还可能存在一种共生关系。我们将这类制度称为技术共生型制度。
这一点在区块链技术上最为典型,区块链不仅是一种技术,而且它同时配套了一种制度,是一种信用制度,而且这种制度还是匹配性产生的。 https://t.cn/R2WxQOQ
一、引言 数字经济,广义而言虚拟经济,是我们团队长期以来研究的课题。我们大概从20年前就开始研究虚拟资本,然后研究自然资源的定价问题、网络经济问题等,我们现在考虑比较多的是智能经济,因为数字经济包含了智能经济,而且智能经济是数字经济再向上发展的一个高级形态。
针对数字经济时代的诸多现实问题,不同学科、不同领域都有不同的解释。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也必须对其做出回答。从统计数据来看,数字经济的规模确实发展很快,特别是新冠疫情以来,实体经济一度是全面在衰退,但是数字经济仍然保持了比较好的增长率。比如我国数字经济在疫情冲击和全球经济下行叠加影响下,依然保持9.7%的高位增长,是同期GDP名义增速的3.2倍多。
为此,现在理论界有很多学者都认为,当前我们是否已进入了一种更高级的经济形态。比如《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17》便提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更高级经济阶段”。
二、关于数字经济的讨论
如果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那么政治经济学应对其做出理论解释。现在关于数字经济的讨论已经比较多,其中与政治经济学有关的,有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关注,这四个问题也是最为重要的问题。
第一,关于无人经济的劳动价值讨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老话题了,无人工厂、无人车间已经提了好多年了,目前理论界主要讨论如下几方面问题:人工智能是否能创造价值,还是只转移价值;一旦进入了超人工智能阶段,机器可以全面代替人,甚至比人做得还好的时候,当机器甚至有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它的劳动是不是就要创造价值;还有现在的“玩劳动”、“产消劳动”和“传播劳动”是不是生产性劳动等。这些问题都是比较尖锐的问题。
第二,关于数字劳动关系的讨论。目前大多数学者均关注到,数字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模式呈现弹性化、多重化、开放性、虚拟性等特征,可见的不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机关系或者机器与机器之间的关系。具体分析中聚焦劳资关系较多:(1)人机关系,实际是劳资关系;(2)资本剥削劳动的手段更加隐蔽;(3)“去劳动关系化”现象的实质是劳动隶属于资本;(4)出现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关系不对等、不平衡等新型劳动关系问题。
第三,关于数字生产过程的讨论。目前研究大多将平台经济、共享经济、零工经济视为新型生产模式。在具体分析中聚焦数据要素较多:(1)数字成为劳动资料,数据、算力、算法等是人工智能的基本要素和载体;(2)出现数字化工厂、车间、平台经济等生产组织形式;(3)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
第四,关于数字经济形态的讨论。目前研究存在不同观点,包括认为数字经济以数字技术为特征;以平台经济新组织形式为特征;以数据要素作为基本要素为特征;数字信息产业以第四产业为特征;以去物质化为特征;以人工智能为特征等。对于数字经济形态,它是超越了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一个新的经济形态,这个新经济形态与以往经济形态有什么不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进行理论分析。
三、理论探讨
首先关于无人经济,我要做一个劳动价值的解析。第二关于无人经济关系,新冠疫情之后我写了很多相关文章,并且提出这种经济是无接触性的经济关系,人与人之间可以不接触便完成生产、交换、消费和分配,因此是防止疫情的最好经济形式。那么问题在于,无接触性的经济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这是我要讲的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是无人的生产过程。第四个问题是讨论数字经济这一新经济形态,以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运动规律在新的经济形态下是否发生了新的变化。
这四个问题我以前都有过研究。关于无人经济,我用虚拟价值来解释它的劳动价值;关于无人经济关系,我用虚拟经济关系来解释;关于无人生产过程,我用虚拟的生产过程来解释;关于技术与制度共生性的经济运动规律分析,我用虚拟经济形态来解释。
(一)关于“无人经济”的劳动价值分析:虚拟价值
第一个问题关于无人经济的劳动价值。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主要解释在劳动创造价值这个领域中的价值创造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领域属于非劳动价值的价值,这个价值是广义的概念。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应该是广义的,一个领域叫劳动价值,一个叫非劳动价值。我们将非劳动价值叫做虚拟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过虚幻的价格形式、虚拟的资本价值和虚假的社会价值。这些大家都不陌生。
虚拟价值的形成有几种情况:一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适用于自然条件和自然资源,比如空气、土地;二是以虚拟资本为依托;三是以数字技术为载体;四是以人工智能为替代,这是虚拟价值形成的最新形式。那么,虚拟价值是从哪里来的?要么是转移来的,是转移劳动价值的一部分,要么就是加价,是虚假的价值加价。马克思在讲商业利润的时候,也讲过商业加价的问题。
(二)关于“无人经济关系”的生产关系分析:虚拟经济关系
第二个问题是无人经济关系的分析。数字技术超越了现实经济关系,它从逻辑上构建了一个虚拟的经济关系。在这个虚拟经济关系中,人们的名字、身份和地位都可以发生变化,通过镜像生成虚拟经济世界,各种经济关系都在这里发生远程的、非接触性的虚拟联系。
这个联系首先是一种技术关系,其次它又通过这种虚拟的网络技术将人与人之间连接起来,形成了虚拟的社会经济关系。表现为:第一,人与人超越时空限制发生远程的、即时的、非接触的联系;第二,人与人利用虚拟生产要素发生非接触性关系,即通过一组数据和程序这类虚拟生产要素发生的非接触性联系;第三,人与人通过线上控制线下生产、交换、消费乃至分配等活动;第四,人与人运用人工智能机器发生跨时空非接触性联系,即人类根据自己的特征生产出一个可以替代人类劳动的虚拟机器。这时人与人的联系就不在同一时点上而是跨期发生非接触性关系。这些新的关系形式,看似是人与机器之间甚至是机器与机器之间的联系,但是机器背后是人,除非未来技术发展到人类消亡,否则所有联系的背后最终还是人与人的关系。只不过这个关系是虚拟的,且虚拟程度有所不同。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我认为虚拟经济关系并不违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三)关于“无人生产过程”的生产方式分析:虚拟生产过程
第三个问题关于生产过程。首先数字劳动可以是数字的劳动,也可以是智能的劳动。只要劳动者掌握了数字技术,掌握了智能技术,那么他进行的劳动都可以定义为数字劳动。数字劳动者,是首要的生产力,也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发生一些新的变化。针对这些发生在虚拟空间的新变化,我们认为,程序和互联网可以看作劳动资料,其中程序是机器,互联网就是厂房。那么数字劳动对象是什么?就是数据,相当于原材料。
无人或者人很少、人的作用很小的生产过程,也是在马克思主义生产劳动过程的范畴之内,只不过我们将其称为虚拟生产过程。根据虚拟程度的高低与虚拟方式的不同,我们总结了三种不同的虚拟生产模式:(1)无人生产方式:人工智能生产方式;(2)有人的虚拟生产方式:数字生产方式;(3)数字与实体融合的生产方式:线上与线下融合的生产方式。
(四)关于技术与制度共生性的经济运动规律分析:虚拟经济形态
第四个问题,虚拟经济形态。马克思讲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技术与制度之间存在矛盾和非统一性。生产力一旦进步了,那么生产关系必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进行变革,当生产关系不能变革的时候,生产关系就滞后了,就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处于不断的矛盾运动中。这种类型的制度,我们把它叫做技术衍生型制度,它随着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进步而产生和变革。
但是,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制度往往是技术自身所带来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比如互联网中所有的“协议”,它既是一种技术,又是一种制度,也就是说技术和制度是同时形成的,而且在形成过程中技术与制度天然就有适应性,而且还能相互保障实施,在时间和空间双重维度上具有匹配性和契合性。如果这样,在数字经济条件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就不仅仅存在衍生关系,还可能存在一种共生关系。我们将这类制度称为技术共生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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