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不报备、故意隐瞒信息!西昌一男子被行政处罚!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但仍有少数人不遵守防疫要求,漠视法律法规,以身试法,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影响。4月15日,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公安局对黄联关镇一男子返乡不报备,刻意隐瞒返乡信息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严厉训诫。

事件回顾

据了解,3月18日,风险人员马某从江苏经成都返回西昌。当日下午14时,我市疾控中心以电话的方式告知马某返昌后需立即向所在社区或街道报备,并就地管控。但马某却称其还在成都,不愿如实告知具体信息,随后电话无人接听。3月21日,州、市疾控中心追查到风险人员马某在我市的行动轨迹,并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于3月21日将风险人员马某送至隔离酒店进行隔离。

在解除对马某的隔离后,4月15日市公安局黄联关镇派出所对马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进行审讯。在审讯过程中,马某如实交代自己的行动轨迹,并在公安民警的教育和训诫后,如实道出自己未进行报备的原因。

违法人员马某:
“3月18日到昌当晚,因为我想着我的健康码是绿码,所以没有报备的意识,又因手机故障,没有接到相关部门的告知。许久未归家,一心沉浸于与友人的团聚中,将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抛之脑后。”

西昌市公安局黄联关镇派出所副所长方建雄:

“目前马某因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情节较严重,西昌公安拟对他作出治安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的处罚,同时罚款500元。”

在此郑重提醒,返乡人员务必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触碰底线和红线!对于隐瞒行程、返乡不报备、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编造散发虚假疫情信息、拒绝隔离等涉疫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来源:西昌发布

#故意用错的沙盘误导消费者?业主状告中海地产:并非个案,有胜诉希望#

地产市场被严控,加之疫情影响,期房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因为延期交房、产品质量等问题产生的矛盾愈显。

近期,昌平中海丽春湖墅袁丽(化名)告诉时间财经,她已经将开发商起诉了,一审虽然败诉,但正在准备上诉。她查到,此前瀛海府因未提示房屋厨房窗户有遮挡的情况,实际收房发现厨房窗户被近距离严重遮挡,而被判赔偿业主,她相信自己二审有胜诉的希望。

“我400多万的房子,客厅大好的窗户,一瞧出去,视野竟然被墙头挡了,临到预交房了我才知道,后来发现开发商不仅没有提示还有意遮掩,我真是气不过。”袁丽对时间财经说。

中海丽春湖墅开发商是北京中海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海宏业”),位于沙河地铁站附近,项目共分两期,纠纷较多的第二期约于2018年7月开工,2020年11月完工。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中海地产首次更改沙盘。据报道,北京亦庄开发区的中海京叁號院项目也存在沙盘改动的情况。据业主表示,买房时看到的沙盘,水景和地上景观构筑物丰富,而新沙盘上的水景和地上景观构筑物“消失的消失”“缩水的缩水”。

中海宏业一位工作人员回应时间财经称:“目前公司是面临两方面的上诉:一个是延期交房,一个是门头遮挡。目前法院一审认定我们公司是没有责任的,我们销售的时候有将相关情况有告知业主,合同里面有相应的说明、提示,法院也认为我们该让业主注意的提示义务已经尽到了,业主说的这些情况都不存在。”

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张越律师对时间财经表示,针对目前多房企延期交房产生的诉讼,如果疫情导致工地停工,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但如果以疫情影响资金运转等非客观原因,一般不予支持。

窗户被遮挡
2019年,袁丽在中海丽春湖墅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91平米的商品房,合同金额近450万元。

通常而言,选购房子时,位于一二楼的房子可能存在被树木遮挡、影响采光的情况。但袁丽没想到的是,留意了树木遮挡情况,却被单元门入户门头挡了个结实。

“预收的时候,我第一次进到屋里才发现,入户门头女儿墙严重遮挡客厅窗户近一米的高度,购房时销售人员从未提醒过,且在购买时承诺二楼没有任何瑕疵。”袁丽表示,购房时开发商沙盘也显示入户大门高度未过二楼窗户下沿。更令其生气的是,后来开发商改过沙盘,估计卖得差不多了,把新的沙盘改成显示有遮挡。

“开发商一直称自己符合规划,所以应该是在销售沙盘之前,规划设计图已经定了,开发商是故意用错的沙盘销售,来误导消费者的。”袁丽表示,自己就像交了400多万送上门被算计,想想都不舒服,而且遮挡也会带来脏乱差、卫生死角、阴暗潮湿、滋生细菌等问题。

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也有一位方姓的业主留言称,该房屋二层的北向房间窗户高度为1.4米,但被遮挡的高度就大约有1.2米,严重影响采光通风视线,目前问题依然没解决!“家人因为这个房屋缺陷的问题,导致重度抑郁症,有轻生的倾向,本人无奈在此求助,恳求相关部门介入予以帮助解决房屋窗户被遮挡问题!”该业主无奈求助。

单元门入户门头对2楼的业主来说是遮挡,但开发商并不这么认为。一审时,中海宏业称,客厅与单元门头之间是阳台,而非客厅。开发商方面认为,室内客厅的人要去看户外的风景及小区的景色,必须要到阳台上观看风景。“即便存在单元门头,也不影响人站在阳台上的观看视线及采光,通过实地勘验,即便业主取消阳台,我们也不认为影响采光和视线。”

对于沙盘显示和销售人员未对此予以显示和告知,开发商方面表示,沙盘、样板、楼书及销售人员的介绍等不作为合同的构成部分,也不构成要约,预售合同才有效。而在双方预售合同中,该户型图中有显示南边入户部分的单元门头,袁丽交付的房屋与该户型图一致,并没有更改任何合同约定及规划设计。

昌平区人民法院也认定,销售现场放置的沙盘仅为示意项目内楼栋的分布使用,限于比例尺寸的制约,沙盘可能未全部覆盖本项目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沙盘所示的楼栋位置关系、外立面等可能与规划设计存在差异,沙盘所示的单户外窗、阳台、露台、设施设备等可能与实际规划存在差异。

对此,袁丽表示,明明有那么直观的沙盘和销售承诺,业主没法从合同这句提醒来判断是有遮挡,而且合同没有标注遮挡,和具体高度,属于格式合同,开发商的上述说法,她不认可。

尤其是看到其他遇到类似问题的业主赢得了官司。同样在北京,瀛海府小区售楼处公示的不利因素一览表、瀛海府的宣传图册等在售房时并未提示房屋厨房窗户有遮挡的情况,而实际收房发现厨房窗户被近距离严重遮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遮挡瑕疵不应存在于常理意义上的符合正常使用标准的房屋,厨房窗户被遮挡对业主吕永会的实际使用产生影响,亦使房屋价值产生了一定贬损,海盈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受影响的面积大小及影响程度,酌情确定海盈公司赔偿业主吕永会3万元。

袁丽介绍,此前业主和开发商也进行了多次协商,中海宏业曾答应给两年物业费,车位,五年物业费等不同的阶段和解建议,都没有达成协定。最开始被遮挡的业主要求去除遮挡,中海方面也给了改造方案,但是说需要业主大部分同意才给改,“因为挡着二楼的是单元门头,从外观看,入户大门很漂亮,其他不受影响的邻居,肯定不愿意改。”该方案最终只能不了了之。

无奈,袁丽请求开发商因单元门入户门头对房屋客厅遮挡造成房产贬值损失20万。但中海宏业认为这没有影响,而且如何核定损失是20万元并无依据。

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十一中有提示:本项目平面间距、视线等方面有如下提示,(1)1-1#-1-3#洋房单元入口及入户大堂位置均为南入口,1-4#-1-10#洋房单元入口及入户大堂位置均为北入口,单元入口位置、立面形式和大堂面积各不相同。(2)本项目住宅设置首层大堂门口等构筑物,在部分楼层间设置装饰线条,可能会与户型图、样板间不符,具体详见合同附图。

北京住建委也曾回应:经查,市民反映问题,我委工作人员曾去现场查看,现场样板间有提示性文字即以实际交付为准,市民所签购房合同附图中对门头有标注。且门头所谓遮挡是在室外,样板间为室内结构及装修示意,不能认定与宣传不符。

据袁丽透露,南入户业主客厅被遮挡的一共12户,被虚假销售的有9户,现在3户诉讼了,其他的都在正常投诉中。

要求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被驳回
此外,袁丽认为中海宏业的交付条件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请求法院判令中海宏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2.9万元。

对此,中海宏业方辩称,公司已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 EMS 方式向袁丽送达了《交付通知书》,因期间业主未在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中海宏业认定,依据该约定,案涉商品房已经于2021年5月1日完成交付。

虽然晚于预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但中海宏业公司依法、依约均具备充分的免责事由,不构成违约:受天气、大型会议、国庆假期等非疫情因素的影响,交付期限依约应当顺延99天。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项目交付期限应当总计至少顺延130天。

实际上,关于延期交房,业主李庆、由雪莲也因此将中海宏业告上法庭,该业主要求中海宏业因逾期交房导致的违约赔偿共计6.99万元,因房屋质量不合格进行维修导致逾期交房的违约共计3.26万元,两者共计约10万元。

中海宏业方主张,案涉商品房在通知原告收房时已经具备了交付条件。李庆、由雪莲依法依约均无权拒绝在《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日期接收商品房。李庆、由雪莲在本案中所提出的各项与房屋质量相关的事项,也不属于房屋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不合格的问题,亦不属于严重影响业主居住使用的功能性质量问题。

所以最终李庆、由雪莲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袁丽此次要求逾期交房的诉求也被驳回,法院认为中海宏业提交的《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等文件,已经能证明涉案房屋符合交付条件。新冠疫情对中海宏业履行房屋交付义务造成了实质性的阻碍,且中海宏业公司主张的受阻时间在合理范围内。#房地产#

【 #济宁#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多人被处罚!】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邹城市公安局坚持一切工作向疫情防控聚焦,一手抓防控,一手抓打击,紧盯不服从隔离管控、阻碍疫情防控、造谣传谣等典型涉疫类违法犯罪,快查严打,高压震慑,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维护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良好秩序。截至目前,共办理涉疫案件15起,行政拘留14人,罚款1人。

警 方 通 报

  1、2022年1月21日,刘某某购买进口牛肉130箱共2.7吨,放置于千泉街道办事处小屈村某民宅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局报备。刘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2、2022年2月11日,大束镇北葛村村民李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随访电话后,拒不配合随访工作,并在手机中辱骂随访工作人员。李某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3、2022年3月11日,邹城市公安局网上巡查中发现网民王某某在微信群内散布“曲阜有个确诊的,没报”虚假疫情消息,在网络传播后造成恶劣影响。王某某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4、2022年3月23日,北宿镇南屯村村民王某某酒后滋事,手持扳手进入南屯村疫情防控点用扳手敲打办公桌,造成大量人员围观,严重阻碍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5、2022年3月24日,邹城市公安局民警在对涉中、高风险地区返邹人员随访时,太平镇高石村村民高某拒不配合工作,后无故多次拨打随访民警电话进行辱骂,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恶劣影响。高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高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6、2022年4月2日,峄山镇西参村村民王某某酒后在西参村疫情防控点对进出车辆进行拦截,并试图拉拽小区电动门将防疫条幅弄坏,辱骂现场工作人员,严重影响现场秩序。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7、2022年4月2日,大束镇赵东村村民高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怡宁家园小区西门时,不按照社区疫情防控人员要求签字登记,社区升降杆未抬起,高某某遂将汽车停放在小区西门口长达半个小时左右,导致车辆不能正常出行。高某某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高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8、2022年4月4日,大束镇前村村民李某某在通过大束镇前村检疫点时,用摩托车堵放防疫卡口路中间,将上坟用的火纸堆放在道路两侧,导致防疫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李某某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9、2022年4月4日,张庄镇黄庄村村民黄某某拒不配合防疫工作,擅自将隔离提示条撕掉,并夺过工作人员的手机摔到地上。黄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黄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10、2022年4月5日,站东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某丁网咖老板朱某某拒不执行全市关于暂时关闭有关营业场所的公告,让顾客由后门进入上网,并指定专人在后门望风,私自接纳上网顾客10余次,造成人员聚集。朱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11、2022年4月6日,铁西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庭足道店负责人张某某在商务部门下达停业通知后,仍然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营业,接待消费顾客。张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12、2022年4月7日,城前派出所民警日常巡逻途中,发现辖区某网吧被多次通知暂停营业后,仍然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营业,违反防疫规定。网吧负责人孔某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孔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13、2022年4月7日,古塔派出所民警工作中发现,齐鲁时代花园某台球厅店负责人刘某拒不执行全市关于暂时关闭有关营业场所的公告,擅自营业,私自接纳顾客20余人次,造成人员聚集。刘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朱某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14、2022年4月8日,古塔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茶社店被多次通知暂停营业后,茶社负责人田某聚集多人打麻将,违反防疫规定。田某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田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15、2022年4月8日,王某平在中心店镇104防疫卡点拒不配合防疫检查,拒绝出示行程码,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王某平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邹城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田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相关行业场所应该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履行疫情防控义务,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打击处理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主动配合疫情防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邹城市公安局

2022年4月9日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广大市民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安全和健康负责。对于违反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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