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身边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在2017年出台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文件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鉴于空气质量联防防控工作的紧迫性,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定为10日之内,有关意见请于2021年3月8日前书面反馈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王海江
邮 编:461000
联系电话:0374-6069523
邮 箱:hnxcydyk@126.com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17年划定的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1.北苑大道—许州路—陈庄街—玉兰路—昌达街—忠武路—花都路—中原路—新兴路—许州路—南外环路—西外环路—新兴路—盐洛高速—新绿街—西外环路—永昌西路—汉风路—农大路—劳动北路—农轩路—清河西路—魏武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西航路—北航路—东航路—新元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许昌市殡仪馆、香山公园、许昌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均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2.本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3.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规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
1.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目视不能有明显可见烟。
3.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对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发布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示意图
2022年2月26日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通告》编制说明
广大市民群众: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建成区扩大的实际,我局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调整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豫环文〔2017〕297号)文件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机场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我市于2017年11月6日发布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文件要求,各地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范围。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
三、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四部分。
(一)划定了禁用区范围
1.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关于“禁用区划定以城市建成区为主要区域,也可以根据环境质量形势,扩大禁用区范围”精神,参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许昌市2020年城市建成区范围示意图》,结合当前中心城区建设实际、环境质量形势和污染防治需要,本着人民群众能够识别、各级职能部门精准监管执法的原则,经实地勘查,对2017年划定的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调整扩大。调整后的许昌市城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为:北苑大道—许州路—陈庄街—玉兰路—昌达街—忠武路—花都路—中原路—新兴路—许州路—南外环路—西外环路—新兴路—盐洛高速—新绿街—西外环路—永昌西路—汉风路—农大路—劳动北路—农轩路—清河西路—魏武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西航路—北航路—东航路—新元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许昌市殡仪馆、香山公园、许昌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区域,包含魏都区、建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
2.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管控要求,将辖区内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纳入高排放机械管理范围”之要求,将我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纳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3.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规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二)确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认定标准
本通知所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公告第5号)确定,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明确了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1.根据《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本市销售、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之规定,明确: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III类限值(不能有可见烟)。
3.根据《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抽测和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本市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之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对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确定了“禁用区”实施时间
我市“禁用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在2017年出台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文件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鉴于空气质量联防防控工作的紧迫性,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定为10日之内,有关意见请于2021年3月8日前书面反馈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王海江
邮 编:461000
联系电话:0374-6069523
邮 箱:hnxcydyk@126.com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17年划定的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1.北苑大道—许州路—陈庄街—玉兰路—昌达街—忠武路—花都路—中原路—新兴路—许州路—南外环路—西外环路—新兴路—盐洛高速—新绿街—西外环路—永昌西路—汉风路—农大路—劳动北路—农轩路—清河西路—魏武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西航路—北航路—东航路—新元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许昌市殡仪馆、香山公园、许昌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均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2.本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3.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规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
1.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目视不能有明显可见烟。
3.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对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发布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示意图
2022年2月26日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通告》编制说明
广大市民群众: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建成区扩大的实际,我局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调整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豫环文〔2017〕297号)文件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机场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我市于2017年11月6日发布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文件要求,各地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范围。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
三、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四部分。
(一)划定了禁用区范围
1.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关于“禁用区划定以城市建成区为主要区域,也可以根据环境质量形势,扩大禁用区范围”精神,参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许昌市2020年城市建成区范围示意图》,结合当前中心城区建设实际、环境质量形势和污染防治需要,本着人民群众能够识别、各级职能部门精准监管执法的原则,经实地勘查,对2017年划定的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调整扩大。调整后的许昌市城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为:北苑大道—许州路—陈庄街—玉兰路—昌达街—忠武路—花都路—中原路—新兴路—许州路—南外环路—西外环路—新兴路—盐洛高速—新绿街—西外环路—永昌西路—汉风路—农大路—劳动北路—农轩路—清河西路—魏武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西航路—北航路—东航路—新元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许昌市殡仪馆、香山公园、许昌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区域,包含魏都区、建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
2.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管控要求,将辖区内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纳入高排放机械管理范围”之要求,将我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纳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3.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规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二)确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认定标准
本通知所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公告第5号)确定,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明确了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1.根据《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本市销售、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之规定,明确: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III类限值(不能有可见烟)。
3.根据《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抽测和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本市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之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对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确定了“禁用区”实施时间
我市“禁用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决定实施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https://t.cn/A6tIXLxh
2月20日(昨日),记者从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官网获悉,为促进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综合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推动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深圳市将决定组织实施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图一)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官网公布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19日发布的《关于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资助等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指南》明确了该扶持计划将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融资担保,包括:改制上市培育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两类资助项目,并对两类资助项目的申请流程、补贴金额,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做了具体要求。
《指南》指出,对符合条件的两类资助项目,应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并予以事后奖励。其中,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的奖励方式包括: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是为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包括: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等。
该扶持计划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3月26日17:00。
以下附《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融资担保等,主要包括以下2类资助项目: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
4.《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
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
6.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7、《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13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方式:
1.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事后奖励。专项审计是否符合资助条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2.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事后资助。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六)项目单位不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专项申报条件: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
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或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递减后补足差额。
3.项目单位进入2020年“新三板”创新层名单的,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获得过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
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包括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
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上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的实际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可在完成重组或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可以选重组公司或迁入的上市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不重复资助。
说明:第2、3、4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相应的资助。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注: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五、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查找相关项目情形,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20年纳税证明(复印件,直接到税务部门网站打印或出具);
4.2020年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2020年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复印件)。
(二)选项材料——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或控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提供);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复印件,申请改制上市辅导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3.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手续的公函(复印件,申请境外上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4.股转系统同意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5.新三板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6.上年度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并标注序号(复印件,申请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7.完成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证明材料(包括迁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文件和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复印件,申请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三)选项材料——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企业借款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借据(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2.企业担保合同(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例如与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是担保协议书、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保证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银行回单(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以上材料均需按资金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PDF格式、WORD格式或EXCEL格式),提交纸质材料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查找相关项目情形,在线填报表格。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同)。
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3月26日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17:00。
担保费资助业务咨询:82977347、82002102;
改制上市培育资助业务咨询:82977355;
技术支持:0755-25331219、0755-25331220。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https://t.cn/A6tIXLxh
2月20日(昨日),记者从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官网获悉,为促进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综合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推动深圳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深圳市将决定组织实施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图一)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官网公布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19日发布的《关于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资助等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指南》明确了该扶持计划将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融资担保,包括:改制上市培育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两类资助项目,并对两类资助项目的申请流程、补贴金额,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做了具体要求。
《指南》指出,对符合条件的两类资助项目,应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并予以事后奖励。其中,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的奖励方式包括: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是为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包括: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等。
该扶持计划网上填报受理时间为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3月26日17:00。
以下附《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重点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融资担保等,主要包括以下2类资助项目: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
4.《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
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
6.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7、《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13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二)资助方式:
1.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事后奖励。专项审计是否符合资助条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集成电路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标准按《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2.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事后资助。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项目,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六)项目单位不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的情形。
专项申报条件: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
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重复资助。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或新三板挂牌资助或新三板进入创新层资助的,递减后补足差额。
3.项目单位进入2020年“新三板”创新层名单的,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
已获得过改制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新三板”挂牌奖励;获得过辅导阶段资助的,不再给予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4.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
外地上市公司,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包括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境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重组方式包括上市公司收购、借壳上市以及换股吸收合并等。
迁入的外地上市公司(含直接迁入或重组后迁入的上市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上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的实际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可在完成重组或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获得过深圳市总部经济奖励或补助的,不再重复资助。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可以选重组公司或迁入的上市公司作为申报单位,不重复资助。
说明:第2、3、4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相应的资助。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
2.项目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且贷款用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注: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不在资助范围)。
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五、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查找相关项目情形,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营业执照。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20年纳税证明(复印件,直接到税务部门网站打印或出具);
4.2020年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5.2020年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含子公司、分公司,复印件)。
(二)选项材料——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1.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或控股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提供);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复印件,申请改制上市辅导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3.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手续的公函(复印件,申请境外上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项材料);
4.股转系统同意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函(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5.新三板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复印件,申请新三板挂牌或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6.上年度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并标注序号(复印件,申请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7.完成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证明材料(包括迁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文件和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复印件,申请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奖励的企业需提供本材料)。
(三)选项材料——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1.企业借款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借据(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2.企业担保合同(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例如与高新投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是担保协议书、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保证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银行回单(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以上材料均需按资金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PDF格式、WORD格式或EXCEL格式),提交纸质材料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查找相关项目情形,在线填报表格。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同)。
受理时间: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3月26日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17:00。
担保费资助业务咨询:82977347、82002102;
改制上市培育资助业务咨询:82977355;
技术支持:0755-25331219、0755-25331220。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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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以上学历,路桥、土木工程、工民建等建筑类专业优先;
2、熟悉办公软件(如文档、图片处理); 有公路或相关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验,有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优先;
3、吃苦耐劳,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https://t.cn/A6wQhxJd
1、本科以上学历,路桥、土木工程、工民建等建筑类专业优先;
2、熟悉办公软件(如文档、图片处理); 有公路或相关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验,有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优先;
3、吃苦耐劳,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https://t.cn/A6wQhx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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