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杭州,一名女子花138000买了辆房车,加上改装总共花了20万,随后就去了云南旅游,回来直接去洗车,不料,这一洗却洗出事了。她开车来到洗车店,说要洗车,可等她来取车时,却发现车子前脸花了。
后来得知,车子的前脸都被药水给腐蚀的,可是当她找老板讨说法时,老板却一副不以为然,并表示他这里洗车都是这样洗的,不管什么车都是这个流程,包括布加迪三千万的,劳斯莱斯这些,他们也是这样洗的,所以,他们并没有错。
但是叶女士表示,自己车的铝板是澳洲铝板,外面是有保护层的,现在就是把保护层给洗没了,事后,老板主动帮她补了漆,可是外表看上去,和原漆的色彩还是有明显差别,甚至,老板说车子由于外面很脏,里面本身就是花的。
老板的意思就是,他们一切流程都是正确的,叶女士车子可能本来就是花的,她现在来要求赔偿,门都没有。
叶女士提出将车拖回去修复,费用需要10000块钱,这笔费用要老板出,可是被拒绝了。
其实这件事很简单,了解一下洗车药水啥成份就完了呗。有腐蚀性肯定就是药水的问题。按照说明书使用没有,再者,老板一直强调布加迪在他那洗过,提出去看看,他又说不方便,我觉得他在开玩笑,国内就没有几个车,他居然说他有好几个布加迪,况且,布加迪跟这个有什么关系,洗过布加迪就永远不会出错吗?
叶女士来到店里洗车,并且支付了洗车费用,她就和洗车店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是有偿的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 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不责任。
根据规定,在洗车期间,洗车店不仅要将车子清洗干净,同时还要保证车辆不受损害,如果在这期间,车子有所损坏,就需要承担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但是,若是洗车店可以证明自己没错,可以不承担责任。
车子现在的情况,就是前脸被腐蚀了,但像店老板所说,自己的流程没有错,是叶女士的车本来就是花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需要提供证据,可以查看监控,证明自己的流程没问题,并且所用药水和设备也没问题,印证在洗车前,叶女士的车子就有问题,那么,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有人问,若是洗车工个人操作失误,和洗车店有关吗?洗车工与店主属于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员工的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雇主承担相关责任。
最后也要提醒各位,消费者要做有心人,洗车之前最好能留下证据,比如照片,或在开始之前与工作人员确认一下车辆是否完好,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都可以,若是事后发现权益受侵害,要勇于维权。
后来得知,车子的前脸都被药水给腐蚀的,可是当她找老板讨说法时,老板却一副不以为然,并表示他这里洗车都是这样洗的,不管什么车都是这个流程,包括布加迪三千万的,劳斯莱斯这些,他们也是这样洗的,所以,他们并没有错。
但是叶女士表示,自己车的铝板是澳洲铝板,外面是有保护层的,现在就是把保护层给洗没了,事后,老板主动帮她补了漆,可是外表看上去,和原漆的色彩还是有明显差别,甚至,老板说车子由于外面很脏,里面本身就是花的。
老板的意思就是,他们一切流程都是正确的,叶女士车子可能本来就是花的,她现在来要求赔偿,门都没有。
叶女士提出将车拖回去修复,费用需要10000块钱,这笔费用要老板出,可是被拒绝了。
其实这件事很简单,了解一下洗车药水啥成份就完了呗。有腐蚀性肯定就是药水的问题。按照说明书使用没有,再者,老板一直强调布加迪在他那洗过,提出去看看,他又说不方便,我觉得他在开玩笑,国内就没有几个车,他居然说他有好几个布加迪,况且,布加迪跟这个有什么关系,洗过布加迪就永远不会出错吗?
叶女士来到店里洗车,并且支付了洗车费用,她就和洗车店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是有偿的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 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不责任。
根据规定,在洗车期间,洗车店不仅要将车子清洗干净,同时还要保证车辆不受损害,如果在这期间,车子有所损坏,就需要承担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但是,若是洗车店可以证明自己没错,可以不承担责任。
车子现在的情况,就是前脸被腐蚀了,但像店老板所说,自己的流程没有错,是叶女士的车本来就是花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需要提供证据,可以查看监控,证明自己的流程没问题,并且所用药水和设备也没问题,印证在洗车前,叶女士的车子就有问题,那么,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有人问,若是洗车工个人操作失误,和洗车店有关吗?洗车工与店主属于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员工的原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雇主承担相关责任。
最后也要提醒各位,消费者要做有心人,洗车之前最好能留下证据,比如照片,或在开始之前与工作人员确认一下车辆是否完好,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都可以,若是事后发现权益受侵害,要勇于维权。
#戈薇[超话]##描星写月·薇风四时# #日暮戈薇0507生日快乐#
昨天收到了评论的鼓励,所以非常上头地半夜把下篇打完了。
地念儿这一章可以说是戈薇形象的一处重要高光,作者高桥留美子以地念儿暗喻犬夜叉,从第三人的侧面,描绘了戈薇的美好。
重新回味这一章的感受太好了,戈薇不止对书中和她相伴的人有正面的影响,也让书外的我感受到了她的光明。
说阿篱是太阳正是恰如其分。[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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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回味这一章的感受太好了,戈薇不止对书中和她相伴的人有正面的影响,也让书外的我感受到了她的光明。
说阿篱是太阳正是恰如其分。[太阳]
河南洛阳,姚女士的卡里突然收到了3850000元,震惊之下她赶紧查看来源。只见转账备注:付信托本金!姚女士确实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可才4个月的时间怎么可能赚85万?后来,她因“不当得利”被银行告上法庭!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姚女士今年46岁,原来是高中老师,现在是家庭妇女。去年的5月份,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推荐她购买了300万的信托产品,约定年限20个月。可是,她在去年的9月26日,晚上8点57分,突然收到了385万的转账。当时她并不是高兴,而是感觉不正常!
首先,当天是周日,而且还是晚上,正常打款一般不会在这个时间操作。而且,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她也很清楚,4个月是不可能有85万的收益。于是,她赶紧联系信托公司的经理,对方告知:今天周日没上班,明天周一上班再帮你问下情况。
次日早上,信托公司告知是银行转错钱了,还给她发了一个公告,称信托公司确实要提前将信托本金退回各投资者,但只退回19.3%的本金,公告上面的落款日期是9月24号。
姚女士认为,这是信托公司事后补的公告,如果在打钱之前,把公告发给自己,那自己肯定会退回多余的本金。但在27号早上给自己发一个落款为24日的公告,而且钱也已经打了,还备注了“付信托本金”,那这笔钱就应该视为他们对自己的正常兑付。
但信托公司说,他们给银行的电子指令没有错误,是银行这个“猪队友”把他们公司给坑了,多转了钱。但姚女士不这么认为,她觉得银行的划款都是由信托公司来操作的,而且付款留言写得很清楚,就是‘付信托本金’,所以不能出尔反尔。
这里还有一个插曲,原来姚女士在9月10日看到新闻,自己投资的这个信托产品爆雷,是一个风险项目。很多人主动要求退钱都拿不回,现在信托公司主动把本金返回,她决定留下自己300万的本金,把多收的85万退回信托公司的账户!
可她万万没想到,银行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说她构成不当得利!姚女士无法理解,这事情明明是自己和信托公司的事情,银行只是一个代付的通道而已,银行有什么资格来告她?而且,自己没有偷,没有抢,拿回自己的本金也有错了吗?
后来,双方对簿公堂,银行认为姚女士拒绝返回多收的242万余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其退回!
银行解释,他们收到信托公司的电子指令后,没有按照对方的正确指令转钱,给姚女士多转了钱。现在银行先赔付给了信托公司,而姚女士不把多收的钱退回,此举给银行造成损失。现在姚女士多收的钱不是信托公司的,而是银行的,所以姚女士要把这不当得利归还。
姚女士当庭要求银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清楚,这385万究竟是怎么打出来的?信托公司给的指令到底是385万元,还是578978.7元?还要求将信托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因为她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合同。
这是民事诉讼,银行作为原告,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是银行却说这是他们的系统错误,电子指令不能发,涉及客户的隐私,更不同意让信托公司也出席,让姚女士另案起诉!
这在姚女士看来,银行之所以拒绝把信托公司作为第三人,是怕得罪信托公司这个大客户。而信托公司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让银行和自己打官司,非常阴险。如果没有信托公司这个‘因’,哪有银行这个‘果’呢?
一审没有结果,姚女士选择向银监会投诉,她认为自己没有错!就算是银行打错款,但没有向自己道歉,还把自己告上法庭,太欺负人了!甚至银行选择在打官司之前,还威胁姚女士,如果不归还钱,就让她的孩子上不了学,她的爱人和父母也会被查。
我认为,要审理好这个案件,银行首先要出示证据证明信托公司发给他们的指令到底是多少!如果信托公司发的指令就是385万元,且不违背信托公司与姚女士所签的合同约定,而银行按385万元向姚女士划款,那么姚女士的行为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可以不退款!
另外,通过转账单来看,银行不具备原告资格。付款账户是信托公司的账户,就是信托公司出的钱而不是银行的钱!按照银行的说法,打给姚女士的385万都是不当得利,那她退回去的这85万是信托公司收走了,还是银行收进口袋?这些不是都应该说清楚吗?
客户和信托公司之间是基于合同的关系,信托公司把钱从自己的账户退给客户的账户,银行就是个转账的渠道,姚女士怎么就成了不当得利了?她侵占银行什么利益了?就算打官司,也不应该是银行来当原告!
这个案件如果银行拿不出信托公司相关指令,或金额与之相符的指令,这家银行的信誉必将瓦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姚女士构成不当得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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