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祖宗为何规定16两为1斤,筷子长度7寸6分?作为中国人必须了解
阳阳说车关注
2021-10-01 00:03大图模式
我们现在经常有句话形容两个事物“差不多”,就是“半斤八两”。为啥“半斤八两”是差不多的意思呢?因为在古代半斤就是八两,也就是说16两是1斤。为什么16两是1斤呢?这其中可是包括很深的哲理的。类似的,还有我们标准的筷子长度为什么是7寸6分呢?细细追究起来,其中都是深不可测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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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是一个崇尚天人合一的民族,在我们的文化当中无时不刻都体现着以人应天,以天合人的大智慧。用现代的语言来说,这就是一种整体的、系统的宇宙观,我们古人认为天地之间所有的东西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比如,我们的人文始祖黄帝有《黄帝阴符经》当中这样写到:
“宇宙在乎手,万化生乎身,天性人也,人心机也,立天之道,以定人也。”
“宇宙在乎手,万化生乎身。”这句话哪怕是一个从来没有读过这本书的人,不认得文言文的人,看了之后可能也有一种震撼的感觉吧!我们的古人,能够将整个宇宙的运行规律都通过自己的手或者身体来体现出来,这是多么神奇的事情啊!这也就是为什么古人常常会有“掐指一算”的原因,因为他们能够以自己的手掌为模型,对应天地这个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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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古代在制定制度、甚至是制定名分的时候,就必须考虑到天文、地理、人心,要是没点儿说道就乱取名字,是会被人嘲笑为文盲的!比如为什么1斤定义为16两呢?这就要提到我国古代伟大的科学家鲁班了。相传鲁班是个伟大的工程师,《墨子》当中还专门记载了他为楚王打造攻城器具的故事:
“公输盘为楚造云梯之械,成,将以攻宋。子墨子闻之,起于鲁,行十日十夜而至于郢,见公输盘。”
公输盘就是鲁班。鲁班为了便于制造更加精密的仪器,他首先发明了木杆秤。但是木杆秤1斤分成多少个小刻度呢?鲁班是这样想的:天上有北斗七星和南斗六星,加起来所以定为13两1斤。不过13是一个质数,13分之1更是一个无限小数,对于当时的老百姓来说,这1两到底是多少还真是个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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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秦朝统一天下的时候,秦始皇命令李斯统一度量衡。李斯是法家学派代表人之一,法家的重要思想就是“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所以李斯当然也不打算继承这个并不是很方便的13两1斤的进位制——老百姓搞不清楚,商人还特别利用这一点儿缺斤少两。
于是李斯就决定在鲁班北斗七星和南斗六星的基础上,再加上福禄寿三星,也就是16两1斤。这样的话,既能合乎天道,又方便了老百姓量取物品重量。因为古人可以用天平把物品分为相等的2份,所以16进制划分起来特别容易,老百姓也特别容易弄清楚。同时李斯还告诉大家,做买卖要讲诚信,缺1两就没有福星的庇佑,缺2两就没有禄星的庇佑,缺3两则会折寿。虽然这个理由很不科学,但是却充满了浓浓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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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筷子,相传是大禹在治水的时候由于时间匆忙来不及用刀叉叉菜,于是就用树枝在煮沸的热汤里捞菜吃,由此产生了筷子。由于筷子比刀叉更加方便,而且与禹王联系在一起,所以后面大家便渐渐地流行起使用筷子来。连当时的商纣王也免不了跟着当时的流行风格“从众”了一把:
“昔者纣为象箸,而箕子怖。”
不过随着筷子逐渐普及,大家对于筷子的形制要求也就严格起来。《公羊传·隐公元年》写到:“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徐彦疏:“王者受命,制正月以统天下,令万物无不一一皆奉之以为始,故言大一统也。”筷子作为标配餐具,也参与到迎接客人的礼仪当中,所以也必须满足“大一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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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为什么把筷子定为7尺6寸呢?它其实是象征七情六欲,以此来告诉吃饭的人,要牢牢地把自己的七情六欲掌控在自己的手上,按照礼仪来行事,不能为所欲为。所以《礼记》的第一篇就写到:
“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
大家听了这些介绍,有没有觉得古老的华夏文明十分的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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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经常有句话形容两个事物“差不多”,就是“半斤八两”。为啥“半斤八两”是差不多的意思呢?因为在古代半斤就是八两,也就是说16两是1斤。为什么16两是1斤呢?这其中可是包括很深的哲理的。类似的,还有我们标准的筷子长度为什么是7寸6分呢?细细追究起来,其中都是深不可测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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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是一个崇尚天人合一的民族,在我们的文化当中无时不刻都体现着以人应天,以天合人的大智慧。用现代的语言来说,这就是一种整体的、系统的宇宙观,我们古人认为天地之间所有的东西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比如,我们的人文始祖黄帝有《黄帝阴符经》当中这样写到:
“宇宙在乎手,万化生乎身,天性人也,人心机也,立天之道,以定人也。”
“宇宙在乎手,万化生乎身。”这句话哪怕是一个从来没有读过这本书的人,不认得文言文的人,看了之后可能也有一种震撼的感觉吧!我们的古人,能够将整个宇宙的运行规律都通过自己的手或者身体来体现出来,这是多么神奇的事情啊!这也就是为什么古人常常会有“掐指一算”的原因,因为他们能够以自己的手掌为模型,对应天地这个大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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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古代在制定制度、甚至是制定名分的时候,就必须考虑到天文、地理、人心,要是没点儿说道就乱取名字,是会被人嘲笑为文盲的!比如为什么1斤定义为16两呢?这就要提到我国古代伟大的科学家鲁班了。相传鲁班是个伟大的工程师,《墨子》当中还专门记载了他为楚王打造攻城器具的故事:
“公输盘为楚造云梯之械,成,将以攻宋。子墨子闻之,起于鲁,行十日十夜而至于郢,见公输盘。”
公输盘就是鲁班。鲁班为了便于制造更加精密的仪器,他首先发明了木杆秤。但是木杆秤1斤分成多少个小刻度呢?鲁班是这样想的:天上有北斗七星和南斗六星,加起来所以定为13两1斤。不过13是一个质数,13分之1更是一个无限小数,对于当时的老百姓来说,这1两到底是多少还真是个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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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秦朝统一天下的时候,秦始皇命令李斯统一度量衡。李斯是法家学派代表人之一,法家的重要思想就是“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所以李斯当然也不打算继承这个并不是很方便的13两1斤的进位制——老百姓搞不清楚,商人还特别利用这一点儿缺斤少两。
于是李斯就决定在鲁班北斗七星和南斗六星的基础上,再加上福禄寿三星,也就是16两1斤。这样的话,既能合乎天道,又方便了老百姓量取物品重量。因为古人可以用天平把物品分为相等的2份,所以16进制划分起来特别容易,老百姓也特别容易弄清楚。同时李斯还告诉大家,做买卖要讲诚信,缺1两就没有福星的庇佑,缺2两就没有禄星的庇佑,缺3两则会折寿。虽然这个理由很不科学,但是却充满了浓浓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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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筷子,相传是大禹在治水的时候由于时间匆忙来不及用刀叉叉菜,于是就用树枝在煮沸的热汤里捞菜吃,由此产生了筷子。由于筷子比刀叉更加方便,而且与禹王联系在一起,所以后面大家便渐渐地流行起使用筷子来。连当时的商纣王也免不了跟着当时的流行风格“从众”了一把:
“昔者纣为象箸,而箕子怖。”
不过随着筷子逐渐普及,大家对于筷子的形制要求也就严格起来。《公羊传·隐公元年》写到:“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统也。”徐彦疏:“王者受命,制正月以统天下,令万物无不一一皆奉之以为始,故言大一统也。”筷子作为标配餐具,也参与到迎接客人的礼仪当中,所以也必须满足“大一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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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为什么把筷子定为7尺6寸呢?它其实是象征七情六欲,以此来告诉吃饭的人,要牢牢地把自己的七情六欲掌控在自己的手上,按照礼仪来行事,不能为所欲为。所以《礼记》的第一篇就写到:
“鹦鹉能言,不离飞鸟;猩猩能言,不离禽兽。今人而无礼,虽能言,不亦禽兽之心乎?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
大家听了这些介绍,有没有觉得古老的华夏文明十分的有趣呢?
#新华社称查处郑爽案彰显公平正义#【郑爽案件查处彰显公平正义 警示影视从业者加强自律】8月27日,税务部门公布郑爽案件查处有关情况,郑爽通过拆分收入、假借增资等方式隐匿“天价片酬”,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张恒及相关企业涉嫌策划、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也将依法受到处理。
法律、财税界有关人士认为,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体现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警示影视从业者加强自律,带头承担社会责任。
案件查处彰显公平正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就不同收入采取的偷逃税手法不同,税务机关相应处以不同倍数罚款。对改变收入性质偷逃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逃税部分处以5倍罚款,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税务部门对郑爽偷税行为处以4倍甚至5倍的“顶格”罚款,并将对张恒涉嫌策划、帮助郑爽偷逃税款进行处理。这些体现了哪些执法上的考量?
对此,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认为,郑爽案件发生在2018年国家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之后,违反了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要求,不顾国家三令五申违反税法规定,严重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严厉处罚,有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将对张恒及相关企业涉嫌帮助郑爽偷逃税依法进行处理,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将起到强烈警示教育作用。
汤继强认为,从郑爽本人已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况看,税务部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前期进行全面深入检查基础上作出的处罚决定兼顾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税收征管秩序,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
“郑爽案件中,有1.08亿元是通过虚假‘增资’方式获取,后当事人因担心违法行为暴露,又撤销了之前签订的增资协议,属于‘假中造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郑爽2019年已提供完毕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相关当事人策划操控的所谓解除“增资协议”,是事后以欺骗、隐瞒手段对税务机关执法的不法妨碍,不能改变郑爽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不影响对其偷税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影视行业从业人员不能心存侥幸、触犯法律。
未被追究刑责是基于刑法规定
为何对郑爽仅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刘剑文介绍,由于郑爽在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目前郑爽已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后续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取决于其能否按期缴清罚款。如郑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清罚款,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其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需凝聚多部门合力
2018年以来,有关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问题的治理,影视行业纳税规范性总体有了较大提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认为,近年来,税务部门结合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明显加大了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取得积极成效。
然而,随着相关部门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少数不法分子的偷逃税手段也不断“升级”,通过聘请专业策划团队进行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款,借关联企业的名义取酬获利,为个人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更加具有隐蔽性。
“以郑爽案件为例,假借‘增资款’隐瞒收入偷逃税是其中一种新手法,在外部形式和程序链条上都很严密,单纯从纳税申报数据或者从相关合同的表象上看都难以发现端倪。”在张斌看来,郑爽案的发生,显示了对影视行业进一步实行多部门、全流程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亟需多部门协同联动,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共治格局。
汤继强认为,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税务部门表示将与广电、电影等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完善跨部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和涉税违法行为曝光力度,相信这一系列措施将对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促进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杨燕英认为,公众人物的言行不仅反映着自身的修养与素质,更在一定程度上潜移默化影响着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个别影视公众人物急功近利、失德失范、违反法律,因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可能会对整个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无德莫谈艺。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离不开影视从业人员的崇德自律。影视从业人员要将德艺双馨作为自己的毕生追求,守住“底线”,远离“红线”,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担当起引领社会风气和文明进步的重要责任。#郑爽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共2.99亿元# #广电总局称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演艺人员#(新华社)
法律、财税界有关人士认为,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体现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警示影视从业者加强自律,带头承担社会责任。
案件查处彰显公平正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就不同收入采取的偷逃税手法不同,税务机关相应处以不同倍数罚款。对改变收入性质偷逃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逃税部分处以5倍罚款,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税务部门对郑爽偷税行为处以4倍甚至5倍的“顶格”罚款,并将对张恒涉嫌策划、帮助郑爽偷逃税款进行处理。这些体现了哪些执法上的考量?
对此,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认为,郑爽案件发生在2018年国家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之后,违反了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要求,不顾国家三令五申违反税法规定,严重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严厉处罚,有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将对张恒及相关企业涉嫌帮助郑爽偷逃税依法进行处理,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将起到强烈警示教育作用。
汤继强认为,从郑爽本人已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况看,税务部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前期进行全面深入检查基础上作出的处罚决定兼顾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税收征管秩序,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
“郑爽案件中,有1.08亿元是通过虚假‘增资’方式获取,后当事人因担心违法行为暴露,又撤销了之前签订的增资协议,属于‘假中造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郑爽2019年已提供完毕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相关当事人策划操控的所谓解除“增资协议”,是事后以欺骗、隐瞒手段对税务机关执法的不法妨碍,不能改变郑爽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不影响对其偷税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影视行业从业人员不能心存侥幸、触犯法律。
未被追究刑责是基于刑法规定
为何对郑爽仅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刘剑文介绍,由于郑爽在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目前郑爽已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后续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取决于其能否按期缴清罚款。如郑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清罚款,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其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需凝聚多部门合力
2018年以来,有关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问题的治理,影视行业纳税规范性总体有了较大提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认为,近年来,税务部门结合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明显加大了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取得积极成效。
然而,随着相关部门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少数不法分子的偷逃税手段也不断“升级”,通过聘请专业策划团队进行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款,借关联企业的名义取酬获利,为个人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更加具有隐蔽性。
“以郑爽案件为例,假借‘增资款’隐瞒收入偷逃税是其中一种新手法,在外部形式和程序链条上都很严密,单纯从纳税申报数据或者从相关合同的表象上看都难以发现端倪。”在张斌看来,郑爽案的发生,显示了对影视行业进一步实行多部门、全流程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亟需多部门协同联动,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共治格局。
汤继强认为,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税务部门表示将与广电、电影等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完善跨部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和涉税违法行为曝光力度,相信这一系列措施将对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促进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杨燕英认为,公众人物的言行不仅反映着自身的修养与素质,更在一定程度上潜移默化影响着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个别影视公众人物急功近利、失德失范、违反法律,因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可能会对整个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无德莫谈艺。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离不开影视从业人员的崇德自律。影视从业人员要将德艺双馨作为自己的毕生追求,守住“底线”,远离“红线”,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担当起引领社会风气和文明进步的重要责任。#郑爽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共2.99亿元# #广电总局称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演艺人员#(新华社)
【郑爽案件查处彰显公平正义 警示影视从业者加强自律】8月27日,税务部门公布郑爽案件查处有关情况,郑爽通过拆分收入、假借增资等方式隐匿“天价片酬”,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张恒及相关企业涉嫌策划、帮助郑爽偷逃税款,也将依法受到处理。
法律、财税界有关人士认为,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体现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警示影视从业者加强自律,带头承担社会责任。
案件查处彰显公平正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就不同收入采取的偷逃税手法不同,税务机关相应处以不同倍数罚款。对改变收入性质偷逃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逃税部分处以5倍罚款,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税务部门对郑爽偷税行为处以4倍甚至5倍的“顶格”罚款,并将对张恒涉嫌策划、帮助郑爽偷逃税款进行处理。这些体现了哪些执法上的考量?
对此,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认为,郑爽案件发生在2018年国家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之后,违反了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要求,不顾国家三令五申违反税法规定,严重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严厉处罚,有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将对张恒及相关企业涉嫌帮助郑爽偷逃税依法进行处理,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将起到强烈警示教育作用。
汤继强认为,从郑爽本人已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况看,税务部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前期进行全面深入检查基础上作出的处罚决定兼顾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税收征管秩序,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
“郑爽案件中,有1.08亿元是通过虚假‘增资’方式获取,后当事人因担心违法行为暴露,又撤销了之前签订的增资协议,属于‘假中造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郑爽2019年已提供完毕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相关当事人策划操控的所谓解除“增资协议”,是事后以欺骗、隐瞒手段对税务机关执法的不法妨碍,不能改变郑爽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不影响对其偷税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影视行业从业人员不能心存侥幸、触犯法律。
未被追究刑责是基于刑法规定
为何对郑爽仅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刘剑文介绍,由于郑爽在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目前郑爽已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后续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取决于其能否按期缴清罚款。如郑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清罚款,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其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需凝聚多部门合力
2018年以来,有关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问题的治理,影视行业纳税规范性总体有了较大提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认为,近年来,税务部门结合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明显加大了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取得积极成效。
然而,随着相关部门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少数不法分子的偷逃税手段也不断“升级”,通过聘请专业策划团队进行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款,借关联企业的名义取酬获利,为个人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更加具有隐蔽性。
“以郑爽案件为例,假借‘增资款’隐瞒收入偷逃税是其中一种新手法,在外部形式和程序链条上都很严密,单纯从纳税申报数据或者从相关合同的表象上看都难以发现端倪。”在张斌看来,郑爽案的发生,显示了对影视行业进一步实行多部门、全流程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亟需多部门协同联动,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共治格局。
汤继强认为,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税务部门表示将与广电、电影等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完善跨部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和涉税违法行为曝光力度,相信这一系列措施将对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促进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杨燕英认为,公众人物的言行不仅反映着自身的修养与素质,更在一定程度上潜移默化影响着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个别影视公众人物急功近利、失德失范、违反法律,因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可能会对整个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无德莫谈艺。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离不开影视从业人员的崇德自律。影视从业人员要将德艺双馨作为自己的毕生追求,守住“底线”,远离“红线”,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担当起引领社会风气和文明进步的重要责任。(新华社)
法律、财税界有关人士认为,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体现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警示影视从业者加强自律,带头承担社会责任。
案件查处彰显公平正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就不同收入采取的偷逃税手法不同,税务机关相应处以不同倍数罚款。对改变收入性质偷逃税部分处以4倍罚款,对收取所谓“增资款”完全隐瞒收入偷逃税部分处以5倍罚款,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记者了解到,税务部门对郑爽偷税行为处以4倍甚至5倍的“顶格”罚款,并将对张恒涉嫌策划、帮助郑爽偷逃税款进行处理。这些体现了哪些执法上的考量?
对此,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认为,郑爽案件发生在2018年国家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之后,违反了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要求,不顾国家三令五申违反税法规定,严重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严厉处罚,有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将对张恒及相关企业涉嫌帮助郑爽偷逃税依法进行处理,对今后类似涉税违法行为将起到强烈警示教育作用。
汤继强认为,从郑爽本人已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况看,税务部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前期进行全面深入检查基础上作出的处罚决定兼顾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了税收征管秩序,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
“郑爽案件中,有1.08亿元是通过虚假‘增资’方式获取,后当事人因担心违法行为暴露,又撤销了之前签订的增资协议,属于‘假中造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郑爽2019年已提供完毕演艺服务并实际取得片酬,已发生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应当依法申报纳税。相关当事人策划操控的所谓解除“增资协议”,是事后以欺骗、隐瞒手段对税务机关执法的不法妨碍,不能改变郑爽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未如实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既定事实,不影响对其偷税行为性质和金额的认定。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影视行业从业人员不能心存侥幸、触犯法律。
未被追究刑责是基于刑法规定
为何对郑爽仅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刘剑文介绍,由于郑爽在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目前郑爽已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后续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取决于其能否按期缴清罚款。如郑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清罚款,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其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需凝聚多部门合力
2018年以来,有关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问题的治理,影视行业纳税规范性总体有了较大提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认为,近年来,税务部门结合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明显加大了对高收入人群、高风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虚开骗税、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取得积极成效。
然而,随着相关部门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少数不法分子的偷逃税手段也不断“升级”,通过聘请专业策划团队进行税收筹划与偷逃税款,借关联企业的名义取酬获利,为个人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更加具有隐蔽性。
“以郑爽案件为例,假借‘增资款’隐瞒收入偷逃税是其中一种新手法,在外部形式和程序链条上都很严密,单纯从纳税申报数据或者从相关合同的表象上看都难以发现端倪。”在张斌看来,郑爽案的发生,显示了对影视行业进一步实行多部门、全流程监管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亟需多部门协同联动,健全长效机制,形成共治格局。
汤继强认为,针对当前影视行业个别从业人员偷逃税的新手法,税务部门表示将与广电、电影等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协作,完善跨部门常态化联动监管机制,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和涉税违法行为曝光力度,相信这一系列措施将对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促进影视行业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杨燕英认为,公众人物的言行不仅反映着自身的修养与素质,更在一定程度上潜移默化影响着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个别影视公众人物急功近利、失德失范、违反法律,因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力,可能会对整个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无德莫谈艺。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离不开影视从业人员的崇德自律。影视从业人员要将德艺双馨作为自己的毕生追求,守住“底线”,远离“红线”,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担当起引领社会风气和文明进步的重要责任。(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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