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治疗黑幕爆料医生张煜发声# 【“肿瘤治疗黑幕”涉事医生、机构被罚后,爆料者张煜发声】5月28日,记者从上海市卫健委获悉,上海市长宁区卫健委近日公开一批行政处罚结果,其中,曾为“肿瘤治疗黑幕”事件的当事患者马进仓提供“NK细胞免疫治疗”的上海嘉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慷公司)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罚款150万元。
记者了解到,该委员会于5月24日作出了“陆巍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的处罚决定,对陆巍处以暂停执业6个月与警告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以及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28日中午,举报者张煜再度发文表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感到“五味杂陈,难以评价”。他写道,自己的愿望很简单:希望民众能得到规范的医疗,不良医疗行为越来越少。“以及我的很多同道,那些踏踏实实为患者健康努力的医生,能够劳有所得。 ”
此前报道:
“肿瘤治疗黑幕”爆料者张煜医生再发声:愿与卫健委专家团公开辩论!
5月5日消息,日前在知乎上爆料“肿瘤治疗黑幕”的张煜医生再次通过知乎发表文章,称希望卫健委给予机会让我和专家团对陆巍医生事件进行辩论。文章称,卫健委的调查结果就如同当头棒喝,明确的告诉我和所有人:陆巍医生对患者的诊疗原则基本没有问题,有的只是小错。我真的很失望,也有愤怒和担忧,因为这不是一件小事,这是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
文章中表示,在陆巍事件中,我也同样非常确定,专家团的意见是错误的,关于陆巍医生的治疗方案基本符合医疗原则的结论是个彻头彻尾的谎言。
以下为张煜医生发表的文章全文:
(前言,以下所有发言均是我作为中国一名普通医生的个人行为,与我所在医院:北医三院无关,我的单位领导对我已经很好。确实,我答应了我的亲人不再发声,原本只想过和谐安定的生活,但现在是忍无可忍,必须发声,对不起。)
首先,我和陆巍医生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为什么要反复指责和控诉就是因为我认为他就是医生中的败类,非常卑劣的、对患者敲骨吸髓的那种。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和奋力一搏,终于被媒体注意,被卫健委重视,我很开心,以为会得到圆满的结局:涉事医生被严肃处理,患者家属得到应有的赔偿,医疗不良行为得到监管。
但是,卫健委的调查结果就如同当头棒喝,明确的告诉我和所有人:陆巍医生对患者的诊疗原则基本没有问题,有的只是小错。我真的很失望,也有愤怒和担忧,因为这不是一件小事,这是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假如连陆巍医生这种胡乱的前所未有的五药联合治疗都是不违反原则的治疗,诱骗患者进行血液NGS测序和未经准许的生物免疫治疗都只是小问题。
我觉得我不需要继续控诉不良医疗行为,反正将来任何肿瘤患者用任何不靠谱的药物都可以说是不违反原则,所谓指南、说明书和临床文献都可以丢到一边,因为不需要参考,医生可以想怎么治疗就怎么治疗,拍脑袋想出的治疗也符合原则。
在这里,我想请卫健委的领导们想一想,这个结论其实是在为所有的医疗不良行为背书,如此一来,未来中国的肿瘤治疗很可能更没有规范化可言,某些医生更是肆意妄为,医疗不良行为更难被抑制,患病民众的生命权益如何得到保证?
我认真仔细的思考了,很显然,卫健委的领导并不是肿瘤医学专业人士,做出的判断必须依赖卫健委的权威专家团的意见,而不是某一位医生,这是非常合理的决策。但是,在陆巍事件中,我也同样非常确定,专家团的意见是错误的,关于陆巍医生的治疗方案基本符合医疗原则的结论是个彻头彻尾的谎言。
因此,我非常诚恳的请求卫健委领导允许我和专家团的全体人员进行一场媒体的公开辩论,主题是关于陆巍医生事件中是否违反医疗原则的问题。医学是科学,不是玄学,不会因为所谓专家团的意见就把黑的能说成白的。这个辩论我觉得很有用,可以向不懂真相的民众和受害患者的女儿马荣解释事情经过,这也是给她的一个交代。同时,这也是肿瘤知识科普的很好的机会,可能给非常多的肿瘤患者家属敲响警钟,了解肿瘤治疗中的诊治原则,并注意在诊疗过程中识别出什么样的医生是垃圾医生。
如果我输了,我请求卫健委吊销我的行医执照,终生剥夺我的行医资格,无怨无悔。
如果我赢了,我请求卫健委重新更换专家团,并对陆巍事件进行二次审查,期望得到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结果。并且,我建议卫健委更换所有专家团成员,因为他们的医学水平和道德水准不足以代表广大医务人员。坦率的说,我唾弃和鄙视他们的这个决定,并且很可能不是我一个医生这么认为。(注意,和专家团的辩论其实都不算是挑战权威,如果卫健委给了我这个机会,我希望专家团好好准备,尽量别输的太惨,千万别用罕见的胃癌类型来解释,因为我这里有足够多的罕见胃癌类型的文献,能够清晰的告诉每一个人,不能按照陆巍医生的方案治疗该类型的患者,并且也很确定存在着效果很可能更好、花费显著下降的治疗方案。我真的很期望能有这个机会,能够摆事实、讲道理,用病例、国内外指南和各种文献告诉专家团,你们错了,所以得改,并且你们应该感到羞愧,和向全体国民道歉)。
没错,这篇文章,就是我对卫健委的专家团的亮剑,如果还有身为医生的荣誉感,我希望你们能够堂堂正正的回复。
我真心请求卫健委能够答复和允许这场辩论的发生,因为这非常重要,无论是对于民众还是对于国家。
除此之外,我会想尽办法赢得更多民众的关注和支持,通过知乎、微信公众号张煜医生等媒体来阐述真相到底是什么。
请求卫健委正视这一点,以前、现在和将来都有相当多的医疗不良行为的发生,原因就是缺乏监管,许许多多的患者在遭受没有必要的痛苦甚至因此丧失生命。只有重视这一点,这一切才能改善。医疗最重要的就是监管,不能放任医生为了利益而导致医疗不良行为的发生,这会威胁非常多患者的生命安全。
在这里,我再次呼吁医疗改革,严控医疗不良行为,同时请求更高层领导的关注,事关亿万民众,不可不察。我也请求更多人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我国的医疗才会越来越好。(正观记者 万匀)#肿瘤治疗黑幕涉事医生被暂停执业# #洞见计划#
记者了解到,该委员会于5月24日作出了“陆巍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的处罚决定,对陆巍处以暂停执业6个月与警告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以及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28日中午,举报者张煜再度发文表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感到“五味杂陈,难以评价”。他写道,自己的愿望很简单:希望民众能得到规范的医疗,不良医疗行为越来越少。“以及我的很多同道,那些踏踏实实为患者健康努力的医生,能够劳有所得。 ”
此前报道:
“肿瘤治疗黑幕”爆料者张煜医生再发声:愿与卫健委专家团公开辩论!
5月5日消息,日前在知乎上爆料“肿瘤治疗黑幕”的张煜医生再次通过知乎发表文章,称希望卫健委给予机会让我和专家团对陆巍医生事件进行辩论。文章称,卫健委的调查结果就如同当头棒喝,明确的告诉我和所有人:陆巍医生对患者的诊疗原则基本没有问题,有的只是小错。我真的很失望,也有愤怒和担忧,因为这不是一件小事,这是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
文章中表示,在陆巍事件中,我也同样非常确定,专家团的意见是错误的,关于陆巍医生的治疗方案基本符合医疗原则的结论是个彻头彻尾的谎言。
以下为张煜医生发表的文章全文:
(前言,以下所有发言均是我作为中国一名普通医生的个人行为,与我所在医院:北医三院无关,我的单位领导对我已经很好。确实,我答应了我的亲人不再发声,原本只想过和谐安定的生活,但现在是忍无可忍,必须发声,对不起。)
首先,我和陆巍医生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为什么要反复指责和控诉就是因为我认为他就是医生中的败类,非常卑劣的、对患者敲骨吸髓的那种。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和奋力一搏,终于被媒体注意,被卫健委重视,我很开心,以为会得到圆满的结局:涉事医生被严肃处理,患者家属得到应有的赔偿,医疗不良行为得到监管。
但是,卫健委的调查结果就如同当头棒喝,明确的告诉我和所有人:陆巍医生对患者的诊疗原则基本没有问题,有的只是小错。我真的很失望,也有愤怒和担忧,因为这不是一件小事,这是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假如连陆巍医生这种胡乱的前所未有的五药联合治疗都是不违反原则的治疗,诱骗患者进行血液NGS测序和未经准许的生物免疫治疗都只是小问题。
我觉得我不需要继续控诉不良医疗行为,反正将来任何肿瘤患者用任何不靠谱的药物都可以说是不违反原则,所谓指南、说明书和临床文献都可以丢到一边,因为不需要参考,医生可以想怎么治疗就怎么治疗,拍脑袋想出的治疗也符合原则。
在这里,我想请卫健委的领导们想一想,这个结论其实是在为所有的医疗不良行为背书,如此一来,未来中国的肿瘤治疗很可能更没有规范化可言,某些医生更是肆意妄为,医疗不良行为更难被抑制,患病民众的生命权益如何得到保证?
我认真仔细的思考了,很显然,卫健委的领导并不是肿瘤医学专业人士,做出的判断必须依赖卫健委的权威专家团的意见,而不是某一位医生,这是非常合理的决策。但是,在陆巍事件中,我也同样非常确定,专家团的意见是错误的,关于陆巍医生的治疗方案基本符合医疗原则的结论是个彻头彻尾的谎言。
因此,我非常诚恳的请求卫健委领导允许我和专家团的全体人员进行一场媒体的公开辩论,主题是关于陆巍医生事件中是否违反医疗原则的问题。医学是科学,不是玄学,不会因为所谓专家团的意见就把黑的能说成白的。这个辩论我觉得很有用,可以向不懂真相的民众和受害患者的女儿马荣解释事情经过,这也是给她的一个交代。同时,这也是肿瘤知识科普的很好的机会,可能给非常多的肿瘤患者家属敲响警钟,了解肿瘤治疗中的诊治原则,并注意在诊疗过程中识别出什么样的医生是垃圾医生。
如果我输了,我请求卫健委吊销我的行医执照,终生剥夺我的行医资格,无怨无悔。
如果我赢了,我请求卫健委重新更换专家团,并对陆巍事件进行二次审查,期望得到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结果。并且,我建议卫健委更换所有专家团成员,因为他们的医学水平和道德水准不足以代表广大医务人员。坦率的说,我唾弃和鄙视他们的这个决定,并且很可能不是我一个医生这么认为。(注意,和专家团的辩论其实都不算是挑战权威,如果卫健委给了我这个机会,我希望专家团好好准备,尽量别输的太惨,千万别用罕见的胃癌类型来解释,因为我这里有足够多的罕见胃癌类型的文献,能够清晰的告诉每一个人,不能按照陆巍医生的方案治疗该类型的患者,并且也很确定存在着效果很可能更好、花费显著下降的治疗方案。我真的很期望能有这个机会,能够摆事实、讲道理,用病例、国内外指南和各种文献告诉专家团,你们错了,所以得改,并且你们应该感到羞愧,和向全体国民道歉)。
没错,这篇文章,就是我对卫健委的专家团的亮剑,如果还有身为医生的荣誉感,我希望你们能够堂堂正正的回复。
我真心请求卫健委能够答复和允许这场辩论的发生,因为这非常重要,无论是对于民众还是对于国家。
除此之外,我会想尽办法赢得更多民众的关注和支持,通过知乎、微信公众号张煜医生等媒体来阐述真相到底是什么。
请求卫健委正视这一点,以前、现在和将来都有相当多的医疗不良行为的发生,原因就是缺乏监管,许许多多的患者在遭受没有必要的痛苦甚至因此丧失生命。只有重视这一点,这一切才能改善。医疗最重要的就是监管,不能放任医生为了利益而导致医疗不良行为的发生,这会威胁非常多患者的生命安全。
在这里,我再次呼吁医疗改革,严控医疗不良行为,同时请求更高层领导的关注,事关亿万民众,不可不察。我也请求更多人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我国的医疗才会越来越好。(正观记者 万匀)#肿瘤治疗黑幕涉事医生被暂停执业# #洞见计划#
#肿瘤治疗黑幕涉事医生被暂停执业# 【“肿瘤治疗黑幕”涉事医生被暂停执业,涉事机构被罚165万】5月28日,记者注意到,上海市长宁区卫健委近日公开一批行政处罚结果,其中,曾为“肿瘤治疗黑幕”事件的当事患者马进仓提供“NK细胞免疫治疗”的上海嘉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慷公司)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罚款150万元。
据南都5月28日消息,记者从上海市卫健委获悉,该委员会于5月24日作出了“陆巍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的处罚决定,对陆巍处以暂停执业6个月与警告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以及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此前报道:
“肿瘤治疗黑幕”爆料者张煜医生再发声:愿与卫健委专家团公开辩论!
5月5日消息,日前在知乎上爆料“肿瘤治疗黑幕”的张煜医生再次通过知乎发表文章,称希望卫健委给予机会让我和专家团对陆巍医生事件进行辩论。文章称,卫健委的调查结果就如同当头棒喝,明确的告诉我和所有人:陆巍医生对患者的诊疗原则基本没有问题,有的只是小错。我真的很失望,也有愤怒和担忧,因为这不是一件小事,这是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
文章中表示,在陆巍事件中,我也同样非常确定,专家团的意见是错误的,关于陆巍医生的治疗方案基本符合医疗原则的结论是个彻头彻尾的谎言。
以下为张煜医生发表的文章全文:
(前言,以下所有发言均是我作为中国一名普通医生的个人行为,与我所在医院:北医三院无关,我的单位领导对我已经很好。确实,我答应了我的亲人不再发声,原本只想过和谐安定的生活,但现在是忍无可忍,必须发声,对不起。)
首先,我和陆巍医生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为什么要反复指责和控诉就是因为我认为他就是医生中的败类,非常卑劣的、对患者敲骨吸髓的那种。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和奋力一搏,终于被媒体注意,被卫健委重视,我很开心,以为会得到圆满的结局:涉事医生被严肃处理,患者家属得到应有的赔偿,医疗不良行为得到监管。
但是,卫健委的调查结果就如同当头棒喝,明确的告诉我和所有人:陆巍医生对患者的诊疗原则基本没有问题,有的只是小错。我真的很失望,也有愤怒和担忧,因为这不是一件小事,这是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假如连陆巍医生这种胡乱的前所未有的五药联合治疗都是不违反原则的治疗,诱骗患者进行血液NGS测序和未经准许的生物免疫治疗都只是小问题。
我觉得我不需要继续控诉不良医疗行为,反正将来任何肿瘤患者用任何不靠谱的药物都可以说是不违反原则,所谓指南、说明书和临床文献都可以丢到一边,因为不需要参考,医生可以想怎么治疗就怎么治疗,拍脑袋想出的治疗也符合原则。
在这里,我想请卫健委的领导们想一想,这个结论其实是在为所有的医疗不良行为背书,如此一来,未来中国的肿瘤治疗很可能更没有规范化可言,某些医生更是肆意妄为,医疗不良行为更难被抑制,患病民众的生命权益如何得到保证?
我认真仔细的思考了,很显然,卫健委的领导并不是肿瘤医学专业人士,做出的判断必须依赖卫健委的权威专家团的意见,而不是某一位医生,这是非常合理的决策。但是,在陆巍事件中,我也同样非常确定,专家团的意见是错误的,关于陆巍医生的治疗方案基本符合医疗原则的结论是个彻头彻尾的谎言。
因此,我非常诚恳的请求卫健委领导允许我和专家团的全体人员进行一场媒体的公开辩论,主题是关于陆巍医生事件中是否违反医疗原则的问题。医学是科学,不是玄学,不会因为所谓专家团的意见就把黑的能说成白的。这个辩论我觉得很有用,可以向不懂真相的民众和受害患者的女儿马荣解释事情经过,这也是给她的一个交代。同时,这也是肿瘤知识科普的很好的机会,可能给非常多的肿瘤患者家属敲响警钟,了解肿瘤治疗中的诊治原则,并注意在诊疗过程中识别出什么样的医生是垃圾医生。
如果我输了,我请求卫健委吊销我的行医执照,终生剥夺我的行医资格,无怨无悔。
如果我赢了,我请求卫健委重新更换专家团,并对陆巍事件进行二次审查,期望得到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结果。并且,我建议卫健委更换所有专家团成员,因为他们的医学水平和道德水准不足以代表广大医务人员。坦率的说,我唾弃和鄙视他们的这个决定,并且很可能不是我一个医生这么认为。(注意,和专家团的辩论其实都不算是挑战权威,如果卫健委给了我这个机会,我希望专家团好好准备,尽量别输的太惨,千万别用罕见的胃癌类型来解释,因为我这里有足够多的罕见胃癌类型的文献,能够清晰的告诉每一个人,不能按照陆巍医生的方案治疗该类型的患者,并且也很确定存在着效果很可能更好、花费显著下降的治疗方案。我真的很期望能有这个机会,能够摆事实、讲道理,用病例、国内外指南和各种文献告诉专家团,你们错了,所以得改,并且你们应该感到羞愧,和向全体国民道歉)。
没错,这篇文章,就是我对卫健委的专家团的亮剑,如果还有身为医生的荣誉感,我希望你们能够堂堂正正的回复。
我真心请求卫健委能够答复和允许这场辩论的发生,因为这非常重要,无论是对于民众还是对于国家。
除此之外,我会想尽办法赢得更多民众的关注和支持,通过知乎、微信公众号张煜医生等媒体来阐述真相到底是什么。
请求卫健委正视这一点,以前、现在和将来都有相当多的医疗不良行为的发生,原因就是缺乏监管,许许多多的患者在遭受没有必要的痛苦甚至因此丧失生命。只有重视这一点,这一切才能改善。医疗最重要的就是监管,不能放任医生为了利益而导致医疗不良行为的发生,这会威胁非常多患者的生命安全。
在这里,我再次呼吁医疗改革,严控医疗不良行为,同时请求更高层领导的关注,事关亿万民众,不可不察。我也请求更多人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我国的医疗才会越来越好。(综合自国家卫健委、南方都市报等)#洞见计划# #北医三院医生揭露肿瘤治疗黑幕#
据南都5月28日消息,记者从上海市卫健委获悉,该委员会于5月24日作出了“陆巍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的处罚决定,对陆巍处以暂停执业6个月与警告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处罚事由为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以及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此前报道:
“肿瘤治疗黑幕”爆料者张煜医生再发声:愿与卫健委专家团公开辩论!
5月5日消息,日前在知乎上爆料“肿瘤治疗黑幕”的张煜医生再次通过知乎发表文章,称希望卫健委给予机会让我和专家团对陆巍医生事件进行辩论。文章称,卫健委的调查结果就如同当头棒喝,明确的告诉我和所有人:陆巍医生对患者的诊疗原则基本没有问题,有的只是小错。我真的很失望,也有愤怒和担忧,因为这不是一件小事,这是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
文章中表示,在陆巍事件中,我也同样非常确定,专家团的意见是错误的,关于陆巍医生的治疗方案基本符合医疗原则的结论是个彻头彻尾的谎言。
以下为张煜医生发表的文章全文:
(前言,以下所有发言均是我作为中国一名普通医生的个人行为,与我所在医院:北医三院无关,我的单位领导对我已经很好。确实,我答应了我的亲人不再发声,原本只想过和谐安定的生活,但现在是忍无可忍,必须发声,对不起。)
首先,我和陆巍医生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为什么要反复指责和控诉就是因为我认为他就是医生中的败类,非常卑劣的、对患者敲骨吸髓的那种。经过长时间的努力和奋力一搏,终于被媒体注意,被卫健委重视,我很开心,以为会得到圆满的结局:涉事医生被严肃处理,患者家属得到应有的赔偿,医疗不良行为得到监管。
但是,卫健委的调查结果就如同当头棒喝,明确的告诉我和所有人:陆巍医生对患者的诊疗原则基本没有问题,有的只是小错。我真的很失望,也有愤怒和担忧,因为这不是一件小事,这是涉及大是大非的问题。假如连陆巍医生这种胡乱的前所未有的五药联合治疗都是不违反原则的治疗,诱骗患者进行血液NGS测序和未经准许的生物免疫治疗都只是小问题。
我觉得我不需要继续控诉不良医疗行为,反正将来任何肿瘤患者用任何不靠谱的药物都可以说是不违反原则,所谓指南、说明书和临床文献都可以丢到一边,因为不需要参考,医生可以想怎么治疗就怎么治疗,拍脑袋想出的治疗也符合原则。
在这里,我想请卫健委的领导们想一想,这个结论其实是在为所有的医疗不良行为背书,如此一来,未来中国的肿瘤治疗很可能更没有规范化可言,某些医生更是肆意妄为,医疗不良行为更难被抑制,患病民众的生命权益如何得到保证?
我认真仔细的思考了,很显然,卫健委的领导并不是肿瘤医学专业人士,做出的判断必须依赖卫健委的权威专家团的意见,而不是某一位医生,这是非常合理的决策。但是,在陆巍事件中,我也同样非常确定,专家团的意见是错误的,关于陆巍医生的治疗方案基本符合医疗原则的结论是个彻头彻尾的谎言。
因此,我非常诚恳的请求卫健委领导允许我和专家团的全体人员进行一场媒体的公开辩论,主题是关于陆巍医生事件中是否违反医疗原则的问题。医学是科学,不是玄学,不会因为所谓专家团的意见就把黑的能说成白的。这个辩论我觉得很有用,可以向不懂真相的民众和受害患者的女儿马荣解释事情经过,这也是给她的一个交代。同时,这也是肿瘤知识科普的很好的机会,可能给非常多的肿瘤患者家属敲响警钟,了解肿瘤治疗中的诊治原则,并注意在诊疗过程中识别出什么样的医生是垃圾医生。
如果我输了,我请求卫健委吊销我的行医执照,终生剥夺我的行医资格,无怨无悔。
如果我赢了,我请求卫健委重新更换专家团,并对陆巍事件进行二次审查,期望得到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结果。并且,我建议卫健委更换所有专家团成员,因为他们的医学水平和道德水准不足以代表广大医务人员。坦率的说,我唾弃和鄙视他们的这个决定,并且很可能不是我一个医生这么认为。(注意,和专家团的辩论其实都不算是挑战权威,如果卫健委给了我这个机会,我希望专家团好好准备,尽量别输的太惨,千万别用罕见的胃癌类型来解释,因为我这里有足够多的罕见胃癌类型的文献,能够清晰的告诉每一个人,不能按照陆巍医生的方案治疗该类型的患者,并且也很确定存在着效果很可能更好、花费显著下降的治疗方案。我真的很期望能有这个机会,能够摆事实、讲道理,用病例、国内外指南和各种文献告诉专家团,你们错了,所以得改,并且你们应该感到羞愧,和向全体国民道歉)。
没错,这篇文章,就是我对卫健委的专家团的亮剑,如果还有身为医生的荣誉感,我希望你们能够堂堂正正的回复。
我真心请求卫健委能够答复和允许这场辩论的发生,因为这非常重要,无论是对于民众还是对于国家。
除此之外,我会想尽办法赢得更多民众的关注和支持,通过知乎、微信公众号张煜医生等媒体来阐述真相到底是什么。
请求卫健委正视这一点,以前、现在和将来都有相当多的医疗不良行为的发生,原因就是缺乏监管,许许多多的患者在遭受没有必要的痛苦甚至因此丧失生命。只有重视这一点,这一切才能改善。医疗最重要的就是监管,不能放任医生为了利益而导致医疗不良行为的发生,这会威胁非常多患者的生命安全。
在这里,我再次呼吁医疗改革,严控医疗不良行为,同时请求更高层领导的关注,事关亿万民众,不可不察。我也请求更多人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我国的医疗才会越来越好。(综合自国家卫健委、南方都市报等)#洞见计划# #北医三院医生揭露肿瘤治疗黑幕#
开封市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质安〔2020〕39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规范、完善工程担保市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定义)
本方案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本方案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本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勘察、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方案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单位;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
市区新建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和县(区)积极参与试点。
第四条(承保范围和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
(一)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含脱落)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4、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 断裂;
5、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保温和防水工程:
1、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
2、屋面防水工程;
3、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
前款第(一)项保险期限为十年,第(二)项为五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公司对以下项目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
(一)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等其他分项工程);
(二)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
(五)智能建筑工程;
附加险的具体保险范围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开始起算。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因质量投诉产生过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投保主险时,应当同时投保附加险中的一项或几项。
第五条(保险除外责任)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未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或设计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六条(保费计算)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条款及费率核准)
工程质量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的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结合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费率优惠。保险条款及费率应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保险合同)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应当包括投保的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在签订前应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未经审查的保险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所引起的相关后果由合同签订双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风险管理)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及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 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明确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整 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接到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保险公司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验收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设计、施工单位与风险管理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入户告知)
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其中应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
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业主。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建设单位如要解除合同、变更保险公司或者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对已销售的住宅工程,应当征得全部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在保险期限内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本保单下的权益。
第十一条(索赔申请)
业主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内认为住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 服务机构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二条(理赔流程)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受理业主的理赔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和维修。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统一受理业 主的理赔申请、现场勘查和组织维修。
第十三条(核定赔偿)
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 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险理赔受理、现场查勘、索赔核定、维修、赔偿等具体服务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争议鉴定)
业主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的,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十五条(应急维修)
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
第十六条(代位追偿)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 间的权利义务。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建立平台)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信息平台,所有承保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其他)
其他地区或其他建设工程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以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鼓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方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试点期间在我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关经营许可的保险机构可开展试点工作,也可与其他保险机构组建共保体开展试点。如发现机构未有效履行合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试点资格。市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将对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试点结束后对保险机构进行测评,测评依据将作为今后制定保险机构评价标准和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质安〔2020〕39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规范、完善工程担保市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定义)
本方案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本方案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本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勘察、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方案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单位;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
市区新建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和县(区)积极参与试点。
第四条(承保范围和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
(一)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含脱落)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4、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 断裂;
5、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保温和防水工程:
1、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
2、屋面防水工程;
3、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
前款第(一)项保险期限为十年,第(二)项为五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公司对以下项目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
(一)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等其他分项工程);
(二)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
(五)智能建筑工程;
附加险的具体保险范围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开始起算。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因质量投诉产生过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投保主险时,应当同时投保附加险中的一项或几项。
第五条(保险除外责任)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未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或设计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六条(保费计算)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条款及费率核准)
工程质量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的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结合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费率优惠。保险条款及费率应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保险合同)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应当包括投保的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在签订前应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未经审查的保险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所引起的相关后果由合同签订双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风险管理)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及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 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明确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整 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接到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保险公司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验收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设计、施工单位与风险管理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入户告知)
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其中应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
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业主。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建设单位如要解除合同、变更保险公司或者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对已销售的住宅工程,应当征得全部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在保险期限内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本保单下的权益。
第十一条(索赔申请)
业主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内认为住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 服务机构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二条(理赔流程)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受理业主的理赔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和维修。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统一受理业 主的理赔申请、现场勘查和组织维修。
第十三条(核定赔偿)
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 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险理赔受理、现场查勘、索赔核定、维修、赔偿等具体服务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争议鉴定)
业主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的,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十五条(应急维修)
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
第十六条(代位追偿)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 间的权利义务。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建立平台)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信息平台,所有承保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其他)
其他地区或其他建设工程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以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鼓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方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试点期间在我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关经营许可的保险机构可开展试点工作,也可与其他保险机构组建共保体开展试点。如发现机构未有效履行合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试点资格。市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将对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试点结束后对保险机构进行测评,测评依据将作为今后制定保险机构评价标准和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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