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饿死的罗汉!(一定要认真读读)
南无阿弥陀佛
佛陀在世时,城中有一位婆罗门家中生活非常困苦,以乞讨为生,连他妻子也得出门乞讨。后来他们生下了一个男婴,不但又瘦小又丑陋,还是个驼背,父母叫他“小驼背”。
小驼背长大后开始了自己乞讨的生活,但是因为业力现前,他常常要不到食物,每次都是在快要饿死时,才能勉强得到一点点能够维生的食物,不论身体或是内心,都是异常的痛苦。
后来,他对释迦牟尼佛的教法渐渐生起信心,在征求父母的同意后,于一位比丘面前出家、受戒。
他有时候与僧众一起去受供,有时独自去城里化缘。但即使他与僧众一起受供,也经常得不到食物,而其它的比丘都能吃饱喝足。有时是轮到他时,施主的供饭恰巧没有了,要不然就是施主突然有急事走了,回来后就漏了他,而接着供养下面的比丘。在所有的僧人中,他是生活得最苦的。
于是世尊制定一条戒律:“上面的比丘未得到食物以前,下面的比丘不能受食。”尽管如此,小驼背比丘还是经常吃不到饭,即使到城中化缘,也常常是空钵而返。
后来,有两天他打扫世尊的内殿,都吃得很好,身体也健康了,于是他把握时机勇猛精进,顿时断除一切烦恼,获证阿罗汉果位。然而,虽然他已是位罗汉,但是依然要承受业报。
他想:“我还是天天打扫经堂,可以生活得好一些。”就又去佛陀的内殿,但当天另一位比丘已经把殿堂内外打扫得干干净净,他只得着衣持钵到城中化缘,但一无所得。第二天,他早早地拿着扫帚很有把握地去殿堂,谁知早已有位比丘把殿堂打扫干净了,只好先回寮。
回去后,听说有位大施主将在中午供养世尊和僧众。可是,施主临时有急事提前供养,小驼背比丘在坐禅因而不知道。等世尊应供结束,施主也出门了,小驼背又没吃到饭。
第三天,他更加提早拿着扫帚去殿堂,又见已有比丘在打扫,只好回寮。阿难知道他已第三天没饭吃,特地为他介绍一位施主,中午去他家受供。可是,施主临时有事必须马上出门,匆匆忙忙,忘了嘱咐家人:“今天中午将有一位比丘来应供。”于是,当小驼背前来化缘时,没人理他。阿难从城中化缘回来,听说小驼背罗汉仍未吃到任何食物,心生怜悯地宽慰他:“不要担心,明天我好好供养你。”
第四天早上,阿难尊者手持两个钵到城中,化到满满的两钵,一钵自己吃了,另一钵准备带给小驼背。到了祇陀林时,来了很多恶狗抢吃钵里的饭,阿难想尽办法也没能对付,只剩空钵。阿难尊者想:“即使再去化,赶回来也已过午,下午阿罗汉不管怎样都不会吃的。”这样,他仍然没吃到饭。目犍连听说小驼背已四天没吃饭,心里很不是滋味,就也想帮他化缘。
第五天,目犍连拿两个钵去城中化缘,化了满满两钵,一钵自己吃完,一钵准备带回来。到了祇陀林,突然飞来一群乌鸦,把钵里的饭抢光,目犍连想尽办法也无法护住钵中的饭食。目犍连自忖:“若再返城中化缘,也已经过午。”只好也是带着空钵回来。就这样,小驼背还是没吃到任何食物。舍利子尊者听说他已饿了五天,就去安慰他,打算明日帮他化缘。
第六天,舍利子也拿两个钵,在城中化得满满两钵,一钵自己吃了,带着另一钵往祇陀林去,可是,小驼背的业力现前,因此竟来了一群非人把钵抢走,然后就不见了。舍利子觉得再去化缘也过中午了,只得空手回来。小驼背罗汉依然没吃到饭,舍利子再安慰他:“不管怎样,明天我一定会想办法好好供养你。”
第七天,舍利子到城中化缘,又化得满满的两钵,一钵自己吃,另一钵顺利地带到小驼背的房前,突然间,全部的门窗都被封死,无法进去。舍利子现神变进到房里,叫小驼背罗汉洗脸受供。可是,当小驼背的手一伸出,钵就掉落地面,直堕到金刚大地(距地面四万由旬)。舍利子立即示现神变把钵从金刚大地拿回来,再拿给小驼背吃;但是小驼背才取了第一口,刚到嘴边,就被非人抢走,第二口,也被抢走。舍利子亲手喂他吃,但是他的嘴却紧闭着,完全张不开。舍利子显现各种神变想打开他的嘴,却是怎么也打不开。过了一会,已过午不能食了,他的嘴才又可以张闭自如。舍利子万般无奈,问他感受如何?小驼背说:“只是口渴,给我一口水喝吧!”
舍利子取了一钵水,又是业力现前,许多非人把灰撒进水里,成了一钵灰汤。小驼背罗汉知道这是自己前世的业障,就喝了一口灰汤,显示降冰雹、闪电、打雷等神变后,进入涅槃。诸比丘将他的遗体作成塔,并作种种供养。
后来,比丘们请问世尊:“世尊,小驼背造作什么恶业,在七天中,众比丘竭尽全力都无法救他,虽是阿罗汉,却在饥饿状态下趣入涅槃?希望世尊演说他的因缘。”
佛陀告诉比丘们:“这是他前世业力显现的缘故。一切众生的业力不会成熟在外面的地、水、火、风上,而是成熟于自己的身心中,有谓:『纵经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
很久以前,有位施主夫妻,都好行广大布施。他们的孩子长大后,大施主去世了,施主的妻子继续作广大布施,但孩子反对,多次警告母亲:『父亲在世时布施,但我们不能这么做,你不要把家里的财产全都布施给别人。』但母亲依旧广作布施。
有一天,他居然狠心把母亲关在房间里,不给她吃,也不给她喝,打算饿死她。即使母亲再三地苦苦哀求,他依然不给一口水、一口饭,也不放她出来,就这样连续了七天。他的亲戚朋友闻风而至,呵责他,他才被迫放出母亲,这时母亲已是奄奄一息。亲戚们问她:
『现在你需要什么呢?』
她说:『想喝一口水。』
儿子听了,心想:『若把灰撒进水里,她喝了肯定会马上死的。』他就在母亲要喝的水里撒进石灰,母亲喝下一口灰汤,就去世了。
比丘们,你们是怎样想的呢?当时这个不孝顺的儿子就是现在的小驼背。因为他用这种手段杀害母亲,已在千百世中堕入地狱,不论转生何处,都是这样饿死的。虽然今世他已是最后有者,不再轮回了,但也是在喝下一口灰汤,才进入涅槃。
祈愿人人都能孝敬父母,珍惜食物!
敬请常念南无阿弥陀佛!
回向偈
愿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
上报四重恩,下济三途苦
若有见闻者,悉发菩提心
尽此一报身,同生极乐国
南无阿弥陀佛
佛陀在世时,城中有一位婆罗门家中生活非常困苦,以乞讨为生,连他妻子也得出门乞讨。后来他们生下了一个男婴,不但又瘦小又丑陋,还是个驼背,父母叫他“小驼背”。
小驼背长大后开始了自己乞讨的生活,但是因为业力现前,他常常要不到食物,每次都是在快要饿死时,才能勉强得到一点点能够维生的食物,不论身体或是内心,都是异常的痛苦。
后来,他对释迦牟尼佛的教法渐渐生起信心,在征求父母的同意后,于一位比丘面前出家、受戒。
他有时候与僧众一起去受供,有时独自去城里化缘。但即使他与僧众一起受供,也经常得不到食物,而其它的比丘都能吃饱喝足。有时是轮到他时,施主的供饭恰巧没有了,要不然就是施主突然有急事走了,回来后就漏了他,而接着供养下面的比丘。在所有的僧人中,他是生活得最苦的。
于是世尊制定一条戒律:“上面的比丘未得到食物以前,下面的比丘不能受食。”尽管如此,小驼背比丘还是经常吃不到饭,即使到城中化缘,也常常是空钵而返。
后来,有两天他打扫世尊的内殿,都吃得很好,身体也健康了,于是他把握时机勇猛精进,顿时断除一切烦恼,获证阿罗汉果位。然而,虽然他已是位罗汉,但是依然要承受业报。
他想:“我还是天天打扫经堂,可以生活得好一些。”就又去佛陀的内殿,但当天另一位比丘已经把殿堂内外打扫得干干净净,他只得着衣持钵到城中化缘,但一无所得。第二天,他早早地拿着扫帚很有把握地去殿堂,谁知早已有位比丘把殿堂打扫干净了,只好先回寮。
回去后,听说有位大施主将在中午供养世尊和僧众。可是,施主临时有急事提前供养,小驼背比丘在坐禅因而不知道。等世尊应供结束,施主也出门了,小驼背又没吃到饭。
第三天,他更加提早拿着扫帚去殿堂,又见已有比丘在打扫,只好回寮。阿难知道他已第三天没饭吃,特地为他介绍一位施主,中午去他家受供。可是,施主临时有事必须马上出门,匆匆忙忙,忘了嘱咐家人:“今天中午将有一位比丘来应供。”于是,当小驼背前来化缘时,没人理他。阿难从城中化缘回来,听说小驼背罗汉仍未吃到任何食物,心生怜悯地宽慰他:“不要担心,明天我好好供养你。”
第四天早上,阿难尊者手持两个钵到城中,化到满满的两钵,一钵自己吃了,另一钵准备带给小驼背。到了祇陀林时,来了很多恶狗抢吃钵里的饭,阿难想尽办法也没能对付,只剩空钵。阿难尊者想:“即使再去化,赶回来也已过午,下午阿罗汉不管怎样都不会吃的。”这样,他仍然没吃到饭。目犍连听说小驼背已四天没吃饭,心里很不是滋味,就也想帮他化缘。
第五天,目犍连拿两个钵去城中化缘,化了满满两钵,一钵自己吃完,一钵准备带回来。到了祇陀林,突然飞来一群乌鸦,把钵里的饭抢光,目犍连想尽办法也无法护住钵中的饭食。目犍连自忖:“若再返城中化缘,也已经过午。”只好也是带着空钵回来。就这样,小驼背还是没吃到任何食物。舍利子尊者听说他已饿了五天,就去安慰他,打算明日帮他化缘。
第六天,舍利子也拿两个钵,在城中化得满满两钵,一钵自己吃了,带着另一钵往祇陀林去,可是,小驼背的业力现前,因此竟来了一群非人把钵抢走,然后就不见了。舍利子觉得再去化缘也过中午了,只得空手回来。小驼背罗汉依然没吃到饭,舍利子再安慰他:“不管怎样,明天我一定会想办法好好供养你。”
第七天,舍利子到城中化缘,又化得满满的两钵,一钵自己吃,另一钵顺利地带到小驼背的房前,突然间,全部的门窗都被封死,无法进去。舍利子现神变进到房里,叫小驼背罗汉洗脸受供。可是,当小驼背的手一伸出,钵就掉落地面,直堕到金刚大地(距地面四万由旬)。舍利子立即示现神变把钵从金刚大地拿回来,再拿给小驼背吃;但是小驼背才取了第一口,刚到嘴边,就被非人抢走,第二口,也被抢走。舍利子亲手喂他吃,但是他的嘴却紧闭着,完全张不开。舍利子显现各种神变想打开他的嘴,却是怎么也打不开。过了一会,已过午不能食了,他的嘴才又可以张闭自如。舍利子万般无奈,问他感受如何?小驼背说:“只是口渴,给我一口水喝吧!”
舍利子取了一钵水,又是业力现前,许多非人把灰撒进水里,成了一钵灰汤。小驼背罗汉知道这是自己前世的业障,就喝了一口灰汤,显示降冰雹、闪电、打雷等神变后,进入涅槃。诸比丘将他的遗体作成塔,并作种种供养。
后来,比丘们请问世尊:“世尊,小驼背造作什么恶业,在七天中,众比丘竭尽全力都无法救他,虽是阿罗汉,却在饥饿状态下趣入涅槃?希望世尊演说他的因缘。”
佛陀告诉比丘们:“这是他前世业力显现的缘故。一切众生的业力不会成熟在外面的地、水、火、风上,而是成熟于自己的身心中,有谓:『纵经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
很久以前,有位施主夫妻,都好行广大布施。他们的孩子长大后,大施主去世了,施主的妻子继续作广大布施,但孩子反对,多次警告母亲:『父亲在世时布施,但我们不能这么做,你不要把家里的财产全都布施给别人。』但母亲依旧广作布施。
有一天,他居然狠心把母亲关在房间里,不给她吃,也不给她喝,打算饿死她。即使母亲再三地苦苦哀求,他依然不给一口水、一口饭,也不放她出来,就这样连续了七天。他的亲戚朋友闻风而至,呵责他,他才被迫放出母亲,这时母亲已是奄奄一息。亲戚们问她:
『现在你需要什么呢?』
她说:『想喝一口水。』
儿子听了,心想:『若把灰撒进水里,她喝了肯定会马上死的。』他就在母亲要喝的水里撒进石灰,母亲喝下一口灰汤,就去世了。
比丘们,你们是怎样想的呢?当时这个不孝顺的儿子就是现在的小驼背。因为他用这种手段杀害母亲,已在千百世中堕入地狱,不论转生何处,都是这样饿死的。虽然今世他已是最后有者,不再轮回了,但也是在喝下一口灰汤,才进入涅槃。
祈愿人人都能孝敬父母,珍惜食物!
敬请常念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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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约定不履行,法院袒护而枉法,朗朗乾坤谁来管?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收起全文d收起全文d
物业有约定不履行,法院袒护而枉法,朗朗乾坤谁来管?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收起全文d收起全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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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收起全文d
物业有约定不履行,法院袒护而枉法,朗朗乾坤谁来管?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收起全文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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