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是我的血汗钱啊!”广东惠州,一男子到银行存5800元工资,可验钞机却点出6100元,且都是假币。男子怀疑银行存在猫腻,遂报警。
黄先生是名普通工人,收入一般,公司每个月都是以纸币方式发放工资。而黄先生每次领到工资后,除留下部分生活费,其余的存到银行,一方面图心安,另一方面图赚点利息。
4月13日,黄先生照例拿着工资来银行存钱,递给柜员一叠钱,共5800元。柜员便将钱放入点钞机,但令人没想到的是,点钞机滴滴响不停,柜员立即拿钱出来检查,结果发现纸币不对劲。
这时,柜员找来另一名同事,双方查看了纸币的所有指标,再次用点钞机核验, 结果显示一共有61张,比黄先生说的数额还多了3张,但全部都是假的。
黄先生惊住了,他表示这5800元是刚发下来的,而且在家时已经再三数过的,肯定不会错,怎么会是假的,而且还多了3张。
黄先生怀疑是银行搞的鬼,情绪也开始变得激动,一直在理论,而柜员此时的态度也不耐烦起来,直言要是觉得有问题的话就去报警。
黄先生内心也是焦虑不安,见争执不下,于是选择报警。
很快,民警便赶到银行大厅了解情况,通过调取银行的监控看到,黄先生把一叠钱递给柜员后,而这些钱一直没离开柜台,即使是同事过来帮忙确认时,操作也都符合银行工作流程。也就是说,民警认为银行没有存在猫腻的可能性。
黄先生也喊冤说这是刚发的工资,而且应该是5800元,不可能存在假币情况。
民警也不禁疑惑,觉得黄先生也没有制造假币的能力,那这61张假币到底是从哪里来的,他的5800元又到哪去?
这时候,民警突然问起黄先生从家里到银行的路上是否有发生过什么事情。
经民警一提醒,黄先生突然想起来,在路上发生的一件小插曲。
有个司机在搬运重货,看到黄先生恰巧经过,就表示愿意出30元,让他搭把手,黄先生心想,这并不是件难事,何况还有30块挣,就很干脆帮起了忙。
搬完货物后,司机却表示手上没有30块零钱,直接递给黄先生一张100元。
黄先生是个实在的人,帮忙搬运也只是举手之劳,况且自己也没有零钱找还,就跟司机说没零钱就不用了。可正他要离开,司机却硬要塞给他钱。
为证明自己身上的确没零钱,黄先生取出钱包,就在这时,司机突然指着钱包说,那不就有一张20块的吗,说罢,还一边动手将黄先生手上的钱包抢了过来。
黄先生缓过神后,立马将包抢了回来,直接塞到口袋里,生怕丢了。可没想到,就这么一眨眼功夫,钱就已经被谢某调包了。
民警听后,随即调取监控,发现这笔钱确实是被那位司机谢某掉包了,没过多久,谢某就被抓了。并对调包的事供认不讳。
一、那么从法律角度上,如何看待谢某的行为?
1、谢某涉嫌持有假币罪。持有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假钱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上规定的“数额较大”起点为4000元。
具体到本案,谢某在明知是假币却仍然持有,并且持有金额为6100元,达到了数额较大,因此,谢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2、谢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 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掉包了黄先生的真币5800元,属于数额较大,因此涉嫌盗窃罪。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谢某涉嫌持有假币罪和盗窃罪,按照法律规定应数罪并罚。
二、如何评价黄先生的行为?
黄先生的行为不构成持有假币罪,因为其对假币情况也不知情。
在实践中,有些行为人持有假币是通过接受馈赠、意外拾得、误收等途径获得,不是从非法途径获取假币。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持有或使用的货币是假币,则不属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因此不能认定构成持有假币罪。
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持有假币罪。但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持有假币罪。
这件事提醒我们,钱财不可外露,尤其是陌生人,否则容易引来无妄之灾,假如黄先生调包事件发生在死角的话,不仅拿不回自己的5800元血汗钱,甚至还可能被认定为持有假币罪,那真是有口说不清了。
对此,大家怎么看?
黄先生是名普通工人,收入一般,公司每个月都是以纸币方式发放工资。而黄先生每次领到工资后,除留下部分生活费,其余的存到银行,一方面图心安,另一方面图赚点利息。
4月13日,黄先生照例拿着工资来银行存钱,递给柜员一叠钱,共5800元。柜员便将钱放入点钞机,但令人没想到的是,点钞机滴滴响不停,柜员立即拿钱出来检查,结果发现纸币不对劲。
这时,柜员找来另一名同事,双方查看了纸币的所有指标,再次用点钞机核验, 结果显示一共有61张,比黄先生说的数额还多了3张,但全部都是假的。
黄先生惊住了,他表示这5800元是刚发下来的,而且在家时已经再三数过的,肯定不会错,怎么会是假的,而且还多了3张。
黄先生怀疑是银行搞的鬼,情绪也开始变得激动,一直在理论,而柜员此时的态度也不耐烦起来,直言要是觉得有问题的话就去报警。
黄先生内心也是焦虑不安,见争执不下,于是选择报警。
很快,民警便赶到银行大厅了解情况,通过调取银行的监控看到,黄先生把一叠钱递给柜员后,而这些钱一直没离开柜台,即使是同事过来帮忙确认时,操作也都符合银行工作流程。也就是说,民警认为银行没有存在猫腻的可能性。
黄先生也喊冤说这是刚发的工资,而且应该是5800元,不可能存在假币情况。
民警也不禁疑惑,觉得黄先生也没有制造假币的能力,那这61张假币到底是从哪里来的,他的5800元又到哪去?
这时候,民警突然问起黄先生从家里到银行的路上是否有发生过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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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司机在搬运重货,看到黄先生恰巧经过,就表示愿意出30元,让他搭把手,黄先生心想,这并不是件难事,何况还有30块挣,就很干脆帮起了忙。
搬完货物后,司机却表示手上没有30块零钱,直接递给黄先生一张100元。
黄先生是个实在的人,帮忙搬运也只是举手之劳,况且自己也没有零钱找还,就跟司机说没零钱就不用了。可正他要离开,司机却硬要塞给他钱。
为证明自己身上的确没零钱,黄先生取出钱包,就在这时,司机突然指着钱包说,那不就有一张20块的吗,说罢,还一边动手将黄先生手上的钱包抢了过来。
黄先生缓过神后,立马将包抢了回来,直接塞到口袋里,生怕丢了。可没想到,就这么一眨眼功夫,钱就已经被谢某调包了。
民警听后,随即调取监控,发现这笔钱确实是被那位司机谢某掉包了,没过多久,谢某就被抓了。并对调包的事供认不讳。
一、那么从法律角度上,如何看待谢某的行为?
1、谢某涉嫌持有假币罪。持有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假钱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上规定的“数额较大”起点为4000元。
具体到本案,谢某在明知是假币却仍然持有,并且持有金额为6100元,达到了数额较大,因此,谢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持有假币罪。
2、谢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 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掉包了黄先生的真币5800元,属于数额较大,因此涉嫌盗窃罪。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谢某涉嫌持有假币罪和盗窃罪,按照法律规定应数罪并罚。
二、如何评价黄先生的行为?
黄先生的行为不构成持有假币罪,因为其对假币情况也不知情。
在实践中,有些行为人持有假币是通过接受馈赠、意外拾得、误收等途径获得,不是从非法途径获取假币。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持有或使用的货币是假币,则不属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因此不能认定构成持有假币罪。
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持有假币罪。但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持有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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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是名外来务工人员,平时每个月领完工资后,除了留下少数生活费,其余的全部存到银行,一方面图心安,一方面图赚点利息。
又到发工资的日子,一大早,黄先生照例来到银行存取,递给柜员一叠钱,共5800元。柜员便将钱放入点钞机,可没想到的是,点钞机滴滴响哥不停,柜员立即拿钱出来检查,结果发现不对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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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缓过神后,立马将包抢了过来,直接塞到口袋里,生怕丢了。可没想到,就这么一眨眼功夫,钱就已经被调包了。
民 警听后,随即调取监控,发现这笔钱确实是被那位司机谢某拿走,没过多久,谢某就被抓了。对方对调包的事供认不讳,黄先生这才得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那么这件事中,从法律角度上看,银行、黄先生和谢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首先,银行的操作,从监控视 频确认,银行的操作属于正规的操作流程,是没有任何问题。
其次,黄先生存的钱虽然是假的,但是他对此并不知情,他本身也是受害者,因此也不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而谢某,明知自己手上持有的是假 钱,还用假 钱进行调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行为已涉嫌持有假 币罪和盗 窃罪。
根据《刑法》第 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假 钱 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谢某在明知是假 钱 却仍然持有,并且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即使没有使用该假 币也构成犯罪。因此,谢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持有假 币罪,而不构成使用假 币罪。
另外,谢某持有假 币金额达到6100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金额超过4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 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 窃、入户盗 窃、携带凶器盗 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谢某盗 窃的金额是5800元,已超过盗 窃金额的最低标准1000元,已构成了盗 窃罪。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盗 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之三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因此,根据刑法,谢某将被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谢某已涉嫌持有假 币罪和盗 窃罪,依照相关法律可对其进行两罪并罚。
这时,有网友表示质疑,谢某的假 币是从何而来,背后是否有假 币集团,希望民 警能够顺藤摸瓜,找出制造假 币的团伙,连根拔起,一并歼灭。
从这件事提醒我们,钱财不可外露,尤其是陌生人,否则容易引来无妄之灾,假如黄先生调包事件发生在死角的话,他有可能要认栽,甚至被扣上刑罚。您说呢?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黄先生是名外来务工人员,平时每个月领完工资后,除了留下少数生活费,其余的全部存到银行,一方面图心安,一方面图赚点利息。
又到发工资的日子,一大早,黄先生照例来到银行存取,递给柜员一叠钱,共5800元。柜员便将钱放入点钞机,可没想到的是,点钞机滴滴响哥不停,柜员立即拿钱出来检查,结果发现不对劲。
这时,柜员找来另一名同事,双方查看了纸币的所有指标,再次用点钞机核验, 结果显示一共有61张,多了3张,但全部都是假的。
黄先生惊住了,他表示这5800元是刚发下来的,而且在家时已经再三数过的,肯定不会错,怎么会是假的,而且还多了3张,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他认为是银行搞的鬼,情绪开会变得激动,找银行理论,没想到柜员态度也不耐烦起来,直言要是觉得有问题的话就去报警。就在双方争执不下,银行报了警。
很快,民 警到达银行大厅了解情况,银行调取的监控看到,黄先生把一叠钱递给柜员后,这些钱一直没离开柜台,即使是同事过来帮忙确认时,操作也都符合银行工作流程,然而黄先生也没有制造假 币的能力,那这61张纸币到底是从哪里来的,他的5800元又到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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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明自己身上的确没零钱,黄先生取出钱包,就在这时,司机突然指着钱包说,那不就有一张20块的吗,说罢,一把抢过黄先生手上的钱包。
黄先生缓过神后,立马将包抢了过来,直接塞到口袋里,生怕丢了。可没想到,就这么一眨眼功夫,钱就已经被调包了。
民 警听后,随即调取监控,发现这笔钱确实是被那位司机谢某拿走,没过多久,谢某就被抓了。对方对调包的事供认不讳,黄先生这才得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那么这件事中,从法律角度上看,银行、黄先生和谢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首先,银行的操作,从监控视 频确认,银行的操作属于正规的操作流程,是没有任何问题。
其次,黄先生存的钱虽然是假的,但是他对此并不知情,他本身也是受害者,因此也不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而谢某,明知自己手上持有的是假 钱,还用假 钱进行调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行为已涉嫌持有假 币罪和盗 窃罪。
根据《刑法》第 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假 钱 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谢某在明知是假 钱 却仍然持有,并且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即使没有使用该假 币也构成犯罪。因此,谢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持有假 币罪,而不构成使用假 币罪。
另外,谢某持有假 币金额达到6100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金额超过4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 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 窃、入户盗 窃、携带凶器盗 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谢某盗 窃的金额是5800元,已超过盗 窃金额的最低标准1000元,已构成了盗 窃罪。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盗 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之三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因此,根据刑法,谢某将被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上,谢某已涉嫌持有假 币罪和盗 窃罪,依照相关法律可对其进行两罪并罚。
这时,有网友表示质疑,谢某的假 币是从何而来,背后是否有假 币集团,希望民 警能够顺藤摸瓜,找出制造假 币的团伙,连根拔起,一并歼灭。
从这件事提醒我们,钱财不可外露,尤其是陌生人,否则容易引来无妄之灾,假如黄先生调包事件发生在死角的话,他有可能要认栽,甚至被扣上刑罚。您说呢?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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