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学森回国半年提交中国导弹奠基之作# 【钱学森:毕生为强国】1956年春天,钱学森、吴有训、竺可桢、王淦昌等600多位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参加了在北京举行的制定“十二年规划”大会。作为火箭技术专家,钱学森与王弼、沈元、任新民等合作,完成了第37项《喷气和火箭技术的建议》,将喷气技术和火箭导弹事业纳入国家长远规划。
当时,持反对意见的人说,你们搞航空工程的人应该知道,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我们最弱的就是没有自己的飞机,所以你们应该制造飞机。钱学森在会上说,不对,我们现在还没有掌握飞机制造材料和发动机等方面的技术,需要从国外买,花钱太多;应该先搞导弹,因为导弹不会花那么多钱,而且,“我们已经掌握了导弹技术”。
1956年2月,钱学森给国务院写了《建立我国国防航空工业的意见》,自此,我国的导弹研制被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3月14日,中央军委会议决定组建导弹航空科学研究领导机构——航空工业委员会,周恩来委托聂荣臻领导航委工作。聂荣臻很快提出建导弹研究机构的方案,并得到中央军委批准。
1956年10月8日,钱学森回国一周年的日子,在北京车道沟兵器招待所,聂荣臻宣布:开展导弹研究的国防部第五研究院正式成立。他鼓励大家:“在座各位是中国火箭事业的‘开国元勋’,现在人手虽然少,但只要大家团结一心,艰苦奋斗,中国的火箭、导弹事业一定会有美好的前景。”
4个月后,1957年2月18日,周恩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钱学森为五院院长,那一年他46岁。周恩来曾嘱咐聂荣臻:“好好对待钱学森,科学家是我们国家的精华,他是科学家的一个代表。”
聂荣臻将五院的工作方针定为:“以自力更生为主,力争外援和利用资本主义国家已有的成果。”聂力在书中说:“实事求是地讲,建国之初,苏联曾给予中国较大的帮助。”早在1955年4月,中苏达成苏联帮助中国建造一座700千瓦实验性重水反应堆和一台1.2米直径回旋加速器的协议;1957年初,苏联同意从中国留苏学生中抽出70多人改学导弹新技术专业。
1957年9月7日,由聂荣臻任团长,宋任穷、陈赓任副团长,钱学森、李强等为团员的“中国政府工业代表团”,乘专机从北京南苑机场飞赴苏联。
飞机上,聂荣臻和钱学森讨论苏联P-2导弹。钱学森判断说,苏联的这种导弹是从德国的V-2火箭演化而来的。
下面是他们之间的一段对话:
“造它,你有把握吗?”聂荣臻问。
“就看这次去苏联的结果了,只要他们肯提供有关的设备和火箭样品,保证能行。”钱学森说。
“你觉得有什么困难吗?”
“不是说,困难就像老鼠,听见脚步声就吓跑了吗……”
10月15日,中苏代表团在苏联国防部大楼举行签字仪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生产新式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以及在中国建立综合性原子能工业的协定》,这是两国历史上有名的《国防新技术协定》,也称为《10月15日协定》。
这时,苏联和美国都已爆炸了氢弹,并成功研制了洲际导弹。而此前一天,10月14日,苏联发射了世界上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
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研制导弹、原子弹的大幕徐徐拉开了。
钱学森身兼五院院长和中科院力学研究所所长,异常繁忙。这时,一位得力的同事和朋友来到了他身边。
1939年,郭永怀考取庚子赔款留学生,赴加拿大留学,并于1941年来到加州理工学院,师从冯·卡门,与钱学森相识、相知,两人曾合作,最早在跨声速流动问题中引入上下临界马赫数的概念。1946年,钱学森推荐郭永怀到康奈尔大学,担任新成立的航空工程学院副教授。在钱学森的鼓励下,1956年10月,郭永怀带着妻子和女儿回到祖国,出任力学所副所长。
钱学森与郭永怀最相知,1957年,当有关方面询问谁最适合担任我国核武器爆炸力学工作的人选时,钱学森推荐了郭永怀。
郭永怀为我国原子弹和氢弹事业贡献了全部心血乃至生命,1968年因飞机失事,不幸遇难,1999年被追认为“两弹一星元勋”。
1960年7月,正当我国仿制P-2导弹进行到最后阶段时,赫鲁晓夫下令撤走全部苏联专家,导弹研制遇到困难。毛泽东果断决定:自力更生,发展我国尖端技术。聂荣臻指示五院:“一定要争口气,依靠我们自己的专家,自力更生,立足国内,仿制P-2导弹决不能动摇,无论如何一定要搞出来。”
我国将仿制的P-2导弹称为“东风一号”,射程达590公里。1960年11月5日上午9时,“东风一号”在酒泉发射基地试射成功。聂荣臻在庆祝会上说,在祖国的地平线上,飞起了我国自己制造的第一枚导弹,这是我国军事装备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大约一年半后,五院自行设计的中近程导弹“东风二号”进行首次试射,失败了。聂荣臻指示:失败了重在总结经验教训,不要追究责任,提出“五院在技术上应由钱学森当家”。经过多次大型地面和发动机试验,1964年6月29日,“东风二号”全程试射圆满成功。
3个月后,1964年10月15日,新疆罗布泊上空升起蘑菇云,中国第一颗原子弹试爆成功。16日深夜22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广播了“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的消息。《人民日报》随即在北京各地散发了套红大字的《人民日报号外》。
美籍华人记者赵浩生曾写道:“在海外中国人的眼中,那蘑菇状烟云是怒放的中国民族的精神花朵;那以报纸、广播传出的新闻,是用彩笔写在万里云天的万金家书。”
在“东风二号”的研制过程中,聂荣臻提出要把它与核武器结合起来。他在1963年9月3日指示:“我们装备部队的核武器,应该以导弹为运载工具作为发展方向,飞机很难在现代条件下作为运载核武器的有效工具。”
但此时,“两弹结合”仍是一个梦想。
因为装到导弹上的核弹头,比起核航弹来,体积和重量都要大大缩小,要求也更加复杂和苛刻,研制难度很大。聂荣臻提议钱学森和钱三强共同主持这项工作。仅用一年多的时间,中国的科学家们就解决了导弹和核弹头结合的问题。下一步就是试验。
这是一项只能成功不许失败的试验。当初,美国、苏联搞类似试验,都是把弹头打到国土以外荒无人烟的海岛上,但中国只能打在自己的国土上,稍有差错,就相当于在自己的头上扔下一颗原子弹,将伤及祖国和人民。顶着这样的压力,钱学森在基地上连续工作了100多天。
1966年10月27日上午9时整,在酒泉导弹发射基地,核导弹喷射出橙黄色火焰,在巨大的轰鸣声中拔地而起,划破云霄,冲向蓝天,9分14秒时,精确击中目标。
第二天,即1966年10月28日,《纽约时报》的文章写道:“一位20年前在美国接受教育、培养、鼓励并成为科学名流的人,负责了这次试验,这是对冷战历史的嘲讽。1950~1955年的5年间,美国政府成为这位科学家的迫害者,将他视为异己的共产党分子予以拘捕,并试图改变他的思想,违背他的意愿滞留他,最后才放逐他出境,回到自己的祖国。”
外电评论,罗布泊的巨响震动了全世界,中国闪电般的进步像神话一样不可思议。
这一年,我国组建了战略导弹部队——第二炮兵。
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3个月,美国也发射了自己的第一颗人造卫星。
受到巨大鼓舞,钱学森、赵九章、陆元九等人积极倡导中国也造人造地球卫星。1958年5月17日,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毛泽东说:“我们也要搞一点人造卫星。”
这一年,中科院成立“中国科学院581工作小组”,以钱学森为组长,赵九章和卫一清为副组长,协调和计划研制人造地球卫星的工作。所谓“581”,表示研制卫星是中科院1958年的头号任务。
8月20日,聂荣臻在给中央的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卫星的事:“大型卫星上天是洲际导弹成功的公开标志,是国家科学技术水平的集中表现,是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向高层空间发展不可少的工具……”
但由于受之后3年经济困难的影响等,卫星的研制被搁置了。1964年底,“两弹结合”试爆成功后,沉默许久的卫星又被提上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
1965年1月,地球物理学家赵九章向周恩来递交一份建议书,谈到应尽快规划中国人造卫星的事。差不多与此同时,钱学森也写了一份报告,建议我国应重新上马人造卫星的研制。5月,中央专委批准了国防部的报告,将卫星研制列入国家计划。因为提出搞人造卫星建议的时间是1965年1月,于是,该项任务的代号被确定为“651”。
这时,钱学森提出不要专为发射人造卫星研制运载火箭,而是将导弹和探空火箭结合起来,组成卫星的运载火箭。1965年,“长征-1号”和“东风-4号”火箭同步开始研究。
这一年9月,中科院组建卫星研究设计院,赵九章任院长,中国的第一颗人造卫星定名为“东方红一号”。然而,“文革”给刚起步的卫星研制造成灾难性影响。
1968年2月,在聂荣臻的支持下,根据钱学森的建议,中央军委责成国防科委组建成立了空间研究院,钱学森任院长,卫星工作得以在“文革”的风暴中坚持。但也就是在这时,作为中国人造卫星的倡导人和奠基人之一的赵九章,含冤去世。钱学森肩上的担子更重了。
1970年4月24日,钱学森、李福泽、杨国宇等在酒泉发射基地,成功利用“长征-1号”发射了我国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当卫星在太空中播放“东方红”乐曲时,不仅中国而且世界也听到了歌声。三天后出版的《费城问讯报》写道:“这是一项伟大的工程……钱(学森)做了这项工作。”
新中国迎来了航天时代的黎明。全文:https://t.cn/A6MXsZKg
当时,持反对意见的人说,你们搞航空工程的人应该知道,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我们最弱的就是没有自己的飞机,所以你们应该制造飞机。钱学森在会上说,不对,我们现在还没有掌握飞机制造材料和发动机等方面的技术,需要从国外买,花钱太多;应该先搞导弹,因为导弹不会花那么多钱,而且,“我们已经掌握了导弹技术”。
1956年2月,钱学森给国务院写了《建立我国国防航空工业的意见》,自此,我国的导弹研制被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3月14日,中央军委会议决定组建导弹航空科学研究领导机构——航空工业委员会,周恩来委托聂荣臻领导航委工作。聂荣臻很快提出建导弹研究机构的方案,并得到中央军委批准。
1956年10月8日,钱学森回国一周年的日子,在北京车道沟兵器招待所,聂荣臻宣布:开展导弹研究的国防部第五研究院正式成立。他鼓励大家:“在座各位是中国火箭事业的‘开国元勋’,现在人手虽然少,但只要大家团结一心,艰苦奋斗,中国的火箭、导弹事业一定会有美好的前景。”
4个月后,1957年2月18日,周恩来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钱学森为五院院长,那一年他46岁。周恩来曾嘱咐聂荣臻:“好好对待钱学森,科学家是我们国家的精华,他是科学家的一个代表。”
聂荣臻将五院的工作方针定为:“以自力更生为主,力争外援和利用资本主义国家已有的成果。”聂力在书中说:“实事求是地讲,建国之初,苏联曾给予中国较大的帮助。”早在1955年4月,中苏达成苏联帮助中国建造一座700千瓦实验性重水反应堆和一台1.2米直径回旋加速器的协议;1957年初,苏联同意从中国留苏学生中抽出70多人改学导弹新技术专业。
1957年9月7日,由聂荣臻任团长,宋任穷、陈赓任副团长,钱学森、李强等为团员的“中国政府工业代表团”,乘专机从北京南苑机场飞赴苏联。
飞机上,聂荣臻和钱学森讨论苏联P-2导弹。钱学森判断说,苏联的这种导弹是从德国的V-2火箭演化而来的。
下面是他们之间的一段对话:
“造它,你有把握吗?”聂荣臻问。
“就看这次去苏联的结果了,只要他们肯提供有关的设备和火箭样品,保证能行。”钱学森说。
“你觉得有什么困难吗?”
“不是说,困难就像老鼠,听见脚步声就吓跑了吗……”
10月15日,中苏代表团在苏联国防部大楼举行签字仪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生产新式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以及在中国建立综合性原子能工业的协定》,这是两国历史上有名的《国防新技术协定》,也称为《10月15日协定》。
这时,苏联和美国都已爆炸了氢弹,并成功研制了洲际导弹。而此前一天,10月14日,苏联发射了世界上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
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研制导弹、原子弹的大幕徐徐拉开了。
钱学森身兼五院院长和中科院力学研究所所长,异常繁忙。这时,一位得力的同事和朋友来到了他身边。
1939年,郭永怀考取庚子赔款留学生,赴加拿大留学,并于1941年来到加州理工学院,师从冯·卡门,与钱学森相识、相知,两人曾合作,最早在跨声速流动问题中引入上下临界马赫数的概念。1946年,钱学森推荐郭永怀到康奈尔大学,担任新成立的航空工程学院副教授。在钱学森的鼓励下,1956年10月,郭永怀带着妻子和女儿回到祖国,出任力学所副所长。
钱学森与郭永怀最相知,1957年,当有关方面询问谁最适合担任我国核武器爆炸力学工作的人选时,钱学森推荐了郭永怀。
郭永怀为我国原子弹和氢弹事业贡献了全部心血乃至生命,1968年因飞机失事,不幸遇难,1999年被追认为“两弹一星元勋”。
1960年7月,正当我国仿制P-2导弹进行到最后阶段时,赫鲁晓夫下令撤走全部苏联专家,导弹研制遇到困难。毛泽东果断决定:自力更生,发展我国尖端技术。聂荣臻指示五院:“一定要争口气,依靠我们自己的专家,自力更生,立足国内,仿制P-2导弹决不能动摇,无论如何一定要搞出来。”
我国将仿制的P-2导弹称为“东风一号”,射程达590公里。1960年11月5日上午9时,“东风一号”在酒泉发射基地试射成功。聂荣臻在庆祝会上说,在祖国的地平线上,飞起了我国自己制造的第一枚导弹,这是我国军事装备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大约一年半后,五院自行设计的中近程导弹“东风二号”进行首次试射,失败了。聂荣臻指示:失败了重在总结经验教训,不要追究责任,提出“五院在技术上应由钱学森当家”。经过多次大型地面和发动机试验,1964年6月29日,“东风二号”全程试射圆满成功。
3个月后,1964年10月15日,新疆罗布泊上空升起蘑菇云,中国第一颗原子弹试爆成功。16日深夜22时,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广播了“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的消息。《人民日报》随即在北京各地散发了套红大字的《人民日报号外》。
美籍华人记者赵浩生曾写道:“在海外中国人的眼中,那蘑菇状烟云是怒放的中国民族的精神花朵;那以报纸、广播传出的新闻,是用彩笔写在万里云天的万金家书。”
在“东风二号”的研制过程中,聂荣臻提出要把它与核武器结合起来。他在1963年9月3日指示:“我们装备部队的核武器,应该以导弹为运载工具作为发展方向,飞机很难在现代条件下作为运载核武器的有效工具。”
但此时,“两弹结合”仍是一个梦想。
因为装到导弹上的核弹头,比起核航弹来,体积和重量都要大大缩小,要求也更加复杂和苛刻,研制难度很大。聂荣臻提议钱学森和钱三强共同主持这项工作。仅用一年多的时间,中国的科学家们就解决了导弹和核弹头结合的问题。下一步就是试验。
这是一项只能成功不许失败的试验。当初,美国、苏联搞类似试验,都是把弹头打到国土以外荒无人烟的海岛上,但中国只能打在自己的国土上,稍有差错,就相当于在自己的头上扔下一颗原子弹,将伤及祖国和人民。顶着这样的压力,钱学森在基地上连续工作了100多天。
1966年10月27日上午9时整,在酒泉导弹发射基地,核导弹喷射出橙黄色火焰,在巨大的轰鸣声中拔地而起,划破云霄,冲向蓝天,9分14秒时,精确击中目标。
第二天,即1966年10月28日,《纽约时报》的文章写道:“一位20年前在美国接受教育、培养、鼓励并成为科学名流的人,负责了这次试验,这是对冷战历史的嘲讽。1950~1955年的5年间,美国政府成为这位科学家的迫害者,将他视为异己的共产党分子予以拘捕,并试图改变他的思想,违背他的意愿滞留他,最后才放逐他出境,回到自己的祖国。”
外电评论,罗布泊的巨响震动了全世界,中国闪电般的进步像神话一样不可思议。
这一年,我国组建了战略导弹部队——第二炮兵。
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3个月,美国也发射了自己的第一颗人造卫星。
受到巨大鼓舞,钱学森、赵九章、陆元九等人积极倡导中国也造人造地球卫星。1958年5月17日,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毛泽东说:“我们也要搞一点人造卫星。”
这一年,中科院成立“中国科学院581工作小组”,以钱学森为组长,赵九章和卫一清为副组长,协调和计划研制人造地球卫星的工作。所谓“581”,表示研制卫星是中科院1958年的头号任务。
8月20日,聂荣臻在给中央的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卫星的事:“大型卫星上天是洲际导弹成功的公开标志,是国家科学技术水平的集中表现,是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向高层空间发展不可少的工具……”
但由于受之后3年经济困难的影响等,卫星的研制被搁置了。1964年底,“两弹结合”试爆成功后,沉默许久的卫星又被提上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
1965年1月,地球物理学家赵九章向周恩来递交一份建议书,谈到应尽快规划中国人造卫星的事。差不多与此同时,钱学森也写了一份报告,建议我国应重新上马人造卫星的研制。5月,中央专委批准了国防部的报告,将卫星研制列入国家计划。因为提出搞人造卫星建议的时间是1965年1月,于是,该项任务的代号被确定为“651”。
这时,钱学森提出不要专为发射人造卫星研制运载火箭,而是将导弹和探空火箭结合起来,组成卫星的运载火箭。1965年,“长征-1号”和“东风-4号”火箭同步开始研究。
这一年9月,中科院组建卫星研究设计院,赵九章任院长,中国的第一颗人造卫星定名为“东方红一号”。然而,“文革”给刚起步的卫星研制造成灾难性影响。
1968年2月,在聂荣臻的支持下,根据钱学森的建议,中央军委责成国防科委组建成立了空间研究院,钱学森任院长,卫星工作得以在“文革”的风暴中坚持。但也就是在这时,作为中国人造卫星的倡导人和奠基人之一的赵九章,含冤去世。钱学森肩上的担子更重了。
1970年4月24日,钱学森、李福泽、杨国宇等在酒泉发射基地,成功利用“长征-1号”发射了我国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当卫星在太空中播放“东方红”乐曲时,不仅中国而且世界也听到了歌声。三天后出版的《费城问讯报》写道:“这是一项伟大的工程……钱(学森)做了这项工作。”
新中国迎来了航天时代的黎明。全文:https://t.cn/A6MXsZKg
网爆枣阳市农商行"金耀武行长"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贷款诈骗,私自变卖抵押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情况反映人:聂红霞,电话:13710925390,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七组。
因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原负责人金耀武伪造情况反映人签名,与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骗取金额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枣阳农商行利用伪造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向情况反映人主张债权,枣阳市人民法院的受案为(2017)鄂0683民5940号。
枣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同时未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情况下,审判长;冯利国,审判员;任耀坤,钱敏,按下落不明人事,用登报缺席的程序,故意不邮寄,不打电话,不通知本人,并且按登报时间还违法提前开庭,不仔细阅卷,那么多漏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导致(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错误。情况反映人收到(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后,不服依法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鄂06民终2814号,对我们提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和“抵押担保保证书”被农商行二次打印上去,审判长;王淑清,审判员;杨文,张耀明,不根据事实调查和鉴定,偏听偏信,枉法裁判,所作出的(2018)鄂06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同样错误,导致本人进一步受到伤害。
情况反映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多次向枣阳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以及主管领导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枣阳市公安局已对金耀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金耀武等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
现将有关情况再次向贵单位反映,并恳请贵单位依法依规查处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相关违法行为。这个农商行和行长金耀武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冒充本人签字和伪造假合同,私刻假公章,以购买机器为由,款到后,又被自己占为己有,还有贷款合规部层层领导签字放出贷款,至于背后有庞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有待审查?
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2015年2月8日,张伦生和情况反映人商量借用情况反映人房产证抵押贷款80万元内用于资金周转,同意了张伦生的请求,为张伦生办理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张伦生要求自己填的,说是以公司的名义才能借款,当时情况反映人就到了公证处签了委托书。情况反映人的真实意愿是仅为张伦生提供80万内担保。情况反映人与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宏钻业公司)没有任何往来和经济纠纷,情况反映人为张伦生处所签订相关担保材料也均未涉及睿宏公司,更不认识睿宏公司的股东,也没有为睿宏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认定二情况反映人对枣阳农商行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有两个,一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但这两个证据均系虚假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2017)鄂0683民5940号中枣阳农商行向法院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复印件,且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情况反映人所签,而是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模仿二情况反映人的笔迹签的,为了诉讼向法院提交了其制作的虚假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三、二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只是对抵押物担保保证,并不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没有对抵押物之外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中枣阳农商行提交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复印件,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情况反映人签的,但农商行工作人员添加了部分内容,对该证据进行了伪造或变造,二情况反映人签订的材料中并没有“我本人自愿用其抵(质)押物(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在你行1000万元的贷款作抵(质)押担保,若借款人到到期未偿还,由保证人同意用抵(质)押物抵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段内容。该段内容是枣阳农商行分行负责人金耀武在二情况反映人签名之后打印添加上去的,张伦生和徐红陈述其二人签字时也是没有该段内容,四人的陈述一致的。
另外从该段话表述的矛盾之处也可以与上诉人的陈述相印证,二人签订的担保书的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而该段话中“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2月份签订的担保书,未到3月份,怎么会详见之后的3月份的借款合同?显然该段话是在2015年3月份或3月份之后添加的,是伪造或变造的。据此,该《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依据。同时当时签订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空白表已留了照相凭据,他利用空白表添加了内容附上。
涉案贷款系枣阳农商行违法放贷。按照枣阳农商行对外借款操作流程,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对被担保的主合同、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予以约定,但本案中,睿宏公司一次性借款1000万元的巨额借款,却没有让二情况反映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与情理不符。并且按照银行内部操作规定,担保人在签字时应拍电子照片留存。二情况反映人并没有签订保证合同,也没有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并没有对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的原负责人金耀武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如下:
1.枣阳市农商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向枣阳市房产局提交了虚假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控告人所签,是他人模仿二人的笔迹签的。
2.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伪造、变造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控告人签的,但农商行为达到其目的,添加了部分内容,进行了伪造或变造。抵(质)押保证书中担保保证书,详见3月借款合同,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2015年4月16日,3月份借款合同在哪里?足以证明抵(质)押保证书的虚假性。
3.睿宏钻业和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的合同是虚假的,公章也是虚假的的。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采购合同,但经查询工商登记,根本没有“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只有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并且公章为“浙江义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明显是虚假、伪造的,假合同、假公章。另外根据睿宏鉆业公司的提款申请书表明,该1000万借款中并没有支付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而是汇入了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更名为枣阳市玉雅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而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向朝云、袁永付(2016年4月15日退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期间的股东分别为金耀武、袁永付、向朝云。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金耀武既是枣阳市农商行巨星分行行长,又是睿宏钻业的股东,完全是金耀武一手操作的。据张伦生后来陈述,款到后,金耀武分得700万,张伦生分得300万。
4.据睿宏钻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陈述,关于公司借款一事,完全是股东金耀武利用其在农商行任职的便利,私自采取虚假手段,骗取情况反映人签字担保,向银行借款,所借款项并不是公司所用。
5.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本次借款是睿宏钻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对此情况二情况反映人并不知情,根据相关规定,二再审申请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6.《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情况反映人签名是枣阳农商行工作人员金耀武模仿情况反映人所签系伪造,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金耀武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3日,金耀武在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供述情况反映人的签名是其所签的。金耀武已在公安局侦查卷宗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面写:“以上(指张伦生、徐红、唐国昭,聂红霞)签字是我所签”,此证据已经在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察卷中,相关部门可以去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取证。 同时张伦生也证明担保合同是空白,是金耀武加上去的。(材料证据附后)
7.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年2月依法查封睿宏钻业有限公司评估抵押2000多万的机械设备,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直未处理执行该查封资产,导致查封后的财产事后被金耀武立即转移变卖,此行为已构成犯罪。
2021年4月份本人把情况也反映给驻襄阳政法教育督导小组,领导们也非常重视,也转交给襄阳中院,襄阳中院至今没有正面回复。
襄阳市人民检查院监督决定书中,鄂襄检民监(2021)42060000085,金耀武冒充我本人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抵押担保保证书”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想问问党的领导,冒充我们本人签字,是什么性质,难道不违法吗?怎么不正面回复金耀武的犯罪事实,还是另有隐情。另外为了证明“抵押担保保证书”是空白表,我已向检察院提供了原始的空白照片资料。为什么不做鉴定。你们这样办案严重影响了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求。难道检察院是这样办案的吗?难道银行贷款签一个空白表格就可以贷款了吗?还是存在一种给金耀武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综上,申请人特向贵局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工作人员金耀武的违法行为,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追究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正义,还情况反映人公道!也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以下图片就是冒充我本人签字的证据,已经在枣阳市经侦大队承认并签字了,铁的证据。 https://t.cn/RuQ52aU
情况反映人:聂红霞,电话:13710925390,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七组。
因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原负责人金耀武伪造情况反映人签名,与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骗取金额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枣阳农商行利用伪造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向情况反映人主张债权,枣阳市人民法院的受案为(2017)鄂0683民5940号。
枣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同时未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情况下,审判长;冯利国,审判员;任耀坤,钱敏,按下落不明人事,用登报缺席的程序,故意不邮寄,不打电话,不通知本人,并且按登报时间还违法提前开庭,不仔细阅卷,那么多漏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导致(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错误。情况反映人收到(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后,不服依法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鄂06民终2814号,对我们提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和“抵押担保保证书”被农商行二次打印上去,审判长;王淑清,审判员;杨文,张耀明,不根据事实调查和鉴定,偏听偏信,枉法裁判,所作出的(2018)鄂06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同样错误,导致本人进一步受到伤害。
情况反映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多次向枣阳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以及主管领导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枣阳市公安局已对金耀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金耀武等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
现将有关情况再次向贵单位反映,并恳请贵单位依法依规查处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相关违法行为。这个农商行和行长金耀武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冒充本人签字和伪造假合同,私刻假公章,以购买机器为由,款到后,又被自己占为己有,还有贷款合规部层层领导签字放出贷款,至于背后有庞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有待审查?
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2015年2月8日,张伦生和情况反映人商量借用情况反映人房产证抵押贷款80万元内用于资金周转,同意了张伦生的请求,为张伦生办理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张伦生要求自己填的,说是以公司的名义才能借款,当时情况反映人就到了公证处签了委托书。情况反映人的真实意愿是仅为张伦生提供80万内担保。情况反映人与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宏钻业公司)没有任何往来和经济纠纷,情况反映人为张伦生处所签订相关担保材料也均未涉及睿宏公司,更不认识睿宏公司的股东,也没有为睿宏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认定二情况反映人对枣阳农商行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有两个,一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但这两个证据均系虚假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2017)鄂0683民5940号中枣阳农商行向法院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复印件,且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情况反映人所签,而是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模仿二情况反映人的笔迹签的,为了诉讼向法院提交了其制作的虚假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三、二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只是对抵押物担保保证,并不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没有对抵押物之外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中枣阳农商行提交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复印件,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情况反映人签的,但农商行工作人员添加了部分内容,对该证据进行了伪造或变造,二情况反映人签订的材料中并没有“我本人自愿用其抵(质)押物(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在你行1000万元的贷款作抵(质)押担保,若借款人到到期未偿还,由保证人同意用抵(质)押物抵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段内容。该段内容是枣阳农商行分行负责人金耀武在二情况反映人签名之后打印添加上去的,张伦生和徐红陈述其二人签字时也是没有该段内容,四人的陈述一致的。
另外从该段话表述的矛盾之处也可以与上诉人的陈述相印证,二人签订的担保书的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而该段话中“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2月份签订的担保书,未到3月份,怎么会详见之后的3月份的借款合同?显然该段话是在2015年3月份或3月份之后添加的,是伪造或变造的。据此,该《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依据。同时当时签订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空白表已留了照相凭据,他利用空白表添加了内容附上。
涉案贷款系枣阳农商行违法放贷。按照枣阳农商行对外借款操作流程,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对被担保的主合同、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予以约定,但本案中,睿宏公司一次性借款1000万元的巨额借款,却没有让二情况反映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与情理不符。并且按照银行内部操作规定,担保人在签字时应拍电子照片留存。二情况反映人并没有签订保证合同,也没有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并没有对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的原负责人金耀武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如下:
1.枣阳市农商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向枣阳市房产局提交了虚假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控告人所签,是他人模仿二人的笔迹签的。
2.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伪造、变造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控告人签的,但农商行为达到其目的,添加了部分内容,进行了伪造或变造。抵(质)押保证书中担保保证书,详见3月借款合同,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2015年4月16日,3月份借款合同在哪里?足以证明抵(质)押保证书的虚假性。
3.睿宏钻业和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的合同是虚假的,公章也是虚假的的。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采购合同,但经查询工商登记,根本没有“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只有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并且公章为“浙江义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明显是虚假、伪造的,假合同、假公章。另外根据睿宏鉆业公司的提款申请书表明,该1000万借款中并没有支付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而是汇入了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更名为枣阳市玉雅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而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向朝云、袁永付(2016年4月15日退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期间的股东分别为金耀武、袁永付、向朝云。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金耀武既是枣阳市农商行巨星分行行长,又是睿宏钻业的股东,完全是金耀武一手操作的。据张伦生后来陈述,款到后,金耀武分得700万,张伦生分得300万。
4.据睿宏钻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陈述,关于公司借款一事,完全是股东金耀武利用其在农商行任职的便利,私自采取虚假手段,骗取情况反映人签字担保,向银行借款,所借款项并不是公司所用。
5.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本次借款是睿宏钻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对此情况二情况反映人并不知情,根据相关规定,二再审申请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6.《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情况反映人签名是枣阳农商行工作人员金耀武模仿情况反映人所签系伪造,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金耀武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3日,金耀武在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供述情况反映人的签名是其所签的。金耀武已在公安局侦查卷宗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面写:“以上(指张伦生、徐红、唐国昭,聂红霞)签字是我所签”,此证据已经在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察卷中,相关部门可以去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取证。 同时张伦生也证明担保合同是空白,是金耀武加上去的。(材料证据附后)
7.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年2月依法查封睿宏钻业有限公司评估抵押2000多万的机械设备,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直未处理执行该查封资产,导致查封后的财产事后被金耀武立即转移变卖,此行为已构成犯罪。
2021年4月份本人把情况也反映给驻襄阳政法教育督导小组,领导们也非常重视,也转交给襄阳中院,襄阳中院至今没有正面回复。
襄阳市人民检查院监督决定书中,鄂襄检民监(2021)42060000085,金耀武冒充我本人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抵押担保保证书”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想问问党的领导,冒充我们本人签字,是什么性质,难道不违法吗?怎么不正面回复金耀武的犯罪事实,还是另有隐情。另外为了证明“抵押担保保证书”是空白表,我已向检察院提供了原始的空白照片资料。为什么不做鉴定。你们这样办案严重影响了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求。难道检察院是这样办案的吗?难道银行贷款签一个空白表格就可以贷款了吗?还是存在一种给金耀武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综上,申请人特向贵局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工作人员金耀武的违法行为,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追究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正义,还情况反映人公道!也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以下图片就是冒充我本人签字的证据,已经在枣阳市经侦大队承认并签字了,铁的证据。 https://t.cn/RuQ52aU
网爆枣阳市农商行"金耀武行长"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贷款诈骗,私自变卖抵押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情况反映人:聂红霞,电话:13710925390,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七组。
因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原负责人金耀武伪造情况反映人签名,与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骗取金额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枣阳农商行利用伪造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向情况反映人主张债权,枣阳市人民法院的受案为(2017)鄂0683民5940号。
枣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同时未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情况下,审判长;冯利国,审判员;任耀坤,钱敏,按下落不明人事,用登报缺席的程序,故意不邮寄,不打电话,不通知本人,并且按登报时间还违法提前开庭,不仔细阅卷,那么多漏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导致(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错误。情况反映人收到(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后,不服依法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鄂06民终2814号,对我们提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和“抵押担保保证书”被农商行二次打印上去,审判长;王淑清,审判员;杨文,张耀明,不根据事实调查和鉴定,偏听偏信,枉法裁判,所作出的(2018)鄂06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同样错误,导致本人进一步受到伤害。
情况反映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多次向枣阳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以及主管领导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枣阳市公安局已对金耀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金耀武等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
现将有关情况再次向贵单位反映,并恳请贵单位依法依规查处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相关违法行为。这个农商行和行长金耀武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冒充本人签字和伪造假合同,私刻假公章,以购买机器为由,款到后,又被自己占为己有,还有贷款合规部层层领导签字放出贷款,至于背后有庞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有待审查?
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2015年2月8日,张伦生和情况反映人商量借用情况反映人房产证抵押贷款80万元内用于资金周转,同意了张伦生的请求,为张伦生办理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张伦生要求自己填的,说是以公司的名义才能借款,当时情况反映人就到了公证处签了委托书。情况反映人的真实意愿是仅为张伦生提供80万内担保。情况反映人与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宏钻业公司)没有任何往来和经济纠纷,情况反映人为张伦生处所签订相关担保材料也均未涉及睿宏公司,更不认识睿宏公司的股东,也没有为睿宏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认定二情况反映人对枣阳农商行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有两个,一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但这两个证据均系虚假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2017)鄂0683民5940号中枣阳农商行向法院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复印件,且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情况反映人所签,而是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模仿二情况反映人的笔迹签的,为了诉讼向法院提交了其制作的虚假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三、二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只是对抵押物担保保证,并不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没有对抵押物之外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中枣阳农商行提交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复印件,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情况反映人签的,但农商行工作人员添加了部分内容,对该证据进行了伪造或变造,二情况反映人签订的材料中并没有“我本人自愿用其抵(质)押物(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在你行1000万元的贷款作抵(质)押担保,若借款人到到期未偿还,由保证人同意用抵(质)押物抵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段内容。该段内容是枣阳农商行分行负责人金耀武在二情况反映人签名之后打印添加上去的,张伦生和徐红陈述其二人签字时也是没有该段内容,四人的陈述一致的。
另外从该段话表述的矛盾之处也可以与上诉人的陈述相印证,二人签订的担保书的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而该段话中“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2月份签订的担保书,未到3月份,怎么会详见之后的3月份的借款合同?显然该段话是在2015年3月份或3月份之后添加的,是伪造或变造的。据此,该《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依据。同时当时签订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空白表已留了照相凭据,他利用空白表添加了内容附上。
涉案贷款系枣阳农商行违法放贷。按照枣阳农商行对外借款操作流程,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对被担保的主合同、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予以约定,但本案中,睿宏公司一次性借款1000万元的巨额借款,却没有让二情况反映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与情理不符。并且按照银行内部操作规定,担保人在签字时应拍电子照片留存。二情况反映人并没有签订保证合同,也没有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并没有对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的原负责人金耀武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如下:
1.枣阳市农商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向枣阳市房产局提交了虚假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控告人所签,是他人模仿二人的笔迹签的。
2.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伪造、变造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控告人签的,但农商行为达到其目的,添加了部分内容,进行了伪造或变造。抵(质)押保证书中担保保证书,详见3月借款合同,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2015年4月16日,3月份借款合同在哪里?足以证明抵(质)押保证书的虚假性。
3.睿宏钻业和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的合同是虚假的,公章也是虚假的的。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采购合同,但经查询工商登记,根本没有“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只有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并且公章为“浙江义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明显是虚假、伪造的,假合同、假公章。另外根据睿宏鉆业公司的提款申请书表明,该1000万借款中并没有支付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而是汇入了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更名为枣阳市玉雅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而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向朝云、袁永付(2016年4月15日退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期间的股东分别为金耀武、袁永付、向朝云。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金耀武既是枣阳市农商行巨星分行行长,又是睿宏钻业的股东,完全是金耀武一手操作的。据张伦生后来陈述,款到后,金耀武分得700万,张伦生分得300万。
4.据睿宏钻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陈述,关于公司借款一事,完全是股东金耀武利用其在农商行任职的便利,私自采取虚假手段,骗取情况反映人签字担保,向银行借款,所借款项并不是公司所用。
5.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本次借款是睿宏钻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对此情况二情况反映人并不知情,根据相关规定,二再审申请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6.《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情况反映人签名是枣阳农商行工作人员金耀武模仿情况反映人所签系伪造,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金耀武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3日,金耀武在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供述情况反映人的签名是其所签的。金耀武已在公安局侦查卷宗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面写:“以上(指张伦生、徐红、唐国昭,聂红霞)签字是我所签”,此证据已经在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察卷中,相关部门可以去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取证。 同时张伦生也证明担保合同是空白,是金耀武加上去的。(材料证据附后)
7.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年2月依法查封睿宏钻业有限公司评估抵押2000多万的机械设备,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直未处理执行该查封资产,导致查封后的财产事后被金耀武立即转移变卖,此行为已构成犯罪。
2021年4月份本人把情况也反映给驻襄阳政法教育督导小组,领导们也非常重视,也转交给襄阳中院,襄阳中院至今没有正面回复。
襄阳市人民检查院监督决定书中,鄂襄检民监(2021)42060000085,金耀武冒充我本人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抵押担保保证书”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想问问党的领导,冒充我们本人签字,是什么性质,难道不违法吗?怎么不正面回复金耀武的犯罪事实,还是另有隐情。另外为了证明“抵押担保保证书”是空白表,我已向检察院提供了原始的空白照片资料。为什么不做鉴定。你们这样办案严重影响了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求。难道检察院是这样办案的吗?难道银行贷款签一个空白表格就可以贷款了吗?还是存在一种给金耀武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综上,申请人特向贵局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工作人员金耀武的违法行为,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追究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正义,还情况反映人公道!也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以下图片就是冒充我本人签字的证据,已经在枣阳市经侦大队承认并签字了,铁的证据。 https://t.cn/RuQ52aU
情况反映人:聂红霞,电话:13710925390,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七组。
因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原负责人金耀武伪造情况反映人签名,与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骗取金额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枣阳农商行利用伪造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向情况反映人主张债权,枣阳市人民法院的受案为(2017)鄂0683民5940号。
枣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同时未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情况下,审判长;冯利国,审判员;任耀坤,钱敏,按下落不明人事,用登报缺席的程序,故意不邮寄,不打电话,不通知本人,并且按登报时间还违法提前开庭,不仔细阅卷,那么多漏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导致(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错误。情况反映人收到(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后,不服依法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鄂06民终2814号,对我们提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和“抵押担保保证书”被农商行二次打印上去,审判长;王淑清,审判员;杨文,张耀明,不根据事实调查和鉴定,偏听偏信,枉法裁判,所作出的(2018)鄂06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同样错误,导致本人进一步受到伤害。
情况反映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多次向枣阳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以及主管领导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枣阳市公安局已对金耀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金耀武等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
现将有关情况再次向贵单位反映,并恳请贵单位依法依规查处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相关违法行为。这个农商行和行长金耀武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冒充本人签字和伪造假合同,私刻假公章,以购买机器为由,款到后,又被自己占为己有,还有贷款合规部层层领导签字放出贷款,至于背后有庞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有待审查?
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2015年2月8日,张伦生和情况反映人商量借用情况反映人房产证抵押贷款80万元内用于资金周转,同意了张伦生的请求,为张伦生办理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张伦生要求自己填的,说是以公司的名义才能借款,当时情况反映人就到了公证处签了委托书。情况反映人的真实意愿是仅为张伦生提供80万内担保。情况反映人与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宏钻业公司)没有任何往来和经济纠纷,情况反映人为张伦生处所签订相关担保材料也均未涉及睿宏公司,更不认识睿宏公司的股东,也没有为睿宏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认定二情况反映人对枣阳农商行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有两个,一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但这两个证据均系虚假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2017)鄂0683民5940号中枣阳农商行向法院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复印件,且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情况反映人所签,而是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模仿二情况反映人的笔迹签的,为了诉讼向法院提交了其制作的虚假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三、二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只是对抵押物担保保证,并不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没有对抵押物之外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中枣阳农商行提交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复印件,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情况反映人签的,但农商行工作人员添加了部分内容,对该证据进行了伪造或变造,二情况反映人签订的材料中并没有“我本人自愿用其抵(质)押物(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在你行1000万元的贷款作抵(质)押担保,若借款人到到期未偿还,由保证人同意用抵(质)押物抵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段内容。该段内容是枣阳农商行分行负责人金耀武在二情况反映人签名之后打印添加上去的,张伦生和徐红陈述其二人签字时也是没有该段内容,四人的陈述一致的。
另外从该段话表述的矛盾之处也可以与上诉人的陈述相印证,二人签订的担保书的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而该段话中“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2月份签订的担保书,未到3月份,怎么会详见之后的3月份的借款合同?显然该段话是在2015年3月份或3月份之后添加的,是伪造或变造的。据此,该《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依据。同时当时签订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空白表已留了照相凭据,他利用空白表添加了内容附上。
涉案贷款系枣阳农商行违法放贷。按照枣阳农商行对外借款操作流程,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对被担保的主合同、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予以约定,但本案中,睿宏公司一次性借款1000万元的巨额借款,却没有让二情况反映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与情理不符。并且按照银行内部操作规定,担保人在签字时应拍电子照片留存。二情况反映人并没有签订保证合同,也没有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并没有对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的原负责人金耀武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如下:
1.枣阳市农商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向枣阳市房产局提交了虚假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控告人所签,是他人模仿二人的笔迹签的。
2.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伪造、变造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控告人签的,但农商行为达到其目的,添加了部分内容,进行了伪造或变造。抵(质)押保证书中担保保证书,详见3月借款合同,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2015年4月16日,3月份借款合同在哪里?足以证明抵(质)押保证书的虚假性。
3.睿宏钻业和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的合同是虚假的,公章也是虚假的的。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采购合同,但经查询工商登记,根本没有“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只有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并且公章为“浙江义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明显是虚假、伪造的,假合同、假公章。另外根据睿宏鉆业公司的提款申请书表明,该1000万借款中并没有支付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而是汇入了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更名为枣阳市玉雅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而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向朝云、袁永付(2016年4月15日退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期间的股东分别为金耀武、袁永付、向朝云。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金耀武既是枣阳市农商行巨星分行行长,又是睿宏钻业的股东,完全是金耀武一手操作的。据张伦生后来陈述,款到后,金耀武分得700万,张伦生分得300万。
4.据睿宏钻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陈述,关于公司借款一事,完全是股东金耀武利用其在农商行任职的便利,私自采取虚假手段,骗取情况反映人签字担保,向银行借款,所借款项并不是公司所用。
5.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本次借款是睿宏钻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对此情况二情况反映人并不知情,根据相关规定,二再审申请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6.《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情况反映人签名是枣阳农商行工作人员金耀武模仿情况反映人所签系伪造,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金耀武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3日,金耀武在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供述情况反映人的签名是其所签的。金耀武已在公安局侦查卷宗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面写:“以上(指张伦生、徐红、唐国昭,聂红霞)签字是我所签”,此证据已经在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察卷中,相关部门可以去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取证。 同时张伦生也证明担保合同是空白,是金耀武加上去的。(材料证据附后)
7.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年2月依法查封睿宏钻业有限公司评估抵押2000多万的机械设备,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直未处理执行该查封资产,导致查封后的财产事后被金耀武立即转移变卖,此行为已构成犯罪。
2021年4月份本人把情况也反映给驻襄阳政法教育督导小组,领导们也非常重视,也转交给襄阳中院,襄阳中院至今没有正面回复。
襄阳市人民检查院监督决定书中,鄂襄检民监(2021)42060000085,金耀武冒充我本人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抵押担保保证书”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想问问党的领导,冒充我们本人签字,是什么性质,难道不违法吗?怎么不正面回复金耀武的犯罪事实,还是另有隐情。另外为了证明“抵押担保保证书”是空白表,我已向检察院提供了原始的空白照片资料。为什么不做鉴定。你们这样办案严重影响了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求。难道检察院是这样办案的吗?难道银行贷款签一个空白表格就可以贷款了吗?还是存在一种给金耀武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综上,申请人特向贵局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工作人员金耀武的违法行为,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追究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正义,还情况反映人公道!也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以下图片就是冒充我本人签字的证据,已经在枣阳市经侦大队承认并签字了,铁的证据。 https://t.cn/RuQ52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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